政府开放月|市景观中心开展“政府开放月”活动——解读《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光污染”治理
8月29日,市景观中心开展“政府开放月”活动。市景观中心联合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开展座谈解读《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光污染治理问题,共同学习《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对“光污染”防范、处置进行了讨论。同时在微信公众号上对“光污染”治理开展了政策解读。
此次《条例》修订对“光污染”治理提出新要求。一是完善了“光污染”防治规范,强化了源头防治、绿色照明、设置规范和居住环境保护;二是完善了污染治理相关机制举措,明确了对光源不符照明限制要求的,设置者应及时调整;三是明确了相应的罚则,对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或者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投射不符合控制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