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花园单位评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3日       来源: 绿色上海        【字体:
一、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上海市花园单位评定

2、分项名称:上海市花园单位的更名、撤销、重新认定

3、办理对象:社会单位

4、办理部门:黄浦区绿委办、静安区绿委办、徐汇区绿委办、长宁区绿委办、虹口区绿委办、普陀区绿委办、杨浦区绿委办、浦东新区绿委办、闵行区绿委办、宝山区绿委办、嘉定区绿委办、奉贤区绿委办、金山区绿委办、青浦区绿委办、松江区绿委办、崇明区绿委办

5、办理地点:

机构名称

办理点地址

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

黄浦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皋兰路2号甲(复兴公园3楼)

53860662-258

根据当年评定工作通知要求

静安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武定路1128弄16号

62188285

徐汇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路601号

54483882

长宁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天山路1920弄8号

62292803

虹口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中山北二路1775号

65522521

普陀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金鼎路108号202室

52378750

杨浦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隆昌路677号

65703996-221

浦东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成山路990号1114室

38583446

闵行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新镇路58号

54796619

宝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淞青路18号521室

66788353

嘉定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新成路699号

59997109

奉贤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沪杭公路2169号

67190621

金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石化卫一路165号

57932917

青浦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城中东路588号7楼

59721862

松江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乐都路490号504室

67721511

崇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城桥镇东门路181号

59624718

6、服务时限:上海市花园单位每三年组织一次评定,2014年为该项评定年,则2017年为下一轮的评定年(具体服务时限根据当年评定工作通知要求)

7、咨询电话:52567788-7853

8、投诉电话:63166666、52901111

9、事项分类:环保绿化

10、特色标签:无

二、详细信息

1、是否提供网上申报:否

2、办理依据:《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办法》(沪绿委办﹝2014﹞3号)

3、收费依据:不收费

4、适用范围:符合评定条件、自评达到评定标准(见备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5、办理机构:

区(县)绿委办:组织预审、评分

市绿委办:组织市级审核、公示、发文、命名

6、办理条件:

(1)申报单位用地须有明确的四至范围,且申报主体必须是该单位拥有单位土地长期使用权或拥有十年以上租赁权(自申报当年起算)的管理者。

(2)单位绿地建成验收满5年(含5年)以上,并取得“市绿化合格单位”称号后,方可参加市花园单位评定。

(3)分期建设的单位,单位已建成绿地面积占规划绿地面积达70%以上方可参加评定,或分期申报。

(4)申报单位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土地利用率要求参照《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标准》,未达标者不得参评。

(5)单位义务植树尽责率应当达到90%以上。

7、申请材料

(1)“上海市花园单位”申报表(见表格下载):一式三份单列,无需装订。

(2)创建工作总结:包括绿化建设、管理概况、单位职工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情况、绿化工作所获荣誉等主要内容,反映创建工作过程及成绩的文字总结材料(不少于2000字)。

(3)绿化管理基础资料:单位地籍图、土地使用权证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获得“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证书复印件、绿化总平面图、植物品种列表、义务植树登记卡(近三年)、单位绿化管理组织机构情况、绿化资金投入情况(近三年)、绿化管理规章制度、绿化新技术的应用情况、反映单位绿化面貌和创建过程的影像资料(5-8分钟DVD)。

(4)单位内部公示材料,包括公示原件和反映其公示形式的照片各一张(《公示(样张)》见表格下载)。

8、办理流程

(1)单位公示:申报单位须在正式申报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公示,在职工群体中普及单位创建申报工作的知晓度,公示日为5个工作日,公示方式可采用张贴告示或网站公告等。

(2)上报材料: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绿委办上报材料申报。

(3)区(县)预审:区(县)绿委办按照评定标准,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单位现场组织预审,填写预审汇总表格,撰写预检报告,并集中向市绿委办上报预审材料。

(4)市级审核:市绿委办依据评定标准和各区(县)预审情况,组织专家评定组对上报的市花园单位进行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率100%。

(5)市级公示:对市级专家评定组核定达标的单位在市绿化市容局网站上予以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6)命名授牌:市花园单位由市绿委办发文命名、颁发证书和奖牌进行表彰。

9、表格下载

下载路径:“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类 > 绿化>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办法》的通知

10、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52567788-7853

11、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63166666、52901111

12、备注

申报单位在符合评定条件的基础上,请自行对照评定标准,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方可组织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属地的区(县)绿委办。


项次

项目

市花园单位评定标准

备注

1

绿地率

(1) 符合单位建设年份所对应绿化条例所规定的绿地率;

(2)绿地面积须在400m2以上;

(3)绿化条例未作规定的,绿地率须达20%以上(折算绿地面积不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0%)。

计算方法:绿化总面积占单位占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该项为硬指标)

2

绿化

覆盖率

大于等于绿地率的2-3个百分点。

计算方法:绿化投影所覆盖的面积占单位占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该项为硬指标)

3

土地

利用率

(1)无抛荒闲置用地;

(2)空置规划用地临时绿化实施率80%

该项为硬指标。

4

绿化

配置

(10分)

(1)乔木平均3-5棵/100m2,落叶乔木数量占乔木总量的40%-60%;

(2)灌木面积宜达到绿地种植面积的20%-30%,其中整型灌木面积不超过灌木种植面积的20%;

(3)草坪(地)面积(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30%(自然操场草坪、临时绿地除外)。


5

植物

品种

(5分)

(1)绿地面积≤3000m2,植物品种数≥40个;

(2)绿地面积3000m2-6000 m2,植物品种数≥60个;

(3)绿地面积6000m2-10000 m2,植物品种数≥80个;

(4)绿地面积10000 m2-20000 m2,植物品种数≥100个;

(5)绿地面积20000 m2以上,植物品种数≥140个。

指露地栽种的植物,花坛花卉、室内盆栽另计。

6

园林

小品

(5分)

园林小品占地控制在总绿地面积的1.5%以内。


7

景观与功能

(15分)

(1)绿化布局科学合理,符合立地条件;

(2)群落结构多样,层次清晰、疏密有致,植物造景优美;

(3)植物种类搭配合理,季相分明;

(4)主景点有花卉布置;

(5)地被种类丰富;

(6)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绿地的休闲服务功能,设置植物铭牌(每个主要种类至少一块)。


8

室内

绿化

(5分)

因地制宜地在房间、走廊、大厅、会场等位置以绿化进行装饰。


9

立体

绿化

(10分)

(1)沿街采用透绿围墙或垂直绿化;

(2)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绿荫停车场)等。


10

绿化

养护

(25分)

(1)绿地养护规范,生长良好,密度适宜,具有群体美;

(2)基本无有害生物危害症状,植物受害率控制在10%以下;

(3)无影响景观面貌的大型、恶性、缠绕性杂草;

(4)绿地内无垃圾,保留落叶层;

(5)绿地配套设施正常维护,无破损、无安全隐患。


11

绿化

管理

(20分)

(1)绿化档案齐全(记录绿化情况的影像数据,绿化规划、竣工图,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登记表,绿化管理制度,工作总结等);

(2)绿化养管制度齐全,工作有记录,责任到人;

(3)绿化经费有预算能落实;

(4)员工参与花园单位创建,积极履行义务植树等义务。


12

生态

环保

(5分)

(1)使用无公害农药及生物防治病虫害;

(2)枯枝落叶循环利用,植物垃圾无害化处理与再利用率高,无不合理焚烧现象;

(3)积极使用河水(中水、雨水)灌溉;

(4)积极使用太阳能能源。



制药、精密仪器仪表、微电子等行业限制某些植物或栽种形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考评部门另行核定标准。


附注: 绿地面积折算方式(此折算方式仅用于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

(一)花园式屋顶绿化面积100m2以上按3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

(二)组合式屋顶绿化面积100m2以上按2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

(三)草坪式屋顶绿化面积100m2以上按1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

(四)单位近三年认建公共绿地的,认建面积按3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

(五)单位近期连续三年认养公共绿地的,认养面积按2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

(六)栽种水生植物的生态自然循环水体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进行折算:1、水底铺装为非硬质材料;2、水生植物种植面积占水体面积的比例≥30%。水体面积按50%折算,折算面积计入单位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