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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1000-2022-016
状态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规 (2022) 1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3-11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市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海市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4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和2022年3月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上海市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设置和运营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软实力,满足市民娱乐、休闲及美好生活需求,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的设置和运营管理活动。

公园绿地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公园绿地游乐设施设置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符合公园规划、功能布局合理、设备质量合格、运营管理规范、确保游客安全的原则,实施科学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

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与其监管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指导、督促区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的管理。市公园管理事务中心承担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相关数据采集等具体管理事务。

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园绿地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地方标准。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的游乐设施产品的质量监督,查处本辖区内游乐设施生产企业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投保相关安全责任险,以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六条 公园绿地游乐区的设置要求

游乐区设置应当与公园绿地整体环境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公园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相对独立,集中设置。

(二)与公园绿地核心景观区、安静休憩区、出入口等保持适当的距离,并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进行适当隔离。

(三)游乐区距离城市道路不小于10米,距离居民区不小于20米。

严格控制公园绿地游乐区面积,其用地比例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公园绿地面积

游乐区用地比例

4公顷(不含)—10公顷部分

≦2.5%

10公顷(不含)—50公顷部分

≦1.5%

50公顷(不含)—100公顷部分

≦1.0%

100公顷(不含)以上部分

≦0.5%

备注:游乐区面积采用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

历史名园、4公顷以下的公园、开敞式公园绿地、科研为主要功能的公园,原则上不得设置有动力的游乐设施。

游乐区面积超过规定比例和游乐设施项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已建成公园绿地,应当结合公园绿地改造、公园绿地布局调整、经营合同到期或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时,按规定逐步予以调整。

第七条 游乐区内部要求

游乐区内应当合理控制游乐项目的密度,保持适当的设施间距。游乐区内园路宽度应当不小于2米;相邻游乐设施的安全栅栏水平间距应当不小于2米;游乐设施运行时,游客正常姿态下身体的包络线与乔木树冠外缘距离应当不小于2米、与灌木距离应当不小于1米。

游乐区内应当按照消防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安装监控等技防设备。

游乐区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第八条 游乐设施的设置要求

已建成公园绿地内新增或者更换游乐设施,应当编制项目设置方案,明确游乐设施产品名称、位置、占地面积等内容。因游乐设施类别、级别调整,或者原设置场地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等原因,确需调整原有建成公园绿地内部布局的,应当依法向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运营管理要求

第九条 安全责任

负责公园绿地运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是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与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游乐设施经营范围的运营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运营单位对游乐设施运营安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小型游乐设施检测等要求,建立明晰的运营退出机制。

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当核实运营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依法督促、协助运营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发现运营单位有违反运营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运营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 设施设备

设置在公园绿地内的游乐设施,其安全性基本要求、设置、安装、验收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及时报废或更换超过产品设计使用寿命的游乐设施;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的条件和年限。

第十一条 小型游乐设施检测

小型游乐设施交付使用前,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在确定其技术性能参数及安全状况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小型游乐设施投入运营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运营单位根据制造商要求或者安全管理协议确定的检测周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

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运营单位配备必要的从业人员,并加强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

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安全教育,按规定保存相关教育和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 管理要求

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运营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参加行业组织的相关培训;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运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应当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运营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制度,制定维护保养作业和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每台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周期,明示维护保养情况信息。督促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每日开展运行前安全检查,及时填写维修、保养作业记录并在作业记录上签名确认。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开展巡检并有完整的记录。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有完整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建立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制度。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装备、工具,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运营事故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四)根据项目特点,为每台设备制定乘客须知、操作规程,并设置在醒目处。同时,完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为每台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

(五)要落实好台风、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下的关停、告示等工作。

(六)根据属地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应急响应级别以及防控要求,相应做好游乐场和游乐设施的消毒、人流管控和社交距离、暂停开放等疫情防控工作。

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为水上游乐项目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救生人员,要求乘客穿好救生衣方可登船,加强对运营水域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乘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四条 服务质量

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运营单位按照《游乐园(场)服务质量》(GB/T 16767)的要求,为游客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

第十五条 安全告知

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告知游客乘坐前,仔细阅读乘客须知,听从工作人员指挥,自觉遵守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督促

市绿化管理部门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者抽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发游乐设施一网统管的智能应用场景,建立完善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数据库。

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核实、报送游乐设施运营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约谈告知

对于游乐设施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部门约谈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告知相关规定,提出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改正要求,并督促公园绿地管理单位落实改正。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

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的管理工作纳入区绿化、直属公园年度绩效考核,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文明公园考评和复评等。

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对全市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园绿地内临时设置的游乐设施和其它经营性游乐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公园绿地是指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游乐区是指公园绿地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和无动力的游乐载体,以及为游乐而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

运营单位是指在公园绿地内开展游乐设施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7年3月24日止。


解读:一图读懂《上海市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