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房屋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件垃圾管理,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现将《上海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促进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清运、中转、拆解、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大件垃圾是指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废弃家具(沙发、床垫、床架、桌椅、衣/书/橱柜等)、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循环利用)
鼓励生产销售厂商和具备条件的社会企业开展二手交易、捐赠和翻新再利用等活动,促进大件垃圾的循环使用和再生利用,助推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大件垃圾产生。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大件垃圾清运、中转、拆解以及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落实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收费管理)
居民需要提供大件垃圾上门短驳服务的,应当承担上门短驳服务费,具体费用由市场定价。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牵头收集汇总大件垃圾短驳服务费信息,定期在协会官网发布,供市场参考。
清运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清运单位”)、物业企业不得向居民收取大件垃圾清运费、处置费。
第五条 (投放点设置)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经业主同意,因地制宜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面积、容量应当满足大件垃圾的暂存需求,方便居民投放。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垃圾房技术要求》配套建设全封闭房式大件垃圾投放点。已建成交付的住宅小区,可与装修垃圾固定投放点或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等合并设置投放点。
第六条 (分类投放)
居民应当履行大件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不得随意堆放、倾倒或抛洒大件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居民投放大件垃圾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预约上门回收
鼓励清运单位开展预约上门回收服务。居民可根据公开信息预约清运单位上门回收大件垃圾,双方约定上门服务时间,居民支付上门短驳服务费用。
(二)投放点投放
居民应当将大件垃圾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交付点周边环境整洁,及时预约清运单位进行清运。大件垃圾应当有序堆放、保持环境整洁。
(三)自行运送至指定的大件垃圾中转、拆解场所
鼓励居民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中转站、拆解场。
第七条 (清运管理)
本市大件垃圾清运按照“定点清运”与“预约清运”相结合的模式,落实清运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清运单位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辖区内清运单位,签订清运服务协议。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件垃圾清运作业服务质量评议。
(二)清运车辆
清运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要求》的清运车辆。清运车辆应当按要求涂装,安装定位系统等信息化管理装置,并接入市级生活垃圾综合管理平台。
(三)规范作业要求
清运单位应当按照与物业企业约定的时间至大件垃圾投放点进行清运。提供短驳服务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居民需求在约定时间完成上门短驳以及清运工作。清运单位应当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良好,清运作业过程应当做好防尘降噪,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运输过程应当防止外挂散落,确保全程合规可溯源。
第八条 (中转处置)
(一)中转站设置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可结合生活垃圾或装修垃圾中转站等站点设置大件垃圾中转站。大件垃圾中转站宜采用市政用地建设,并具备称重计量、分类、储存和转运等功能。
(二)拆解场设置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依托老港、江桥等市属设施建设市级拆解场所,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建设本区拆解场所,各郊区可结合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可回收物集散场等,建设大件垃圾拆解场。鼓励有条件的区加大建设力度,提高大件垃圾拆解处置能力,相关设施可跨区经营,或各区合作共建共享。大件垃圾拆解场应当具备称重计量、分选、拆解、分类、压缩和打包等功能。
(三)场所管理要求
大件垃圾拆解处理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有效控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中转站、拆解场应当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规范要求。中转站、拆解场应当记录大件垃圾数量、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去向信息,并接入市级生活垃圾综合管理平台。
(四)资源化利用及处置
拆解场应当对拆解后的产物实施分类处置,对废金属、废木材、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可回收物,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推进长三角地区协同资源化利用;对不具有利用价值的残余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实现无害化处置。
第九条 (大件垃圾回收日)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大件垃圾回收日,每月至少两天(节假日至少一天)。鼓励居民在大件垃圾回收日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大件垃圾。
区房管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现场引导,并提前告知居民集中投放时间。清运单位应当配合宣传动员和现场协调,按期完成清运。
第十条 (信息公示)
(一)短驳费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单位不得自行或推荐第三方企业提供短驳服务。业主确有需要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小推车等便民服务。
业主委托清运单位、可回收物主体企业或其它单位、个人提供短驳服务的,双方应当参考大件垃圾短驳服务费信息,合理确定服务费。
(二)投放信息公示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应当包括大件垃圾投放点位置,投放点公示牌应当明确投放时间、投放要求、清运单位、联系人等信息。
(三)清运、中转、处置信息公示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辖区域大件垃圾清运单位、中转站、拆解场以及回收日等信息。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对随意堆放、倾倒或抛洒大件垃圾的个人和单位,以及违反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管理责任人、清运单位以及中转站、拆解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附则)
短驳是指将大件垃圾从产生位置(户内)搬运到大件垃圾投放点,属于产生者的法定义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