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建设管理委、交通委、水务局、房屋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以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23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以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单位及所属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车辆的评价分类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对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实行精细化、差异化分类管理,遵循“公平公开、科学量化、动态评价、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本市对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行为实施联合监管。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的分类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住建、交通、水务、房屋管理、绿化市容等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道路运输单位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选用评价类别良好的道路运输单位。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车辆超限等行为,将违法记录共享至大数据资源平台。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擅自倾倒、未密闭运输等违法行为,将处罚信息共享至大数据资源平台。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的信息采集、核实和报送工作,落实分类管理要求。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五条(数字化平台)
依托上海市建筑垃圾数字化智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对本市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及车辆信息实现自动归集和评价分类。
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市、区绿化市容、建设管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定期对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分类信息准确、完整录入监管平台。
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受市绿化市容局委托,负责对分类信息记录和归集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及车辆登记信息由道路运输单位提供和维护,区绿化市容部门审核确认。运输单位对自行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记分标准)
道路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评价采取记分和分类相结合方式,记分标准见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记分标准,2.上海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车辆记分标准)。
评价分值由基础信息分和不良信息分两部分组成,累计相加形成评价总分。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基础信息分由登记信息分值及规范运行情况分值构成,登记信息分40分,规范运行情况分60分,满分100分。不良信息分由公安、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部门对道路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归集的扣分信息构成。
第七条(评价分类)
(一)根据记分情况,将道路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各划分为四类:
A类:得分≥80分;
B类:70分≤得分<80分;
C类:60分≤得分<70分;
D类:得分<60分。
(二)对于道路运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价为D类并及时更新评价类别,且下一周期评价类别不得超过C类:
1.被列入国家、市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市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类的;
3.被公安部门连续4个月评价为“高风险”企业的;
4.道路运输单位及所属人员因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被刑事处罚的;
5.擅自倾倒、堆放建设工程垃圾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或在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建设工程垃圾的;
6.擅自将建设工程垃圾转移出市进行贮存、处置和利用的。
(三)对于运输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价为D类并及时更新评价类别,且下一周期评价类别不得超过C类:
1.发生致人死亡负主责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2.擅自倾倒、堆放建设工程垃圾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或在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建设工程垃圾的;
3.擅自将建设工程垃圾转移出市进行贮存、处置和利用的;
4.加装定位信号屏蔽等设备的。
(四)新入网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评价类别确认规则
对新入网的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初始评价类别定为A类。发现道路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一年内在其他道路运输单位任职的,按照其原任职道路运输单位上一评价周期的评价等级最低的类别,确定本企业的初始评价分类。
第八条(信息来源与归集)
分类信息主要来源于以下四个途径,并通过监管平台实现自动归集:
1.企业填报信息:道路运输单位在监管平台中填报的工商登记、从业信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等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由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等执法部门提供的行政处罚信息。
3.行政检查信息:由绿化市容、住建、交通、水务、房屋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的信息。
4.监管平台信息:从监管平台数据中获取的电子联单使用和电子信息装置使用状态等信息。
第九条(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为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每半年实施一次评价分类,并在评价周期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公布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评价类别。一个评价周期结束后,对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重新评价分类。
第十条(信息公开和查询)
由监管平台建立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评价管理功能,向社会公开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的评价分类。道路运输单位可根据自身权限查询评价分类和记分情况。
第十一条(异议处理与评价修复)
道路运输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化市容部门提出异议申诉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申诉期间不改变原评价结果,经查证申诉理由属实成立的,予以变更。
对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已经完成全部整改,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列明的直接评价为D类情形的,可在下一评价周期修复评价,本周期已生成的评价分类不予调整。鼓励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通过扩大规模、车辆更新、规范管理及安全运行等方式提升企业评价。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分类监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将评价类别作为择优选定道路运输单位的依据,并在建设工程垃圾专项招标文件或发包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行业评价分类要求。
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的评价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道路运输单位
A类:实行信任监管,按照“无事不扰”原则,以线上监管为主,原则上年度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
B类:实行常规监管,以线上监管为主,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C类: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比例和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D类:实行严格监管,提高检查频次,每月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对评价分类为D类的道路运输单位,区绿化市容部门立即组织约谈,道路运输单位完成整改并达到相关要求后,恢复其相关业务办理。
(二)运输车辆
A类:实行信任监管,按照“无事不扰”原则,以线上监管为主。
B类:实行常规监管,以线上监管为主,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C类: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比例和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D类:实行严格监管,加强监管平台中对该车辆的抽查频次。
对自有运输车辆中D类车辆占比超过10%的道路运输单位,区绿化市容部门立即组织约谈,并要求加强驾驶员培训。运输车辆完成整改并达到相关要求后,恢复该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激励措施)
对评价分类为A类的道路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道路运输单位
1.在办理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延期时,对在一个许可有效期内评价分类全部为A类的,可在法定有效期上限内确定有效期;
2.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适用告知承诺制;
3.在申报涉及建设工程垃圾运输领域的节能减排、智能化改造等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
(二)运输车辆
1.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适用“快办”模式;
2.在符合公安部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参与夜间运输时段通行证发放。
第十四条(惩戒措施)
对评价分类为D类的道路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绿化市容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D类的道路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加强监管;
2.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使用D类的道路运输单位和车辆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查处;
3.公安部门将D类的道路运输单位列入“高风险”企业清单(6个月有效期),增加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频次和力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记分标准
2.上海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车辆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