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6年9月14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9月30日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因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临时设置的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政府机关同意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的各类文化、体育、商业、节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下列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一)利用本市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的旗帜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跨行政区域的桥梁上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三)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
(四)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区域的建筑物,面向黄浦江第一界面上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设置基本要求)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有序、美观,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
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防止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
第七条(区域控制要求)
市政府同意举办的重大活动,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后,可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区政府同意举办的重大活动,可以在辖区内(根据权限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的区域除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举办的重大活动,仅限于在活动场所范围内及其周边区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设置时间控制要求)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在相同位置针对不同活动批准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天数,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50天。
第九条(旗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利用灯电杆(综合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应当具有保护立杆表面的措施,并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重大活动主题广告画面的数量与相关商业广告画面的数量比例不得小于2:1,且商业广告画面不得连续排列。
利用道路灯电杆(综合杆)设置旗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利用地面道路灯电杆(综合杆)设置的,单根灯电杆(综合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两幅;利用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的,单根路灯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一幅。
高架单幅幅面宽度不大于1米,高度不大于2.5米,广告底部离地高度不得小于1.8米;地面单幅幅面宽度不大于0.9米,高度不大于1.8米,广告底部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米。
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相协调。
允许设置旗帜式临时广告的道路清单以及高架路灯杆旗帜式广告设置的流程,由市绿化市容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贴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贴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于非居住类建(构)筑外立面55米以下;
(二)贴膜广告的总面积不宜超过设置建筑物外立面总面积的40%;
(三)朝向主要景观道路且对市容景观有明显影响的,或与周边市容景观明显不协调的,不得设置。
第十一条(投影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投影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控制光线的投射角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二)投影设备设置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布幅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布幅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于非居住类建筑物外立面55米以下,且自身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设置总面积不宜超过建筑物外立面总面积的40%;
(三)不得跨街设置,但依附于跨街建筑物设置的除外;
(四)应当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展示牌、充气模型、立体造型、灯箱、电子显示装置类等形式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
设置展示牌、充气模型、立体造型、灯箱、电子显示装置类等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设置在活动场所范围内;
(二)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保证用电安全,符合技术规范规定。
第十四条(利用围挡发布广告的设置要求)
利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设置结构性设施,仅限采用喷绘、粘贴等轻质形式;
(二)不得超过围挡本体范围设置;
(三)依附载体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要求)
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媒体立面位于黄浦江河道蓝线外侧500米和苏州河河道蓝线外侧300米范围内,且已纳入市级、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二)公益广告(重大活动主题广告)和商业广告的播放时间比例不得小于3:2,且同一建筑媒体立面设施每年发布商业性临时广告的时长累计不得超过192小时,商业广告内容不得连续播放超过半小时;
(三)发布时段应当与我市景观照明的启闭时段保持同步。
(四)建筑媒体立面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在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期间,如实记录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及发布时长,落实断网播放、封闭外接USB接口(需要联动控制的重大活动除外)等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恶意篡改发布内容,防范违法广告插播。
第十六条(设置申请)
申请设置(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交申请材料。以下情形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一)利用单位(含租赁)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场地设置的;
(二)利用单位(含租赁)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外立面10米以下范围设置的;
(三)利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发布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设置人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当采用一般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
采用一般程序审批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布)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到期处置)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者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设置者未予拆除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的载体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
经批准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期满后立即停止发布。
第十九条(载体所有权人职责)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建(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与设置者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者依法设置、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日常维护)
设置者应当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牢固、安全、整洁。对存在破损、污浊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者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加固或撤除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检查、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设置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2023年6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沪绿容规〔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