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收到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1219号“关于要求上海野生动物饲养机构、收容机构主动公开死亡动物情况明细的建议”的代表建议,办理结果为解决采纳,现将办理答复公开如下:
一、上海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背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陆生野生动物属于林业部门监管,水生野生动物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由上海市林业总站负责组织市级收容救护机构及区级临时收容救护点开展具体收容救护和应急处置工作。市级收容救护机构,负责在全市范围接收、救护和饲养应施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做好隔离检疫和档案记录,按要求开展放归和无害化处置。区级临时收容救护点负责收容救护动物的暂养、简单治疗,将国家重点保护或超出收容救护能力的陆生野生动物移交至市级收容救护机构。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由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简称水野中心)承担,是本市唯一的官方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助单位,承担本市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抢救救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养护、人工繁育、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
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基本工作模式
目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经收容救护已恢复野外自主生存能力的本土野生动物,应当尽快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予以放归。
收容救护主要步骤如下:
1、接收与初步评估:接收来自执法罚没、野外发现或其他渠道的野生动物。由救护机构根据接收动物的物种、发现地、健康状况等信息进行初步评估。
2、现场处理与转运:根据野生动物的健康状况和受伤情况,采取必要的现场救护措施。对于需要继续救护且具备转运条件的野生动物,由专业人员和载具通过安全、科学的方式转运至指定收容救护单位。
3、隔离观察与治疗:运送至收容救护单位后,应对收容动物个体进行隔离观察和检疫,在确保卫生安全的情况下,对受伤或患病的野生动物进行治疗,治疗后根据野生动物恢复情况提供康复饲养,待其伤病和精神状态完全恢复后再行安置。
4、科学放归与安置:对于隔离观察期间体况良好、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本土野生动物,应选择适宜的季节和自然栖息地进行科学放归。对于不宜放归的陆生野生动物,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 47号,简称《收容救护办法》)统一调配。
5、档案管理与追踪:由收容救护机构建立收容救护档案,以记录、追踪野生动物的接收、处理、转运、隔离观察、治疗、康复饲养、无害化等处置全过程,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和长期保护。对于确认染疫的野生动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做进一步处置。
综上所述,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模式和制度体系,确保了受困或受伤的野生动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护。相关法律法规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上海市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情况
(一)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情况
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本情况
本市现有 38家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根据其人工繁育目的,可分为科研实验类(20家)、繁育育种类(5家)、展演展示类(7家)和科普宣教类(6家)等四种类型。其中,科研实验类单位包括科研院校、医药科技公司和生物公司,主要饲养食蟹猴、猕猴、狨猴等非人灵长类动物用于开展脑科学、毒理学、临床学和药学等科研实验;繁育育种类单位主要饲养蟒蛇、陆龟和鹦鹉用于经营利用;展演展示类单位主要饲养鸟类和灵长类动物用于观赏;科普宣教类单位包括海洋馆和动物园,饲养物种和数量最为丰富。
截止至今年 8月,本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存栏动物共 243种 13591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74种 161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169种 11980只。
2、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基本情况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收容救护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容救护工作的基础能力建设,规范收容救护程序、明确监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市收容救护工作体系,切实提高收容救护工作管理水平和市民满意度。市绿化市容局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沪绿容〔2021〕236号,简称《救护指南》)。
本市现有 2家市级收容救护机构和 18家区级临时收容救护点。上海动物园和上海野生动物园是本市指定的市级收容救护机构,区级临时收容救护点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托人工繁育单位、绿管中心、公园、宠物诊所挂牌建立。本市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来源于市民求助和执法部门罚没。近 5年来,年均收到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诉求 1000余次,大部分来自 12345平台。据统计,通过 12345平台反馈的收容救护需求有近 90%的情况可经电话指导或简单处理予以放归野外,而在被最终收容救护的动物中,有 35%的本土野生动物个体经救治后可以野放。
(二)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情况
依据《关于同意调整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具备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开展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开展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抢救救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养护、人工繁育、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的具体职责。
中心扎根上海,立足长江口,依法落实水生野生动物的饲养和收容救护工作,并取得实际成效。2004年至今累计救护中华鲟、江豚、瓜头鲸、中国鲎、海龟等水生生物 3400余尾(只),救护范围西起上海崇明西沙、东至浙江嵊山、北到江苏盐城、南达浙江象山,足迹遍及长江口、杭州湾及东海主要渔场。不断完善中华鲟等物种抢救救护体系,将人类医学、兽医学技术引入中华鲟等水生生物救护工作,提出单体治疗理念,建立“3-2-3”抢救模式,打造水生动物 120。构建长江口中华鲟活体种质资源库。形成了由人工繁育子一代、子二代和抢救成活的野生个体构成的人工保种梯队。通过主流媒体宣传,科普进社区、进校园、进公众场合等特色活动,主题研学、夏令营、课外实践等品牌活动,创建新型生态教育基地。水野中心基地目前已被评为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上海市崇明区科普教育基地。
(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收容救护监管情况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和收容救护机构、水野中心分别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监管,野生动物存栏数量信息均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需持有国家林草局或市绿化市容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行政许可。陆生野生动物的出售、购买和利用均须经过行政许可批准,一事一议。人工繁育单位需依法依规开展人工繁育活动,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收救护单位须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救护指南》积极应答社会收容救护需求,做好人员和动物的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个体档案,并主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水野中心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中华鲟保育科研和科普展示工作所需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两证齐全,中华鲟迁地保护、就地保护中开展的引进、保育、放流、死亡处置等工作
6手续健全,资料齐备且全程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四、公布死亡动物数据存在风险
根据提案中的相关意见,虽然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和收容救护机构对外公布数据和信息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但在现行政策及社会环境背景下对外公布死亡动物数据仍需进一步研究相关信息涉及的公布周期、人工繁育单位和物种的范围,原因如下:
(一)信息泄露风险
野生动物,尤其是我国特有的珍稀濒危物种,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直接公布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机构的这些野生动物数据和救护、死亡情况可能泄露野生动物保护及其栖息地种群动态的内部信息。部分敏感物种,如大熊猫,有专门的管理办法,须严格按照《大熊猫国内交流合作管理办法》以及《大熊猫国内交流合作责任书》要求落实信息公布工作。此外,一些国礼动物的饲养管理有其特定要求。因此,对于这类物种,不宜直接公开其死亡数据信息。
(二)数据安全风险
对外直接公布人工繁育单位和收容救护机构数据和信息可能面临数据泄露、被篡改或滥用等风险。这些风险不仅损害相关单位或机构的声誉,引发公众误解,对我国野生动物的整体保护成果产生负面影响。
本市半数以上的人工繁育单位以科研为目的开展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死亡比例和数量与实验目的和实验方法直接有关,实验动物通常会根据需要实施安乐死,其死亡数据不能表现动物饲养水平和管理情况。死亡数据有时可能也与单位的业务情况挂钩,可直接影响到后续业务、营收、利润。并且,对于科研公司和医药企业而言,存栏实验用非人灵长类动物作为一笔可观的单位资产,属于单位内部机密数据,有其特定使用规范和要求。因此,科研单位死亡动物数据不宜强制要求其对外公布。
(三)社会舆论风险
目前本市人工繁育单位和收容救护机构存栏动物数量较大,老龄动物比例较高,存在一定死亡率,但公众在不了解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技术条件的科学性、复杂性和专业性的情况下,恐无法理性看待饲养动物死亡现象,直接公布相关数据和信息可能误导公众对相关饲养工作的认知,易引发负面舆论。舆论发酵会导致公众可能对公布的数据和信息产生过度反应,如过度担忧、恐慌或采取不当行动。这些反应可能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和收容救护机构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更有甚者,可能会被境外势力片面利用,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果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凡需对外公布的死亡动物数据信息,需严格做好准确性把关和死因说明,并配合科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负面舆情。
综上所述,人工繁育单位和收容救护机构在直接对外公布数据和信息时需要谨慎考虑。在遵循管理规定、保护隐私、确保数据安全与准确性以及考虑公众理解与反应的基础上,可以在适当条件和场合下探索信息披露方式。
目前,本市人工繁育单位和收容救护机构均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程序规定,在履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职责中,已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编制工作台账,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相关检查结果可作为政府信息根据需要依申请公开。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研究野生动物死亡相关信息公开方案
为正面引导公众参与监督人工繁育单位和收容救护单位动物饲养工作,更透明地反映野生动物饲养过程情况,促进社会公众正确认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下一步将尝试研究、制定野生动物死亡相关信息公布的可行性方案,科学评估、确认可公开信息的饲养单位范围和涉及物种范围。
(二)完善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工作机制
依据《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为满足野生动物物种保护需求,保障物种安全和有序管理,本市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工作将进一步完善机制,制定人工繁育管理办法、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监管需求,强化存栏动物种群管理、提高繁育和救护技术水平、提升风险预防能力、弥补信息制度缺失。同时,须梳理收容救护成效、完善行政流程和繁育、救护成果公告机制,满足物种管理的需要和社会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切。
(三)加强收容救护能力建设
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是一项专业要求很强的工作,本市缺少专门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市级层面的的收容救护工作目前仅由两家动物园和水野中心承担,区级层面仅有陆生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辅助。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现有收容救护场地和硬件设施建设,拓展收容空间;加强一线救护人员能力培训,编制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积极储备专业技术力量。
(四)打造品牌积极宣传
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科普宣传,打造、展示具有上海特色的繁育品牌案例和救护成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动物的生老病死全过程、认同人工繁育作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手段的重要性。利用“爱鸟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湿地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主题日活动,加大收容救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市民知道如何救护野生动物,了解被收容动物的去向,促进、鼓励市民广泛关注、监督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形成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