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2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7日       来源: 绿色上海        【字体:

我局收到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24号“关于优化住宅绿化率与停车规划管理的建议”的代表建议,办理结果为解决采纳,现将办理答复公开如下: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该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全域范围内统一执行,是本市居住区绿化品质的基本保障线。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容规〔20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可结合居住区实际,通过增加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形式以平衡绿化总量,其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可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这两款规定为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

20259月市规划资源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住宅品质提升的规划资源若干意见》,明确以“分类分区、设计引领”为核心,鼓励通过坡地绿化、下沉庭园、立体绿化、屋顶花园等设计手法形成丰富的空间景观,利用建筑和小区的冗余空间营造生态自然小环境。该文件为新建住宅项目在满足绿化总量要求的前提下优化相关设施布局提供了政策依据。

因此,现阶段本市居住区绿化率按《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要求的,在新建住宅规划时可通过优化总用地布局、调整建筑层高与容积率等方式释放更多户外空间;对于用地紧张的老旧小区改、扩建,可按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通过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折算绿地率,折算办法参照《本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抵算配套绿地实施意见(试行)》(2014年)的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在充分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居住区停车位、充电桩、加装电梯等新的实际情况,重点考虑市区和郊区尤其是崇明生态岛的差异,进一步优化居住区绿化率差异化实施机制,适时研究修订《上海市绿化条例》和绿化率折算办法,在确保居住区绿化品质的同时,全力支持居住区的功能拓展。

感谢您对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