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沪绿容〔2016〕231号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三部门制订的〈2016-2018年本市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2016〕18号),现将《2016-2018年上海市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绿化市容局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2016年5月30日
2016-2018年上海市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2016-2018年本市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2016〕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提高生态廊道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适用于市绿化市容局下达年度计划,并纳入财政资金安排的生态廊道建设项目管理。
(二)按照《上海市生态廊道建设导则》要求,生态廊道建设项目为高标准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主要位于沿海沿江地区、骨干道路河道两侧、环境综合整治区周边等。
二、建设要求
(一)区(县、公司)林业部门根据市绿化市容局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分解落实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并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实施和监管。
(二)造林用地必须符合《上海市基本生态网络规划》、《上海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本市区(县)林地建设专项规划(2016-2018)》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三)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其新增的生态廊道面积纳入森林资源管理平台。
三、实施方案审核
(一)区(县、公司)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海市生态廊道建设导则(试行)》的要求,落实项目实施地点和面积,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绿化市容局。
(二)市绿化市容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意见后,由市绿化市容局出具审核意见。
四、立项审批
(一)区(县、公司)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指导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区(县)发展改革委参照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对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立项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五、作业设计编制和审批
(一)作业设计编制
1、根据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作业设计。
2、项目作业设计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3、项目设计单位应对造林地块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掌握造林地块范围、面积和立地条件,选用地形图等具有矢量数据图纸作为设计底图,并按照《上海市生态廊道建设导则(试行)》等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本包括设计说明、作业设计图、项目预算和勘察报告等。
(二)作业设计审核
1、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项目作业设计完成后,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
2、市绿化市容局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和立项批复对项目作业设计进行批复。若项目作业设计与项目实施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批复。
六、项目建设
(一)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公开招投标可通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专业平台实施。
(二)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必须按照作业设计图、中标文件等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同时,按照适地适树的要求,选用合适的树种和符合质量标准的苗木,执行苗木检疫制度,确保项目质量。
(三)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调整作业设计,报市绿化市容局核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凡涉及项目实施范围、规模、投资概算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渠道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各区(县、公司)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3 -6月和10 -12月的每月15日和30日向市绿化市容局报送建设进度报表。
七、项目监管
(一)区(县、公司)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生态廊道建设项目监管,对不符合造林要求和项目管理程序的情况,区(县、公司)林业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提出停工要求。
(二)各单位要完善项目档案管理,按项目归并存档。
(三)项目实行审价制和审计制,完工后形成审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八、检查验收
(一)区级验收。生态廊道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区(县、公司)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请示,由区(县、公司)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区级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项目验收。按照区(县、公司)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验收办法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项目检查验收报告。
(三)市级项目验收结果将作为拨付市补贴资金的依据。
九、补贴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市级资金实行定额标准基础上的差别化补贴,区(县、公司)财政须足额配套建设资金。生态廊道定额建设标准为3.3万元/亩,按有林地面积补贴。按差别化补贴政策,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市补贴50%;松江区、青浦区市补贴60%;金山区、奉贤区市补贴70%;崇明县市补贴80%;上实公司、光明公司、地产集团、城投总公司市补贴60%。超额资金由区(县)、公司承担。
(二)项目作业设计批复后,市财政局预拨市补贴的50%资金,待区级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市补贴的30%资金,余额待市级验收合格后下拨。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市补贴预拨、结算资金由区(县、公司)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请款要求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申请,市绿化市容局审核汇总后将申请结果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资金拨付给各区(县)财政局、公司。
(三)区(县、公司)林业、财政等部门结合本区(县、公司)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加强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落实会计主体、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内控制度。
十、档案管理
(一)区(县、公司)林业部门负责生态廊道建设项目档案的指导工作。材料包括:1、项目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3、项目作业设计及批复;4、造林项目小班卡片;5、竣工图、项目决算和竣工报告;6、项目审价报告、审计报告;7、区级验收报告、项目总结和项目质量监理(督)报告等;8、市级验收报告等。
(二)市绿化市容局负责项目档案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责任追究
在生态廊道建设中因工作不力导致项目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方面出现问题或擅自调整建设地点、规划、投资及作业设计的,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态廊道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绿化市容局对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十二、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