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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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转发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 保护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取号
AH2113000-2017-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17) 31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7-01-23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普陀区、杨浦区、闵行区、嘉定区、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崇明区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林护发〔2016〕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履责意识

  各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履责意识,把野生动物保护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按照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推动各部门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监管责任和层级责任制,建立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野生动物野外资源监管。要建立完善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野生动物源头乱捕滥猎、中间运输销售、末端食用经营等各个环节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围绕“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在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利用、野生动物放归野外和放生等多个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各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法、普法,准确把握新法要求,按照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同时,鉴于目前新法配套规章制度体系还未建立,关于“过渡期”的政策执行问题,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此外,对于新法中已经明确发生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工作,请各单位参照我局下发的《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告》(沪绿容〔2016〕534号)、《关于发布<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绿容〔2017〕8号)等文件执行。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

  各区及有关单位要结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野生动物宣传月”等,确定宣传活动主题,将传统媒体与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普法宣传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解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促进全民守法和广泛参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野生动物保护氛围。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林护发〔2016〕181号)

        2、《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告》(沪绿容〔2016〕534号)

        3、《关于发布〈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的通知》(沪绿容〔2017〕8号)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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