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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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林业
信息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2000-2022-01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2) 97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6-17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抚育,提高林分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抚育,规范生态公益林抚育实施与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抚育质量与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96)和《上海市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沪绿容〔2019〕178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纳入生态补偿及市属国企养护补贴范围的生态公益林。

二、总体要求

(一)市绿化市容局负责下达年度生态公益林抚育计划,并抓好监督和考核;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负责任务落实、实施、监管和验收,以及资金安排和拨付。

(二)生态公益林抚育应按照《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96)的要求实施。

(三)以林地小班为基本单元开展外业调查,编制生态公益林抚育作业设计,做好号木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号木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完善作业设计后予以审批。

(四)采伐林木需办理行政许可,严格按号木采伐林木,采伐量不得突破采伐限额。采伐剩余物按相关规定处置。

(五)抚育完成后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三、抚育方式

分为一般抚育和重点抚育。

(一)一般抚育。以生态保育为经营目标,可结合日常养护实施。通过疏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抚育方法,调整林分郁闭度,改善林地立地条件,优化森林空间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林木生长量,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近自然森林生态系统。

(二)重点抚育。以生态休憩为经营目标,参照开放休闲林地建设标准,实行项目化管理,单个地块连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亩。通过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和补植等抚育方法,以及景观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乔灌草搭配,营造“四化”森林,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四、重点抚育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根据各区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编制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办理立项手续;市属国企按项目所在地要求办理。

(二)作业设计编制与审批。根据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调查和设计机构,在开展外业调查后,以最新森林资源小班分布图作为底图编制作业设计,并报送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并报市绿化市容局备案。

(三)项目实施。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企业实施,并定期召开例会,掌握抚育进度和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设计图、中标文件等组织施工。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调整作业设计,报区林业主管部门核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凡涉及项目重大调整,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当年项目需当年完成。

(四)检查验收。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抚育项目的检查,对不符合抚育要求和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的提出整改意见,直至停工。施工结束后,由施工企业编制竣工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对抚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合格后向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提出验收申请。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抚育质量、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程序和档案资料等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作为核拨资金的依据。

(五)档案管理。各单位要完善项目档案管理,按项目归并存档。档案材料包括:1.项目立项材料;2.外业调查材料;3.号木验收表;4.项目作业设计与批复;5.抚育图斑(矢量数据);6.采伐行政许可材料;7.竣工报告与竣工图、决算;8.自查报告;9.验收报告等。

生态公益林一般抚育参照执行。

五、资金及来源

(一)建设标准。原则上一般抚育5000元/亩左右,重点抚育20000元/亩左右;项目两类费用按相关标准予以列支,其中应包含外业调查费,指导价不超过100元/亩。

(二)资金来源。从生态补偿资金和市属国企养护补贴资金中列支;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分别向区财政部门和企业财务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列入年度预算。

(三)资金管理。区林业、财政等部门或市属国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视项目实施情况核拨相关资金。

六、责任追究

对竣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撤销项目和收回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七、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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