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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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林业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产生的林木资产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2000-2022-045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2) 229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2-10-14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涉林区绿化市容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态公益林抚育产生的林木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产生的林木资产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产生的林木资产处置指导意见

(试行)

 

为了规范本市生态公益林抚育产生的林木资产处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生态公益林抚育工作质量和成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林木资产,是指森林抚育采伐形成的采伐木(大径材、小径材)和采伐剩余物等。本意见实施范围为纳入生态补偿及市属国企养护补贴范围的生态公益林。

二、基本原则

抚育采伐(卫生伐除外)后,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平均胸径。林木资产按照“规范高效、公开透明、测算询价、全额上缴”的原则进行处置,不得损害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处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3.《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4.《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96)

5.《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

四、资产分类

(一)大径材。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采伐木。

(二)小径材。胸径为5-10厘米的采伐木。

(三)剩余物。包括枝桠、梢头、灌木等,以及胸径小于5厘米的采伐木等。

五、处置方式

(一)大径材。对其质量或材积进行分类测算评估、询价后交易。

(二)小径材。原则上按规定进行交易,确无交易价值的,作苗木支撑、粉碎还林、基础设施建设等资源化利用。

(三)剩余物。作粉碎还林等资源化利用。

对于感染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采伐剩余物等,应清理出林分,送至指定场所作无害化处理。

六、处置程序

(一)大径材和涉及交易的小径材

1.测算。管理单位组织对各类采伐木的材积(或质量)进行测算,形成采伐木材积(或质量)测算清单,内容包括采伐木种类、材积(或质量)等。

2.审核。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牵头组织对采伐木材积(或质量)进行审核认定,确定采伐木的材积(或质量)。

3.询价。管理单位根据测算清单,向不少于三家收购企业进行询价,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管理单位或被委托单位与收购企业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进行交易。

5.缴款。林木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购企业或被委托单位及时将交易收入全额上缴管理单位或财政账户。

(二)不涉及交易的小径材和剩余物

不涉及交易的小径材和抚育采伐剩余物,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置,并做好台账记录。

七、职责分工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公益林抚育产生的林木资产处置指导意见;对各区生态公益林抚育产生的林木资产的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态公益林抚育产生的林木资产处置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管理单位。是林木资产处置的责任主体,包括区或乡镇(街道)林业部门、国家森林公园、市属国企等。负责组织做好抚育产生的林木资产处置,并对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加强相关档案管理。

八、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造成林木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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