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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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林业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1000-2023-070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3) 249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3-06-30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

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发挥树木在居住区生态建设和绿化景观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树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问题,使之既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又满足树木生长和居住区绿化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包括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树木修剪、迁移、砍伐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整不适用本规范。

1.0.3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技术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居住区绿化调整

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2.0.2  骨干枝

是指构成树冠骨架的永久性大枝,包括中心干、主枝、侧枝等。

2.0.3  剥芽

是指抹去影响树木生长及整形不需要的未木质化的芽条。

2.0.4  常规修剪

是指对树木日常养护的一种措施,一般只剪除树木过密枝、交叉枝、病虫枝、枯枝、下垂枝、徒长枝等枝条,不影响树木整体冠形。

2.0.5  回缩修剪

是指在保留树木基本骨架的前提下,对树木骨干枝进行较高强度的截断,是一种限制树木生长的措施。

2.0.6  砍伐

本规范砍伐一般是指截断树木主干,导致树木生态、景观价值几乎或全部灭失的行为。

2.0.7  绿地内部布局调整

是指调整居住区内绿地的绿化、建(构)筑物、园路和铺装场地等的用地比例,及其他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等。

3  绿化调整作业规范和要求

3.1  作业程序和公示内容

3.1.1  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的调整条件和审批程序,应规范履行征求业主意见、方案公示、行政许可办理(涉及树木迁移、砍伐)、作业现场公告等程序。

3.1.2  方案公示内容应包括具体作业对象(具体到单株树木)、拟采取的措施、作业时间、作业程度(如修剪的量)、预后效果等。

3.2  作业要求

3.2.1  居住区绿化应注重日常养护管理,及时化解树木与居民生活的矛盾,避免采取极端措施,严重影响居住区生态和景观面貌。

3.2.2  作业现场公告内容应包括作业依据(方案征求意见结果、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批文等)、具体作业内容、具体作业时间、作业单位、监督管理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3.2.3  作业时间应避让居民出行高峰,作业区域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有效的防护措施,文明作业。

3.2.4  现场作业时必须配备地面人员负责现场指挥和安全。

3.2.5  修剪、迁移或砍伐等作业过程中废弃的枝叶、树干应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对于遭病虫危害(如天牛、白蚁、煤污病、白粉病等)严重的枝叶、树干应集中处置、及时销毁,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3.2.6  上树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的防护装备,必要时应使用登高车、油锯等机械作业。

4    

4.1  修剪条件

4.1.1  符合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的修剪条件,包括以下情形:

1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业主或房屋使用人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提出修剪请求的。

2  前款规定常规修剪不能解决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对树木进行回缩修剪。

4.2  一般规定

4.2.1  居住区内的树木应根据生长情况及时进行常规修剪,提倡每年组织实施一次,不得集中大规模采用回缩修剪。

4.2.2  落叶树的修剪应在落叶后至翌年萌芽前进行,避开极端低温天气;常绿树的修剪应在春季萌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进行,避开极端严寒和高温天气。

4.2.3  在修剪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树木时,应及时剪除枯枝烂头、根蘖枝、重叠枝、下垂枝、伤残枝等,并适度保持树势平衡。

4.3  修剪方法

4.3.1  修剪时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先大后小的顺序进行操作。 

4.3.2  修剪粗大枝干时,须分段锯下或先在枝条背面锯1/3左右后,再正面锯。对直径大于50mm的剪口,必须消毒处理,并涂敷伤口愈合剂。

4.3.3  修剪应选留培养方向剪口芽,剪口部位在剪口芽上方10mm -20mm。修剪后应不留短桩、烂头,剪口应呈10度-15度倾斜,平整光滑,不撕皮,不裂干。

4.3.4  修剪后的树木应加强养护,通过剥芽均衡树势,重塑骨架和冠形。

4.3.5  顶端优势明显,有明显主轴、侧枝比较弱的树木(如水杉、雪松、广玉兰等):

1  常规修剪应按照“分层轮修”法进行适当疏枝,定期对围绕树木主干同一层面的枝条进行分层修剪更新,保持树木冠形。

2  回缩修剪应在分层轮修的基础上进行,修剪后的树木高度必须保留原树木高度的2/3以上,且保持5层以上的分枝。

4.3.6  顶端优势不明显,无明显主轴,侧枝比较强壮的树木(如香樟、女贞、悬铃木、榉树、榔榆、朴树等):

1  常规修剪应在保持树木冠形的基础上,定期对过密的枝条有选择地进行修剪,重点去除下垂枝、枯枝、内向枝、病虫枝等。

2  回缩修剪应保留冠形骨架的基础上,至少保留2~3级以上的骨干枝,适当保留其上部分小枝,并逐步培养形成新的树冠。

4.3.7  生长较快、树根浅、易倒伏的树木(如泡桐、意杨、构树、刺槐、枫杨、桑树等):

1  常规修剪时,可在去除下垂枝、枯枝、病虫枝等基础上,适当短截或剪除上部长势较快的枝条进行控高。

2  回缩修剪可采取隔年修剪的方式进行,通过修剪逐年控高,每次回缩修剪量宜控制在树冠高度的1/4-1/3之间。

4.4  过度修剪认定

4.4.1  未按照上述规定操作,修剪树木超出回缩修剪程度的,认定为过度修剪。

5    

5.1  迁移条件

5.1.1  符合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1  房屋四周乔木树冠外缘距住宅楼阳台或窗户(指主要采光面)2m以内,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

2  能承受人体重量、距外墙面或窗户1.5m以内的主干或主干枝,易造成攀登入室等影响社会治安和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的。

3  树木已发生或易发生倒伏,或倾斜影响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影响建(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安全的。

5.1.2  通过修剪、加固等措施无法解决矛盾的。 

5.2  一般规定

5.2.1  迁移前应了解搬迁树木周边建筑基础、地下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情况,注意安全,避免继发的安全隐患。

5.2.2  常绿树的迁移应在春季发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进行;落叶树的迁移应在春季发芽前或秋季落叶后进行。

5.2.3  迁移后,应根据周边环境、立地条件,在避免重复产生扰民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补种树木或地被植物,并确保成活。

5.3  迁移方法

5.3.1  树木迁移应符合现行《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 08-18)的规定。

5.3.2  树木迁移前应按照回缩修剪要求,在保证成活的前提下尽可能多保留骨干枝,常绿树应带泥球移栽。

6    

6.1  砍伐条件

6.1.1  符合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1  符合迁移条件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其中树木无迁移价值是指树木长势较差或濒临死亡,迁移后难以成活的情形。

2  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6.2  一般规定

6.2.1  砍伐时应确保安全措施到位,避免伤及地面人身和财产安全。

6.2.2  砍伐的树木应及时清运,涉及病虫害的应妥善处置。

6.2.3  砍伐后,应根据周边环境、立地条件,在避免重复产生扰民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补种树木或地被植物,并确保成活。

6.3  砍伐方法

6.3.1  树木砍伐应由上而下分段进行,先侧枝后主枝,先中心干后主干依次进行。

6.3.2  树木地上部分砍伐后,应在少伤周边植物根系前提下及时刨除被砍伐树木的地下基础部分。

6.4  树木死亡认定

6.4.1  树木死亡是指树木地上部分枯死,已基本或者全部丧失生命力的现象。

6.4.2  树木死亡鉴定应由2人(含)以上属地绿化专业技术人员书面确认。属地绿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专技人员或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士。

6.5  树木胸径认定

6.5.1  树木胸径为树木主干距离地表面1.3m处树干直径。

6.5.2  树木主干截断后留存不足1.3m的,则以截断横截面直径视同树木胸径。

6.5.3  树木整体灭失且无法找回的,可通过调查取证,结合周围同类树木胸径进行综合确定。

6.6  检疫性病虫害认定

6.6.1  树木检疫性病虫害应由专业人员认定,且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

7  绿地内部布局调整

7.1  调整条件

7.1.1  符合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不合理、无法满足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生活和居住安全正常需求的,可提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申请。

7.2  一般规定

7.2.1  调整方案需要减少绿地面积的,可先行利用居住区内零星非绿化用地性质的地块平衡绿化总量。

7.2.2  前项不足以平衡的,可采用立体绿化进行平衡。

7.2.3  用于平衡居住区绿化总量的立体绿化,与地面绿化共同构成小区的公共绿地,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养护。

7.3  立体绿化折算方法

7.3.1  居住区内可用于平衡绿化总量的的立体绿化形式包括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等3种形式,其面积的35%可折算为地面绿化的面积。

7.3.2  屋顶绿化计算面积时,其内部的园路铺装、园林小品等构筑物比例应符合现行《立体绿化技术标准》(DG/TJ 08-75)屋顶绿化设计比例要求,超出部分的面积应扣除。

7.3.3  棚架绿化以棚架顶部垂直投影覆盖面积计算棚架绿化面积。

7.3.4  垂直绿化以工艺可分为攀爬式、贴植式和模块式等类型,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攀爬式、贴植式垂直绿化依据绿化载体高度取值计算垂直绿化面积。绿化载体高度为2m的,新栽绿化覆盖高度不足的,可按2m取值计算面积;现状绿化覆盖高度超过2m的,按实际覆盖高度取值计算面积。

2  模块式垂直绿化,按照实际覆盖面积计算。

8  紧急情况处置

8.0.1  紧急情况指树木因受台风、地震、撞击等不可抗拒外力因素,树木发生大型枝条、树干折断或者整株倾斜、倒伏,造成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形。

8.0.2  紧急情况发生时,绿化养护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形,先行采取包括树木扶正、固定、修剪、迁移和砍伐等在内的多种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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