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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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林业
信息名称
关于下发《上海市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2000-2023-049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3) 276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3-07-19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浦东新区、宝山、闵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区绿化市容局,光明食品(集团)公司、上实公司、市城投公司、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规范上海市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应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上海市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上海市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应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分发、保管、发布和利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森林资源数据,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空间信息及其自然属性和管理属性等数据。森林资源数据更新(以下简称“数据更新”),是指以区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按年度对管辖区域内森林、林地、林木的变化情况开展调查监测与数据更新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分级实施的原则,市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调查监测与数据更新工作的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方案制定。

(二)负责年度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和全市遥感解译成果的采购。

(三)负责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审核确认。

(四)负责全市森林资源数据的管理,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受理、审核数据使用申请,并监督数据的应用。

五条 市林业总站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标准规程修订完善、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市级质量检查。

(二)负责全市数据更新成果的汇总分析和成果报告编制。

(三)负责全市森林资源数据库的数据更新与维护。

(四)负责做好森林资源数据的汇交、分发、保管等职责。

(五)根据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提供相应的数据应用服务。

第六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负责本区森林资源数据的管理,受理、审核数据使用申请,提供数据,监督应用。

第七条 区林业站承担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调查单位、质量检查、汇总分析和成果报告编制。负责本区森林资源数据的汇交、保管、分发和数据应用服务等。

第八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整理和提供数据更新所需的森林经营及相关的管理资料,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属性因子的核实,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数据的保管。  

第九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应在所属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并负责辖区内的数据更新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数据更新

第十条 主要任务。查清全市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和管理因子等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完成全市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和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更新,提交数据更新成果,为编制林业发展规划、制定林业政策、实施林长制考核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一条 更新内容。

(一)行政区域和经营范围界线变化。包括区界、乡镇(街道)界、村界等行政界线,以及林业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地界线等。

(二)地类和植被覆盖类型变化。包括林地和其他土地之间的变化,以及林地内乔木、竹林、灌木、幼树等植被覆盖类型之间的变化。

(三)自然属性变化。包括森林资源的起源、优势树种(组)、龄组、单位面积蓄积量等。

(四)管理属性变化。包括权属、森林类别、林种、林地保护等级等。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更新流程。数据更新按照遥感解译、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数据汇交、汇总分析的工作流程开展,具体按照《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技术规程》(DB31/T 1293-2021)规定执行。数据更新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更新成果。包括成果数据库、最新行政界线、统计报表、质量检查报告、更新成果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变更审核

第十四条 重要因子变更实行审核制度。对于位置、边界未发生变化的小班,其地类、森林类别、生态补偿等因子发生变化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申请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原则上享受过历年造林财政补贴的地块不在变更程序范围内。具体审核程序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地类、森林类别、生态补偿等因子发生变化,但属于以下几种变化情形的,可无需申请。

(一)涉及地类因子变化,但不会引起森林面积变化的;或是工程化造林项目因未成林成林后转为乔木林而引起地类变化的;或因开展抚育、开放式休闲林建设等森林经营而引起地类变化的;

(二)涉及房前屋后农民自留地上种植的林木,其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  

(三)涉及新增工程化造林项目成林后纳入公益林生态补偿范围的;

(四)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重要因子变更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各申请单位均应如实填写《上海市森林资源因子变更申请表》,说明变化原因及相关情况,并提供土地租赁合同、权属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确认,申请变更因子所涉及对应的小班必须以矢量数据同步提交。

(二)区林业主管部门针对变更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印章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申请表和审核表必须为原件,其他资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参照实施。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市林业总站、区林业站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数据更新业务培训、保密培训和安全培训等。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工组自查、区级检查、市级检查和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检查相结合的四级质量检查体系。质量检查主要采用外业抽查和内业检查相结合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市级质量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该区年度成果不予更新。

第二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地类、森林类别和生态补偿等因子变更情况校核,如发现未经审批的小班,则不予以更新。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数据格式。主要分为矢量、表格、文档三类。

(一)矢量。包括森林资源图斑的SHP、MDB、GDB等格式数据。

(二)表格。指经加工、制作过程中,以及最终产生的森林资源各类统计汇总表。

(三)文档。指森林资源数据汇总分析报告、成果报告等电子、纸质文档。

第二十二条 数据保管。数据更新过程资料以及更新成果均应当按照保密、档案、消防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妥善保管和实行备份。涉及保密内容,需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使用和提供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数据使用。

(一)数据更新成果主要为编制林业发展规划、制定林业政策、实施林长制考核等提供数据支撑,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成果的延续,其精度只能达到二类调查水平,不能替代其他任何形式的调查成果直接进行使用。涉及以下几种情形的,数据更新成果仅供参考。

1、各区涉及造林设计、抚育作业设计等工作开展,应遵循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调查。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木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行政许可审批和林业案件查处时,应当以实地调查为依据。

(二)数据更新成果不得用于商业性用途的开发利用。其他用途需使用数据的单位,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范围、类型、因子及数据管理措施等(申请表见附件3)。如申请数据涉及保密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署数据保密协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数据更新工作不重视、数据采集整理不到位、数据提交不及时、错报漏报数据严重、数据质量差等情况的单位,市林业主管部门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不予进行年度成果更新。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上海市森林资源数据更新操作流程图

 

WPS图片(1).jpeg


附件2-1

上海市森林资源重要因子变更申请工作流程图

 

WPS图片(2).jpeg

说明: 涉及地类、森林类别因子变更的,按申请单位(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计算单个类型面积合计小于20亩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需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仅备案即可。


附件2-2

上海市森林资源管理因子变更审核提交材料清单

 

1、上海市森林资源管理因子变更申请表(试行)(见附件2-3);

2、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图斑矢量图层(shp、mdb、gdb);

其余证明材料根据申请类型和具体情况可分为:

(1)如规划未成林造林划定公示(“划定公示”以下简称“划示”),需提供《关于××区20××年规划未成林造林划示图斑复核确认书》(见附件2-4);

(2)如未成林造林调出森林/公益林调出,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经乡镇政府批准的调出的相关材料;

(3)如前期调查与现地事实不符,需调出已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应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经乡镇政府及以上部门批准确认的相关材料,或调查单位提供的调查证明材料等;同时提交市级部门提供的能证明为图斑为项目边界范围外的证明。

(4)其他以上未提及的情形的相关证明资料合规性由市林业局解释。

 

 

 

附件2-3

上海市森林资源管理因子变更申请表(试行)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变更类型

( )地类  ( )森林类型 ( )生态补偿 

变更信息

区名


镇名


村名


小班号


面积合计

(公顷)


变更申请事项

变更因子

原档案记载

变更后记载

变更具体原因

备注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注:申请单位如存在多个类型因子变更的,需分类填写变更申请表,并分别将相应证明材料和矢量图层(shp格式)作为附件。


附件2-4

关于××区20××年规划未成林造林划示图斑复核确认书

(模板)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经我单位对下发的××区20××年规划未成林造林划示参考初始图层(合计面积:××亩)进行图斑复核,具体对各地块的地类现状、土地性质(国土地类)、历年造林项目、还林地、拟造林项目等情况复核筛选,最终确认划示面积合计××亩,具体确认的划示图斑以电子矢量图层为准。划示图斑按照商品林实行动态管理。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年××月××日

 

 

 

附件2-5

上海市森林资源管理因子变更审核(审批)表(试行)

申请单位


变更内容和依据

**区**镇**村,小班号为**,合计面积**公顷,因**原因,其**因子需由**变更为**,变更依据为**

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

盖章确认

 

 

 经办人:             单位(盖章):

                      确认日期:   

区级林业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

市级林业

主管部门/处室

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审批日期:


附件3    上海市森林资源数据使用申请单(试行)

使用方

信息

申请单位(部门)


单位地址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数据成果的相关内容

使用目的

1( )政府决策;2( )行业管理;3( )科学研究;4( )教学应用;

5( )学术论文;6( )调研报告;7( )其它                       

项目名称:


数据名称


数据需求

数据类型

1( )文件;2( )表格;3( )图;4( )矢量数据;5其它         

具体说明申请数据的范围、名称、分类情况等: 

 

保证条款

1、使用方对所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数据的实际用途必须与数据使用申请单中描述一致,需要改变用途时必须重新申请。

2、使用方将严格按照国家数据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使用所申请数据,保证不做出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数据存放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消防、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有完善的数据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

3、使用方不得有偿或无偿地复制、转让、转借其获得的数据。不得将其获得的数据向外分发或用作向外分发、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4、使用方保证将数据所支撑的项目、科学研究等应用成果,以应用证明的方式提交给提供方作为档案留存。

违约责任

数据使用申请一旦获得批准,即视同用户同意上述保证条款。用户若有违约,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向其提供数据服务,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如有严重违规或违法者,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使用方

承诺

我同意以上条款,并严格按照以上数据申请范围使用数据!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提供方

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处室)

提供单位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2份,签字、签章有效,并与保密协议一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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