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并于2020年7月6日经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第二十四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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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6日
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
1 |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 可以并处100-500元罚款。 | 1.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成疫情扩散,疫情扩散面积未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500-1500元罚款。 | 2.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成疫情扩散,疫情扩散面积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1500-2000元罚款。 | 3.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 ||
2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不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100-1500元罚款。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
…… | |||||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
……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1500-2000元罚款。 | |||
3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不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100-1500元罚款。 | |
…… | |||||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成灾面积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1500-2000元罚款。 | |||
4 |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
5 | 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 | 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
6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3.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属于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寄主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 | ||||
……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没收;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但经除害处理后可改做他用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改变用途;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无法经除害处理后改变用途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
……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
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
7 | 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3.对违反规定,未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属于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寄主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 | ||||
……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没收;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但经除害处理后可改做他用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改变用途;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无法经除害处理后改变用途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
…… | 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
8 |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没收。 | ||||
…… | 3. 对违反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属于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寄主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但经除害处理后可改做他用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改变用途;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无法经除害处理后改变用途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
…… | 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
9 |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
10 |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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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
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
11 |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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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
12 | 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低于一亩。 | 可处50-1500元罚款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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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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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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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超过一亩。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
13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00-10000元罚款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可处10000-30000元罚款 |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30000-50000元罚款 | ||||
14 |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 | 3.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没收;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但经除害处理后可改做他用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改变用途; | ||||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无法经除害处理后改变用途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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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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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
15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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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
……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