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对植物调运检疫的许可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对林业植物检疫的许可
事项编码:0850
子项名称:对植物调运检疫的许可
子项代码:0850-03
三、办理依据
a)《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b)《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一证核发。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第十六条 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实施主体为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申请单位和个人在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闵行、金山、奉贤、浦东、崇明等区(县)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到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在各区县的受理点申报;其余区县报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申报审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名单: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2.乔木、灌木、竹子等森林植物;3.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松、柏、杉、杨、柳、榆、桐、桉、栎、桦、槭、槐、竹等森林植物的木材、竹材、根桩、枝条、树皮、藤条及其制品;4.栗、枣、桑、茶、梨、桃、杏、柿、柚、梅、核桃、油茶、山楂、苹果、银杏、石榴、荔枝、猕猴桃、枸杞、沙棘、芒果、肉桂、龙眼、橄榄、腰果、柠檬、八角、葡萄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接穗,以及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来源于上述森林植物的林产品;5.花卉植物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鲜切花、插花;6.中药材;7.可能被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其它林产品、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
(二)审批内容
本市范围内申请植物调运检疫的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
经过审批获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才可以调运植物及其产品。
(四)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是调运应施检疫的物及其产品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凡具有合法来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申请时能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经检疫人员现场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国家林业局公布的22种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上海市公布的5种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5.当场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实际材料内容相同;
6.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本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下表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表1林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材料目录表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分类 | 要求 |
1 | 对植物调运检疫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日期 |
2 | 身份证 | 原件 |
|
| 现场核对 |
3 | 植物检疫要求书 | 复印件 或原件 | 1份 | 纸质 | 查看检疫要求 |
4 | 入境货物检疫检疫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调运入境货物时需提供 |
(注:申请材料目录各表格中的内容,均需按实际编写。以上材料不予退回)
(三)申请文书名称
对林业调运检疫的许可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1)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本审批事项颁发《植物检疫证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补正权
申请人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要求和参与听证权
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
6.申请回避权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平等获得许可权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8.要求补偿权
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9.救济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按规定履行许可决定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①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大厅
地址:沪太路1009号
联系电话:021-56374641
②上海市闵行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沪闵路2633号5号楼
联系电话:021-64908328
③上海市嘉定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浏翔公路3078号
联系电话:021-59512230
④上海市宝山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蕴川路1800号
联系电话:021-66760684
⑤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惠南镇南门路181号
联系电话:021-58022254
⑥上海市奉贤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南桥镇南亭公路929号
联系电话:021-67193590
⑦上海市松江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松金公路9969号
联系电话: 021-67835077
⑧上海市金山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朱泾镇临仓街311号
联系电话:021-67311801
⑨上海市青浦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救护大队路52弄
联系电话:021-59724161
⑩上海市崇明县林业站站受理点
地址:城桥镇寒山寺路166号
联系电话:021-59621857
2.信函接收
①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大厅
地址:沪太路1009号
邮编:200072
②上海市闵行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沪闵路2633号5号楼
邮编:201109
③上海市嘉定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浏翔公路3078号
邮编:201822
④上海市宝山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蕴川路1800号
邮编:201901
⑤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惠南镇南门路181号
邮编:201300
⑥上海市奉贤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南桥镇南亭公路929号
邮编:201400
⑦上海市松江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松金公路9969号
邮编:201600
⑧上海市金山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朱泾镇临仓街311号
邮编:201500
⑨上海市青浦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救护大队路52弄
邮编:201700
⑩上海市崇明县林业站受理点
地址:城桥镇寒山寺路166号
邮编:202150
(二)接收时间
1.窗口接收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3:30—16:30(国定假日除外)
2.信函接收
接收时间:不限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①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大厅
地址:沪太路1009号
联系电话:021-56374641
②上海市闵行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沪闵路2633号5号楼
联系电话:021-64908328
③上海市嘉定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浏翔公路3078号
联系电话:021-59512230
④上海市宝山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蕴川路1800号
联系电话:021-66760684
⑤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惠南镇南门路181号
联系电话:021-58022254
⑥上海市奉贤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南桥镇南亭公路929号
联系电话:021-67193590
⑦上海市松江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松金公路9969号
联系电话:021-67835077
⑧上海市金山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朱泾镇临仓街311号
联系电话:021-67311801
⑨上海市青浦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受理点
地址:救护大队路52弄
联系电话:021-59724161
⑩上海市崇明县林业站受理点
地址:城桥镇寒山寺路166号
联系电话:021-59621857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3:30—16:30(国定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见(一)窗口咨询
(三)网上咨询
网址:http://lhsr.sh.gov.cn/,www.linye.sh.cn“网上咨询”栏。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1.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14楼·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信函投诉
1.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14楼·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2.邮编:200040
(三)电话投诉
1.绿化市容热线:(021)63166666、52901111、8008201106、8006204646
2.政风行风热线:962114
3.监察投诉电话:(021)52567390
(四)网络投诉
网址:市绿化市容局网站(http://lhsr.sh.gov.cn)“网上投诉”栏或“局长信箱”栏。
(五)媒体
上广、东广、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纠风在线等主流媒体。
十五、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是指是指申请人提出对林业植物调运检疫的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形式审查、办理部门具体审批人员复核、现场踏勘,作实质性初审并提出意见,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分管站长审定,受理部门制作与送达证件等。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踏勘。
十六、决定公开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打印后,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结果立即在市林业局网站(http://lhsr.sh.gov.cn/)公开,供查询。
附 录
规范性文件、标准目录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林护通[199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