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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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 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 运输许可证吊销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5000-2021-013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规 (2021) 4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7-15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通知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市容局、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

修订后的《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吊销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6月28日经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 年7月 14日

 

 

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范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包括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和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作业服务单位)。其中,运输单位包含道路运输单位和水路运输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水路运输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承担。

区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招投标平台设立及确定)

市绿化市容局设立市级招投标平台,运营管理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发布和公示等具体工作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承担。

区绿化市容部门可以通过市级招投标平台或本区招投标平台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中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的招标人为区绿化市容部门,水路运输单位的招标人为市绿化市容局。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中的投标人为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

市绿化市容局设立评标专家库,专家库包括绿化市容、城管执法、交通、公安、海事、市场监管、住房建设和物业八个类别专家。

道路运输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七名,一名招标人代表,其余六名分别从评标专家库(不含招标人所在区专家)中随机抽取绿化市容、城管执法、交通、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建设六个类别的专家各一名。

水路运输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七名,一名招标人代表,其余六名分别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绿化市容、城管执法、海事、公安、市场监管和住房建设六个类别的专家各一名。

作业服务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七名,一名招标人代表,其余六名分别从评标专家库(不含招标人所在区专家)中随机抽取绿化市容、城管执法、交通、公安、市场监管和物业六个类别的专家各一名。

 

第二章  道路运输单位招投标

第七条(确定道路运输单位)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垃圾的道路运输需求,通过招标确定辖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运输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经营期限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启动招投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启动招投标工作:

(一)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距离届满不足四个月的;

(二)因建设工程垃圾产生量增加,导致现有运能无法满足辖区道路运输需求的;

(三)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提供承运服务;或因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被依法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导致无法满足辖区道路运输需求,或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数量少于3家的。

第九条(招标要求)

根据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垃圾的道路运输需求确定招标条件,道路运输单位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要求;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条(招标方案)

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包括区域运能需求测算、招标数量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招投标平台选择、招投标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标报名手续,并提交报名所需材料。

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未达到比招标数量多2家(含)以上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

中标人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向市绿化市容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   水路运输单位招投标

第十三条(确定水路运输单位)

市绿化市容局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垃圾的水路运输需求,通过招标确定本市水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经营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启动招投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启动招投标工作:

(一)本市水路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距离届满不足四个月的;

(二)因建设工程垃圾产生量增加,导致现有运能无法满足本市水路运输需求的;

(三)本市水路运输单位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提供承运服务;或因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被依法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导致无法满足本市水路运输需求,或水路运输单位数量少于3家的。

第十五条(招标要求)

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垃圾的水路运输需求确定招标条件,水路运输单位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自有运输船舶数量和规模要求;

(二)运输船舶安装符合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及密闭化设施,且处于良好工况状态;

(三)运输船舶船员应具备适任船舶适航的要求,每艘运输船舶配置的船员数量应满足海事部门规定的配员要求;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招标方案)

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水路运能需求测算、招标数量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招投标平台选择、招投标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七条(投标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标报名手续,并提交报名所需材料。

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未达到比招标数量多2家(含)以上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

中标人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向市绿化市容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四章  作业服务单位招投标

第十九条(确定装修垃圾运输单位)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辖区内装修垃圾的运输需求,通过招标确定辖区装修垃圾运输单位,经营期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启动招投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启动招投标工作:

(一)辖区内作业服务单位的服务期限距离届满不足四个月的;

(二)因装修垃圾产生量增加,导致现有运能无法满足辖区运输需求的;

(三)辖区内作业服务单位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提供承运服务的;或因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被终止作业服务协议,导致无法满足辖区装修垃圾运输需求的。

第二十一条(招标要求)

根据辖区内装修垃圾的运输需求确定招标条件,作业服务单位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要求;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装修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招标方案)

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包括区域运能需求测算、招标数量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招投标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投标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标报名手续,并提交报名所需材料。

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未达到比招标数量多2家(含)以上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十四条(签订作业服务协议)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明确装修垃圾作业服务的范围、规范、期限、中转分拣场所以及服务费用的确定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送)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招标完成后将招标结果信息报送市绿化市容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沪绿容规〔2017〕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吊销程序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吊销程序,保护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许可证)的吊销处罚程序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吊销工作,具体工作由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分类中心)承担。

第四条(吊销条件)

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月内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市绿化市容局应当作出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建设工程垃圾;

(二)运输车辆、船舶超载运输建设工程垃圾;

(三)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

(四)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设工程垃圾。

运输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违法行为,具有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市绿化市容局应当作出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决定:

(一)严重影响道路通行;

(二)严重影响倾倒、堆放、处置的场地利用;

(三)非法跨省转运。

道路运输单位所属驾驶员在连续三个自然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市绿化市容局应当作出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决定。

前款所指违法行为的起算时间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难以确定的,起算时间为公安、交通、海事、城管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第五条(违法行为线索排摸)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部门)发现辖区内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有符合吊销运输许可证情形的,应将线索信息及时移送区相关部门。

等两天(立案)

市分类中心每月10日前梳理汇总相关部门移送的上一个自然月的行政处罚信息,达到第四条所述吊销条件的,应当自获得处罚信息的5个工作日之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绿化市容局承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局承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局承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绿化市容局批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七条(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需要调查的事实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事实。

当事人属于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的,其中标所在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共同参与调查。

第八条(证据种类)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制作询问笔录)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被询问人,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条(协助调查)

办案人员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以及认定违法行为等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

第十一条(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市分类中心应当自案件调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交市局承办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听证告知)

经市局承办机构批准,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

自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听证权的,视为放弃;放弃听证的,可以行使陈述、申辩权。

第十三条(听证)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市绿化市容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局法制机构)应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组织实施听证。

第十四条(法制审核)

听证程序完成后,市局承办机构应将办案过程中所涉及、形成的相关材料提交市局法制机构,市局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市绿化市容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市局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市局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并提交市绿化市容局负责人集体讨论。

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市绿化市容局印章。

经集体讨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由市局承办机构会同市分类中心作补充调查,并明确补充调查时限。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办理期限)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处罚信息公开)

市局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将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注销与结案)

运输许可证被吊销的,市绿化市容局依法对被吊销的运输许可证予以注销。

运输许可证注销后,市分类中心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市局承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根据一案一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处罚信息共享与处理)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定期共享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每月移送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市绿化市容局在作出吊销运输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后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市分类中心应当及时登记保存相关部门移送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吊销程序规定》(沪绿容规〔2017〕6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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