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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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6000-2023-003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3) 82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3-02-28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保障城市整洁、有序、温馨、安全、美观,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该《规范》已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规范。本规范为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维护和检测等提供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达到安全牢固、规范有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市容景观的整体和谐。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编制。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维护和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规范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35626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T 36101  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

GB/T 38439  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49  城市容貌标准

GB 5501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CJJ/T 149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DB31/28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B31/T 389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DB31/T 1075  城市容貌规范

DB31/T 1289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规范(2021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3.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设置于场地上,自身具有独立结构支承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立体造型、立杆(非灯电杆)旗帜、全息立体等形式。

3.3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贴膜、旗帜、灯箱布等形式。

3.4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单面面积不小于10 m2或任一边边长不小于4 m的户外广告设施。

3.5 户外广告照明

采用自发光、内透光或泛光照明等方式照亮(显示)户外广告内容(画面)的照明。

3.6 静态(含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

刊播单帧(幅)画面或停留间隔10s以上变换单帧(幅)画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3.7 动态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电子屏幕光源(含LED点光源、光栅和电脑程控设备)播放连续画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3.8 贴膜式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贴膜材料在建筑物墙面覆贴展示广告内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3.9 围墙户外广告设施

依附于实体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3.10 投影类户外广告设施

使用投影光源设备等将画面内容投射到建(构)筑物墙面等载体或介质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 旗帜式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灯电杆或其他构筑物以旗帜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 设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形式、数量、尺寸应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

4.1.2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主体为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大于2.5m的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在建(构)筑物10m以上部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1.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设置期限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户外广告阵地约定使用年限、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期限和规章规定的最大设置年限综合合理确定。

4.1.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按照质量保障要求,在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维护、检测等全过程、全生命周期保证安全可靠。

4.1.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与区域环境相协调,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使用功能。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应将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场地、设施等恢复原状,不应留下孔洞、连接件及锈痕等。

4.1.6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能源的应用。

4.1.7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应符合《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及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遇灾害性天气时,应及时加固或撤除。

4.2 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

4.2.1 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下列情形:

a)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1)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设置的;

2)利用道路隔离栏(分隔带)、绿化隔离带、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道路隔音墙(隔音窗)、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设置的。

b)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1)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m范围内设置的;

2)公交站亭(自身附属式广告除外)、电话亭(自身附属式广告除外)、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等设施及其5m范围内设置的;

3)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防洪堤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设置的;

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站点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设置的;

5)影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有效视认的。

c) 影响建(构)筑物安全的:

1)利用玻璃幕墙及其承受结构设置刚性固定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在全隐框玻璃幕墙上设置贴膜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2)在危房上设置的;

3)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设置的;

4)在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重复叠加结构、面板和画布的;

5)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设施安全的其他情形。

d) 影响消防安全的:

1)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辨识和使用的;

2)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影响建筑物安全出口正常使用的;

4)遮挡建筑外窗且影响建筑外窗向外正常开启,以及其他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的。

4.2.2 不应设置影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下列情形:

a) 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现有日照的;

b) 影响相邻建筑采光通风的;

c) 播放声音的(步行商业街除外)。步行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播放声音的规定参见GB 22337和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

4.2.3 不应设置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下列情形:

a) 损害绿化的:

1)设置在公共绿地内的;

2)依附于行道树设置的;

3)影响行道树和其他绿化生长的;

4)遮挡绿化景观的。

b) 损害建(构)筑物景观的:

1)在建筑屋顶设置的;

2)在围墙的镂空部分和围墙顶部设置的;

3)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地带内和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的;

c) 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设置的;

d) 在灯电杆上设置硬质展示牌、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的;

e) 在公交候车亭和电话亭顶部设置的;

f) 损害市容市貌的其他情形。

4.3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

4.3.1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尺寸、间距等应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

4.3.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展示面与道路红线之间距离大于8m时,可设置动态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两者距离不大于8m时,仅可设置静态户外广告设施。

4.3.3 设置投影类、立体全息类户外广告设施时,相关设备所设置的位置应满足交通、消防等安全要求。

4.4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

4.4.1 依附于建筑外墙及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依附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

b) 依附于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1) 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2 m;

2) 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顶部;

3) 宽度不应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 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位置、尺寸和间距宜对称协调。

c) 依附于玻璃幕墙设置的贴膜式户外广告设施:

1) 设置时限不应超过1年,可移胶性能应满足无痕拆除的需要;

2) 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不应留有残胶。

4.4.2 依附于候车亭、电话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a) 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面积的40%;

b) 电话亭广告不应遮挡透明窗门,广告牌面面积不宜超过电话亭立面总面积的60%。

4.4.3 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外墙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其设施面积宜小于200m2。在步行商业街、商业综合体所围合形成的内街(圈)设置的,其设施面积应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

4.4.4 步行商业街、商业综合体所围合形成的内街(圈)的建筑外墙上可设置滚动走字电子显示装置,其他区域不可设置。滚动走字电子显示装置应当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数量不得超过1块,屏面最大高度不应大于0.4m,长度不应超出10 m且不应超出建筑门店宽度。

4.4.5 依附于地面和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的旗帜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5 照明

5.1 一般规定

5.1.1 应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种类、结构、形式、表面材质、色彩、安装位置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

5.1.2 户外广告照明的光源形式、光照强度等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GB 55016、GB/T 35626、GB/T 36101、JGJ/T 163等规定。应保证用电安全,严格控制照明光线的投射角度和亮度,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干扰驾驶员的视觉或对交通信号的辨识。

5.1.3 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应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现象,并具有亮度调节功能。

5.2 亮度规定

5.2.1 户外广告照明应符合GB 55013附录A环境区域划分的相关规定。环境亮度区域应按照表1进行划分。

表1  环境亮度的区域划分

环境亮度类型 天然暗环境区 暗环境区 低亮度环境区 中等亮度区域 高亮度区域
区域代号 E0区 E1区 E2区 E3区 E4区
对应的区域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 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 城乡居住区等 城市或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5.2.2 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屏面)平均亮度的最大允许值见表2。平均亮度的检测方法参照GB/T 38439执行。

表2  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屏面)平均亮度的最大允许值

环境区域 E0、E1 E2 E3 E4
表面平均亮度(cd/m2) 50 400 800 1000
注1:表内是晚上的数值(18:00~次日6:00,夏季为19:00~次日5:00),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
注2:动态广告晚上的限值是表内数值的一半。

5.2.4 直接面对住宅居室(包括医院住院部、养老院、职工和学生宿舍等)窗户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采用闪、跳等动态显示方式,应采用画面缓慢切换的刷屏形式,每帧画面停顿时间不应小于10s,且应于每日22:00前关闭。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的最大允许值见表3。垂直照度的检测方法参照GB/T 38439执行。5.2.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户外广告设施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表面亮度均匀度U1(Lmin/Lmax)不宜小于0.6。

表3  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限值

环境区域

E0、E1

E2

E3

E4

垂直照度(lx)

非熄灯时段

2

5

10

25

熄灯时段

0 a

1

2

5

a: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1lx。

5.2.5 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字符式除外)与住宅居室(包括医院住院部、养老院、职工和学生宿舍等)窗户的距离最小允许值见表4(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与住宅居室窗户之间的夹角小于30°角或者大于 150°角的除外)。

表4  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字符式除外)与住宅居室窗户之间距离的最小允许值

屏面面积S

m2

不同环境区域的距离限值m

E2、E3

E4

S≤20

40

30

30<S≤40

60

40

40<S≤50

65

45

50<S≤60

70

50

60<S≤70

75

55

70<S≤80

80

60

80<S≤90

85

60

90<S≤100

90

65

100<S≤150

110

80

150<S≤200

130

90

200<S≤250

145

100

250<S≤300

155

110

300<S≤350

170

120

350<S≤400

180

130

400<S≤450

190

135

450<S≤500

200

145

500<S≤600

220

155

600<S≤700

240

170

700<S≤800

255

180

800<S≤900

270

190

900<S≤1000

285

200

6 设计

6.1  户外广告阵地所有权人应确保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建(构)筑物的合法和安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主体为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建(构)筑物10m以上部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宜由原建筑设计单位验算,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建(构)筑物进行检测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应设置。

6.2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安装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涉及国家、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资质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6.3 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结构构造、电气及防雷应符合GB 55013、CJJ/T 149、DB31/283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

6.4 户外广告设施所选用的材料、电器件及灯具(光源)应符合CJJ/T 149、DB31/283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

6.5 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金属结构形式,其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6.6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工作年限。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拆除;或经评估,按评估结论予以保留、整改或拆除。

6.7 贴膜材料的阻燃性能应与幕墙阻燃性能一致,并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贴膜背胶材料应选用不腐蚀幕墙结构密封胶的产品,与玻璃幕墙相关材料相容,并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书和相容性报告。

6.8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有关规定,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6.9 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或电气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设计。

7 施工安装和验收

7.1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施工与安装、验收等应符合GB 55013、CJJ/T 149、DB31/283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7.2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涉及国家、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资质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7.3 施工结束后,设置者宜组织建设各方验收,在验收时应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和签字确认。

7.4 验收资料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长期保存至该设施拆除。

8 维护和检测

8.1 设置者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制定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当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设置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全面检查、做好设施加固、拆除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贴膜除外);对设置在高楼顶部、受风口及一些设置年限比较长、受风面较大等易发生险情的户外广告设施采取抽板、拉布等措施;切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照明电源。事后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

8.2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2年的,设置者应在届满之日的当月及后两个月内,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以后每年定期在该3个月份内进行安全检测。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2年的,应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

8.3 经安全检测确认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8.4 鼓励采用高科技、智能化手段开展户外广告设施维护、检测工作。

8.5 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基础及锚固、构架及连接、牌面及灯布、构架防腐、电气及照明、防雷及接地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并做好维护台账记录。户外广告设施检查项目、频次和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户外广告设施检查项目、频次和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频次 检查要求
1 基础及地脚螺栓 每半年 基础无开裂、倾斜,钢筋及地脚螺栓无外露、松动、锈蚀,螺母无松动、锈蚀、缺失。
2 锚固螺栓及被依附体 每半年 被依附体结构无开裂、破损,锚固螺栓无外露、松动、锈蚀、缺失。
3 构架及连接 每半年 杆件平直,无变形、脱落;焊缝完好,无裂纹;连接螺栓完好,无缺失、松动、锈蚀。
4 面板、画面材料 每周 面板及围护完好,无渗水、变形、翘裂、脱落、破损;扎绳管(杆)固定牢固,无脱落、锈蚀;画面材料完好,无破损、老化、褪色;显示单元固定完好,未松动。
5 构架防腐 每年 涂层完好,无剥落、龟裂、风化;杆件无锈蚀。
6 电气照明及防雷装置 电气控制系统 每月 电器件动作灵敏、绝缘完好、触点无碳化,接地可靠;电缆、电线绝缘完好,无老化;金属箱体及门扇接地(柱、桩)连接可靠;箱体固定可靠,无锈烂,防水防腐完好,门锁完好。
照明系统 每月 灯具完好齐全、固定无松动、接地可靠;灯杆固定牢固;导管(电缆桥架)及接线盒接地可靠、固定完好,无缺失、破损;电线与构架绝缘措施完好。
霓虹灯装置 每月 灯管完好齐全,无老化、破损,固定规范,无松动、缺失;镇流器金属外壳接地可靠,高压输出线绝缘规范、可靠。
防雷装置 每月 防雷装置完好,无损坏;接闪器焊接可靠,无脱落、锈蚀;金属部分等电位联接良好,无脱落、锈蚀,接地可靠;电涌保护器(SPD)运行状态指示正常。

8.6 LED显示屏、霓虹灯及其他户外广告照明装置运行期间,设置者应加强巡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8.7 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检测机构应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规范(2021版)〉》和CJJ/T 149、DB31/T 977、DB31/T 1289等规定,根据被检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和结构特点确定检测内容,开展相关检测活动。

8.8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安全检测单位应分别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和安全检测档案,并保留至该设施拆除。档案内容应符合DB31/283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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