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林罚决字[2020]第203号)
被处罚人:沈子叶
处罚名称:未经批准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罚类别:1.没收野生动物;2.罚款。
处罚事由:未经批准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1只、红腿陆龟1只、辐射陆龟1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没收活体苏卡达陆龟壹只、红腿陆龟壹只、辐射陆龟壹只;2.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陆佰元整(41600元)。
处罚日期:2020-9-15
处罚机关:上海市林业局
公示期限:2020-10-15至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