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林罚决字[2021]第206号)
被处罚人:杨航
处罚名称: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处罚事由: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的情况下,2019年11月26日向陈某出售绿颊锥尾鹦鹉1只,获利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4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处罚日期:2021-9-18
处罚机关:上海市林业局
公示期限:2021-10-18至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