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林罚决字[2021]第208号)
被处罚人:朱长青
处罚名称: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处罚类别:1.罚款。
处罚事由:被处罚人2021年5月12日、5月22日,进入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被保护区管理机构驱离。后又于2021年10月10日未经批准进入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并在此垂钓,被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并报告,违反了《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结果: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处罚日期:2021-11-23
处罚机关:上海市林业局
公示期限:2021-12-3至20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