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林罚决字[2022]第208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02日       来源: 绿色上海        【字体:

被处罚人:徐嘉琳

被处罚人身份证号:310105********0427

处罚名称:未经批准、未取得专用标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处罚类别:1.罚款。

处罚事由:被处罚人于2021年11月27日,通过淘宝“蝶影虫虫”网店购入绿鸟翼凤蝶、蓝鸟翼凤蝶等一批蝴蝶标本,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1844元整。根据购物清单显示,其中600元购买绿鸟翼凤蝶标本2件、1200元购买蓝鸟翼凤蝶标本2件。随后,网店通过邮寄方式将标本寄给被处罚人。2021年12月18日,山东省平度市公安部门在被处罚人住处查获涉案蝴蝶标本4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件蝴蝶标本均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7200元)。

处罚日期:2023-1-29

处罚机关:上海市林业局

公示期限:2023-2-2至2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