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转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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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转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在片林开发建设中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索取号
AH2312000-2013-019
发布机构
上海市林业局
文件编号
沪林 (2013) 93号
公开类别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10-11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奉贤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奉贤区片林回购与后续开发建设相关情况说明的函》(沪奉府〔2013〕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本市片林后续开发建设过程中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片林既是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建成的宝贵生态资源,也是未来上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片林后续开发建设应贯彻“生态优先、严格保护,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以充分发挥林地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效益为目标,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慎重选择片林开发利用模式,防止盲目开发建设。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解决本市片林建设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2011〕114号)精神,片林必须在解决农民社会保障、完成政府回购、农民与企事业单位搬迁和补林后,方可实施后续开发建设,确保片林成片。同时,片林的后续开发建设应以林地面积不减少、生态景观不破坏为前提,最大限度保护好现有林地资源。片林开发利用应注重民生,开发建设项目应体现公共性、公益性和开放性。

三、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推进片林内农民(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及后续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发改地区〔2012〕001号)有关规定,片林的后续开发建设须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并报市片林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权限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按照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沪府〔2012〕2号)有关规定,片林属于本市Ⅱ级保护林地,除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各区县按照总体实施方案推进片林后续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征收占用现状林地的,应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征收占用现状林地10公顷以上的,还须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上海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