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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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5000-2026-010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6) 123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6-09-17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通知
信息内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

  《上海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6年9月10日

附件:

上海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上海老港生态环保基地(以下简称“老港基地”)的管理,促进老港基地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质量运营,提升老港基地生态环境质量和全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水平,促进资源化利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老港基地内规划、建设、运行及相关管理活动。

  老港基地是指北至拱极东路、西至清运河、南至引清河、东至零号大堤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范围以规划确定为准。

  老港基地外侧设立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以规划确定为准。相关规划应与老港基地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 区域功能定位

  老港基地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努力建成固废综合处置战略保障基地、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环保科创科普先导基地、智慧化绿色生态园区。

  第四条“四统一”管理

  老港基地按照“统一规划用地、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生产调度、统一管理服务”的原则管理。市绿化市容局组织确定老港基地“四统一”管理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主体”)。

第二章 统一规划用地

  第五条 规划编制

  管理主体根据本市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老港基地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用地管理

  老港基地内的各类新建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准时,相关土地资金纳入项目概算,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老港基地内未利用土地,由管理主体受委托管理,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三章 统一组织建设

  第七条 建设计划编制

  管理主体根据老港基地规划,进行项目前期研究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老港基地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治理项目、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等)三年行动计划(含调整计划)。

  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治理项目、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纳入市级建设财力安排,资源循环等市场化项目由企业自行投资。

  相关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经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后,由管理主体组织建设单位实施。

  第八条 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引进

  老港基地内鼓励引进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管理主体组织编制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引进类别、引进机制等具体事项,以竞争性方式引入企业负责项目投资和运营。

第四章 统一生产调度

  第九条 运行生产

  管理主体编制基地处理处置资源化年度运行生产计划,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设施运营单位实施。

 第十条 应急处置任务

  因难以预测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老港基地承担年度运行生产计划外固体废物应急处置任务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管理主体组织设施运营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管理主体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基地处理处置设施能力,编制应急响应预案。

  第十一条 资金筹措及分摊

  管理主体组织编制老港基地内公共管理服务费用的资金筹措及分摊方案,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制订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管理主体组织编制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费用成本测算及价格方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费用结算

  管理主体负责基地内各运行项目处理处置、公共管理服务等费用结算。

第五章 统一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标准和制度

  管理主体负责制订各类固体废物进场标准、分类运营质量管理标准;基地内管理制度,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的运行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评估制度,各类固体废物运输车辆、船舶、人员进出基地的管理办法,以及项目施工现场检查等办法。

 第十四条 评估

  管理主体要建立基地内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运行状况评估制度;根据老港基地内具体项目建立档案,并定期对项目的建设、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组织落实老港基地垃圾处理降本增效目标。

  由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对老港基地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生态环境进行年度整体性评估。

  评估结果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作为老港基地规划调整、优化运行以及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管理主体可以通过定点、随机等方式,运用智能化、人工巡查等方式,对基地内具体项目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检测和监测。

  管理主体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告知相关项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协调相关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市绿化市容、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基地内具体项目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情况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检测和监测;对管理主体履行基地内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第十六条 移送查处

  管理主体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进出基地的车辆、船舶、人员,以及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要及时报绿化市容、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查处,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置

  管理主体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老港基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编制老港基地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老港基地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具体项目运营单位制定具体应急处置实施预案。

  老港基地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时,管理主体要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实施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公众开放

  老港基地内相关设施对公众开放的,由管理主体结合特色进行布展,合理设计路线,积极策划制作系列宣传形式,根据不同时期公众需求,定期升级和改造相关设施,按照每2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开放活动的要求,制定年度开放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有序组织开放活动。

  第十九条 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老港基地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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