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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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要求,我局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要求以“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为细化处罚裁量原则,明确了梳理处罚依据、细化裁量基准、健全相关制度和公布实施等四项主要任务。2014年4月24日,我局制定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试行)》(沪绿容〔2014〕127号)。
《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林〔2015〕70号)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因相应制定依据在执行期间有所修正,现对《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完善。
二、《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过程
2020年4月6日,对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19〕110号)规定对即将到期的《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完善。多次征求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和专家意见后形成《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修订稿。
三、《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明确了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执法中15项行政处罚事项,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幅度及其他重要备注事项。
1.明确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是否造成疫情扩散和造成疫情扩散的面积分三种适用情形(未造成疫情扩散的,疫情扩散面积未超过1公顷的,疫情扩散面积超过1公顷),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2.明确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分两种适用情形(成灾面积不超过1公顷的,成灾面积超过1公顷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3.明确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分两种适用情形(成灾面积不超过1公顷的,成灾面积超过1公顷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4.明确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情形轻重程度分三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的,处罚,从重处罚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5.明确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情形轻重程度分三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的,处罚,从重处罚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6.明确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情形轻重程度分三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的,处罚,从重处罚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7.明确未按规定隔离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情形轻重程度分三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的,处罚,从重处罚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8.明确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情形轻重程度分三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的,处罚,从重处罚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9.明确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情形轻重程度分三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的,处罚,从重处罚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10.明确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情形轻重程度分三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的,处罚,从重处罚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11.明确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情形轻重程度分三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的,处罚,从重处罚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12.明确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引起疫情扩散面积分两种适用情形(扩散面积低于一亩的,扩散面积超过一亩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13.明确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情形轻重程度分三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的,处罚,从重处罚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14.明确运输或者邮件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情形轻重程度分三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的,处罚,从重处罚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15.明确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情形轻重程度分三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的,处罚,从重处罚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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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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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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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
可以并处100-500元罚款。 |
1.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2.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成疫情扩散,疫情扩散面积未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5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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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成疫情扩散,疫情扩散面积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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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不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1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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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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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成灾面积不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1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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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成灾面积超过1公顷(10000m2)。 |
可以并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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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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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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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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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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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属于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寄主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没收;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但经除害处理后可改做他用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改变用途;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无法经除害处理后改变用途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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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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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对违反规定,未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属于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寄主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没收;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但经除害处理后可改做他用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改变用途;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无法经除害处理后改变用途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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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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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没收; 3. 对违反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属于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寄主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但经除害处理后可改做他用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改变用途;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无法经除害处理后改变用途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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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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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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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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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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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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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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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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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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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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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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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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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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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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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低于一亩。 |
可处50-1500元罚款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超过一亩。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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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00-10000元罚款 |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可处10000-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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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30000-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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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运输或者邮件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运输或者邮件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没收;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但经除害处理后可改做他用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改变用途; 对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无法经除害处理后改变用途的,森检机构有权责令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运输或者邮件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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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或者邮件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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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
可处50-1000元罚款 |
1.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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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可处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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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
可处1500-2000元罚款 |
说明:1、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19〕110号)规定,对附件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规定: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增加了一条违法行为,即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在运输或者邮件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违法行为中,增加了一条处罚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
关于《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依法履行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职责,规范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对《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4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沪太路1053弄7号203室,邮编:200072;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senfang_sh@163.com。
二、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6月23日。
附:
附件1:关于《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doc
附件2:《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doc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