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决策草案解读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09日       来源: 绿色上海        【字体:

《办法(审议稿)》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精细化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全面落实上位法规规章、专项规划,有效衔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及技术规范,拓展管理对象,优化管理流程,强化规范设置,固化典型经验,满足重大活动需求,加强安全管理,致力于健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制度体系。《办法(审议稿)》共2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定义内涵,拓展管理对象(第三条、第六条)。一是根据《条例》规定,将“大型活动”调整为“重大活动”,明确了“重大活动”定义;二是兼顾发布需求和管理要求,在定义中不再列举具体设施形式,凡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均可作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审批范围(第四条、第五条)。一是明确市、区两级绿化市容部门职责,市级部门负责设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区级部门负责辖区设施的监督管理;二是明确市区两级审批权限,市级部门负责高架道路旗帜式广告设施以及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建筑媒体立面发布广告的审批,区级部门负责其它范围设施的审批。

(三)优化管理流程,简化审批材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一是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将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明确为5个工作日;二是简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取消了广告经营合同、广告样稿、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等。

(四)服务重大活动,规范设置要求(第七条-第十四条)。一是明确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区域及时间控制要求;二是强化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管理,调整了旗帜式、贴膜式、投影式、布幅式等设施的设置要求;三是增加了建筑媒体立面及灯箱、电子显示装置类设施的设置要求;四是不再保留工地围墙及系留气球作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五是规定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广告时限,每处设施每年的发布时间不得超过75天,商业性广告与公益性广告播放时间比不得超过1:3。

(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一是落实设置者日常维护、检查和到期拆除的主体责任,做到及时更换或拆除,尤其是灾害性天气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明确载体所有权人督促设置者依法设置、维护管理的具体要求,对设置期满未拆除的设施应当予以拆除。三是强化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做好违规设置或者有安全隐患设施的案件移送工作,尤其是市级部门要加强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批后监管及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审议稿)》修订对照表

 

原文

修改内容

理由和依据

名称:《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名称:《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对户外广告光污染问题有具体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因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临时设置的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形式的短期性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活动,是指政府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的各类文化、体育、商业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因重大活动文化、体育、商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临时设置的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形式的发布短期性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文化、体育、商业活动,是指政府机关同意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的各类文化、体育、商业节庆活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

定义中不再具体罗列设置形式,而以“重大活动”“临时设置”为重点含义。

重大活动应由政府机关同意举办,而不在于由谁举办,重大活动包含节庆。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范围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根据《条例》,调整为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后文中所有市绿化市容局统一调整为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第五条(审批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虹桥机场、浦东国际机场进出道路范围内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受理。虹桥商务区等涉及行政审批委托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在其他道路、区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审批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虹桥机场、浦东国际机场进出道路范围内本市高架道路(具体道路详见道路清单)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申请,以及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虹桥商务区等涉及行政审批委托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其他道路、区域设置上述范围以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由市管理部门审批。

《广告规划》明确在重大节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广告的按临时性户外广告进行管理。根据重要性以及社会影响力,将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由市级部门进行统筹管理。

第六条(设置基本要求)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安全、有序、美观,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符合市容观瞻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涉及占用道路、设置结构性或系留气球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设置基本要求)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安全、有序、美观,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符合市容观瞻和和《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防止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

涉及占用道路、设置结构性或系留气球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确保安全、可靠。

将涉及的国标、行标、地标等技术规范列明,方便采用。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以及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置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设置者应当及时调整,防止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涉及到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则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规定

第七条(区域控制要求)

市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由市绿化市容局统筹协调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区、县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可以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市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县)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大型活动,仅限于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区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七条(区域控制要制)

市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县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根据权限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的区域除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市、区政府(县)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的重大活动,仅限于在活动场所范围内及其周边区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根据重大活动的定义调整表述。

第八条(时间控制要求)

临时性户外广告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布幅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天。

在相同位置针对不同活动批准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天数一年内累计不超过 120 天,依附工地围墙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可视施工建设周期延长控制。

第八条(时间控制要求)

临时性户外广告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布幅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在相同位置针对不同活动批准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天数,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20天,依附工地围墙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可视施工建设周期延长控制

全文不再保留工地围墙形式的有关设置要求。

第九条(旗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道路上仅限于路灯杆可设置旗帜式广告。

依附于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应当具有保护立杆表面的措施,设计美观、协调和大气,并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大型活动主题广告画面的数量与赞助商商业内容广告画面的数量比例不得小于 2:1。在实际发布时,赞助商商业内容广告画面不得连续排列。

依附于地面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符合三类区域管理规定和景观管理要求的部分地面道路路灯杆(具体设置道路路段见附件):

(二)路口圆角弧线及切线点外1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得设置;

(三)单根路灯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两面,单面幅面宽度不大于0.9米,高度不大于1.8米,广告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四)设置在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相协调。

依附于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根路灯杆上只能设置一面;

(二)单面幅面规格为宽1米、高2.5米;

(三)广告底部离地高度应当大于等于3米。

第九条(旗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道路上仅限于路灯杆可设置旗帜式广告。

利用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应当具有保护立杆表面的措施,设计美观、协调和大气,并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重大活动主题广告画面的数量与赞助商相关商业广告画面的数量比例不得小于2:1,在实际发布时,赞助商商业广告画面不得连续排列。

利用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符合三类区域管理规定和景观管理要求的部分地面道路路灯杆(具体设置道路路段见附件):

(二)路口圆角弧线及切线点外1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得设置;

(三)单根路灯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两面,单面幅面宽度不大于0.9米,高度不大于1.8米,广告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四)设置在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相协调。

依附于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根路灯杆上只能设置一面;

(二)单面幅面规格为宽1米、高2.5米;

(三)广告底部离地高度应当大于等于3米。

(一)利用地面道路路灯杆设置的,单根路灯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两幅;利用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的,单根路灯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一幅;路口圆角弧线及切线点外1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得设置。

(二)单幅幅面宽度不大于0.9米,高度不大于1.8米,广告底部离道路平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三)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相协调。

目前经征求市建委意见,对于路灯杆、综合杆均认为只要获得阵地单位同意,就可以设置。因此删除第一款。

根据实际情况,将依附于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幅面规格定为统一的宽度不大于0.9米,高度不大于1.8米。

第十条(贴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贴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规定的户外广告展示区域内的商业类建筑且高度不超过20米的玻璃幕墙上;

(二)贴膜广告的总面积宜小于等于设置墙面总面积的40%;

(三)朝向重点景观道路且对市容景观有明显影响的,或与周边市容景观明显不协调的,不得设置。"

第十条(贴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贴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规定的户外广告展示区域内的商业类建筑且高度不超过20米的玻璃幕墙上;商业、文化、展览建筑且高度不超过55米的建筑外墙面;

(二)贴膜广告的总面积不宜超过设置墙面总面积的40%;

(三)朝向主要景观道路且对市容景观有明显影响的,或与周边市容景观明显不协调的,不得设置。

《广告规划》(七)规划对象:本规划不涉及户外招牌、道路交通和公共指示牌、户外流动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以及公共电话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也不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司法、政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公告设施,因此不再规定只能在展示区内设置。

参考《广告规划》中对贴膜式广告的最低设置要求,可在商业、文化、展览建筑上设置,高度不超过55米的建筑外墙面,面积不宜超过40%。

第十一条(投影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本市文化、体育、商业、创意产业等大型广场的建筑物内侧场地可以设置投影式广告。

设置投影式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合上述场所内大型活动开展所需的;

(二)严格控制光线的投射角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三)应当保证投影设备的供配电安全,并符合《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规定。

第十一条(投影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投影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合上述场所内大型活动开展所需的;

(一)严格控制光线的投射角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三)应当保证投影设备的供配电安全,并符合《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规定。

(二)投影设备设置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现有定义,第(一)项要求多余。

设备不仅应保证供配电安全,各方面设置都应安全。

第十二条(工地围墙形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利用工地围墙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建设项目自身宣传和公益宣传为主(大型商业展示区内可适当放开):

(二)应当在实体墙的围墙上设置;

(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如有照明设施的,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并符合《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规定。

删除整条

经专家咨询以及各区意见汇总,利用工地围墙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与定义的因重大活动需要较难关联,因此本次修订不再保留工地围墙设施作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布幅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布幅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本市中心城区、郊区(县)主城区意外的道路上设置;

(二)应当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布幅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布幅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本市中心城区、郊区(县)主城区以外的道路上区域设置

(二)不应当跨街设置(依附于跨街建(构)筑物设置除外);

(三)应当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考虑实际设置需求,中心城区域范围内不能设置。

考虑安全因素,增加了不应当跨街设置的要求。

第十四条(展示牌、充气模型、系留气球、实物造型等形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展示牌、充气模型、系留气球、实物造型等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设置在展销会场、展览会场、交易会场、运动会场等活动场地内,因政府部门举办或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特殊需要除外;

(二)有关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且标志醒目;

(三)设置照明设施的,应当保证用电安全,符合《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规定。

第十三条(展示牌、充气模型、系留气球、实物造型、灯箱、电子显示类装置等形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展示牌、充气模型、系留气球、实物造型、灯箱、电子显示类装置等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设置在展销会场、展览会场、交易会场、运动会场等活动场所范围内,因政府部门举办或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特殊需要除外

(二)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保证用电安全,符合《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技术规范规定。

《关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升放气球的通告》(沪气规发〔2021〕2号)明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灯箱、电子显示类装置也是目前临时性户外广告常见的形式,因此列出。

原有表述不能穷尽表达允许设置的活动场地,调整为在活动场所范围内。

景观照明技术规范新出台,为了确保本办法长期有效,此处调整为统称。


第十四条(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要求)

因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已纳入市、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的播放时间比例不得小于3:1,商业性广告内容不得连续播放;

(二)同一建筑媒体立面设施每年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75天,发布时段应与本市景观照明的启闭时段保持同步。

(三)建筑媒体立面设施的设置者,应在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期间,如实记录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及发布时长,落实断网播放、封闭外接USB接口(需要联动控制的重大活动除外)等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恶意篡改发布内容,防范非法插播。

《广告规划》明确在重大节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广告的按临时性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发布的要求:

以公益性广告为主,商业性广告为辅,商业性广告每天发布时间最多为1小时(按照每天开灯4小时计算)。

根据历年来建筑媒体立面每年发布的需求来计算,节日需求(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约为30天,各委办局重大活动需求(进博会、五五购物节、旅游节、航海日、人工智能大会等)约为37天,共计67,根据需要预留些天数,因此同一建筑媒体立面每年按照75天的发布时间要求进行试行。

为了保证发布安全,发布时要求断网本地播放。

 

第十五条(设置申请)

申请设置(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除了应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交有关大型活动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四)广告样稿。

(五)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整体方案、设计图和效果图;

(六)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第十五条(设置申请)

申请设置(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除了应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大型活动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方案;

(二)设置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四)广告样稿。

(五)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整体方案、设计图和效果图;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产权及使用权证明;

设置方案中应当包含市或区相关部门同意相关活动的文件、设计效果图,设施若附有结构,还应包含结构施工图(盖有出图章);利用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中应包含市政府同意相关活动的文件以及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视频资料。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审批,不针对户外广告内容,因此删除部分申请材料。

根据《广告规划》,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可以利用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因此,要利用建筑媒体立面发布的申请,需要提交市政府同意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

根据实际管理需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审批许可定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广告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广告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者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设置者未予拆除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所依附的载体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

经批准利用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期满后立即停止发布。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设置者未及时拆除的,户外设施载体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

利用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户外广告的,根据管理要求,应当在审批期满后立即停止发布。


第十八条(载体所有权人职责)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建(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与设置者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者依法设置、维护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等户外设施所在建(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与设置者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者依法设置、维护管理户外设施。

第十七条(日常维护)

设置者应当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检查、维护,确保牢固、安全、整洁。对存在破损、污浊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或撤除,消除安全隐患。设置人不能及时拆除的,应当由阵地所有人拆除。

遇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市、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要求做好加固或撤除工作。

第十九条(日常维护)

设置者应当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检查、维护,确保牢固、安全、整洁。对存在破损、污浊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整或者拆除。设置人不能及时拆除的,应当由阵地所有人拆除。

遇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者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市、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加固或撤除工作。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没有此项依据,因此删除。

涉及安全问题,未必只有市、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提出要求。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设置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依法处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检查、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对违规设置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重大活动期间利用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批后监管工作,指导、督促设置者做好临时性户外广告安全发布工作。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采取具体执法措施。

因利用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特殊性与重要性,特别强调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做好批后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投诉处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一条(投诉处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违反批准要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删除整条

规范性文件不应规定其他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本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