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工作,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和在外省市工商注册后进沪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并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息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生成。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适时调整并公布《信用评价标准》。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工程管理站”)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可预期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信息内容)用于评价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绩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产生的施工合同业绩信息。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
(三)奖项信息
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奖项信息。
(四)不良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相关并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上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
第六条(信用信息记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归集和报送规则如下:
(一)工程业绩信息
本市工程业绩在合同完工后或外省市工程业绩在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完成后,通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化平台”)工程业绩库系统完成报送的工程业绩信息。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
归集绿化平台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评价结果信息。
(三)奖项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将当年度国家级奖项发文之日或收到国家有关行业协会文件后自行报送至绿化平台。
(四)不良信用信息
归集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信用中国或信用上海中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日常监管中通过绿化平台录入。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外省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绿化平台自行报送。
第七条(分类管理)工程管理站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
对评价结果较好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园林绿化行业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优先办理和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采取增加监管频次,并在承揽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参与投标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监管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行业奖励)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较好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行业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审慎选择。
第九条(异议和投诉)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记录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工程管理站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工程管理站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并书面回复,相关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企业或个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不实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实名书面向工程管理站提出,工程管理站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60个工作日内(函询核实时间不计入),完成核实、处理并回复。
第十条(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录入工作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
工程管理站对纳入评价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绿化平台。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自行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程管理站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适时更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信息应用)招标人可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中心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应用。
鼓励市场主体在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交易等经济活动中使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区域信用一体化)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十四条(信用共享)工程管理站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信用共享,推动实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激励和失信的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