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专稿:上海垃圾分类政府立法听证会掠影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23日       来源: 绿色上海        【字体:

杨琳


听证会现场


  2013年11月20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举行了《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针对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进行听证,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本次听证议题主要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关于非住宅物业和公共场所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关于生活垃圾分拣员辅助分类制度。


  一、背景简介

  在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生活垃圾分类经验,并结合上海实际,本市在试点推进中将生活垃圾基本分类标准确定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类。可回收物一般包括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有害垃圾有废药品、废灯管、废电池等;湿垃圾就是俗称的菜叶果皮果壳、剩菜剩饭等;干垃圾一般就是前三类以外的垃圾。

  此次立法拟明确住宅区设置四类收集窗口,非住宅物业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包含干垃圾和湿垃圾)3类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包含干垃圾和湿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立法还将制定分拣员辅助分类制度,即在垃圾分类工作起步阶段,居民初次投放生活垃圾后,由住宅小区保洁员进行干净分拣的活动,以提高准确投放率。



  二、各方代表主要观点

  (一)市民代表

  范邹方:垃圾分四类,统一标准很好。收集容器很重要,要便于识别。在办法实施初期需要分拣员,但是不能一个小区用一个人去完成,目标是培养公众的垃圾分类习惯。要通过电视、平面、小区宣传单等载体,宣传垃圾分类。

  海军:作为国际大都市,细化分类标准确实是大势所趋,但实施需要一个过程,不是增加几个投放点就能简单完成的。非住宅物业和公共场所的三分法、两分法设置收集容器是可行合理的。由于性质不同,产生的垃圾也不同,没必要全部按照住宅小区四分设置。分拣员辅助分类制度很有必要,目前居民分类投放准确率不高,处于初级阶段。长远看,分拣员辅助分类应逐渐淡出,但作为过渡性产物,有必要存在,而且要用好。

  马国强:分类标准太复杂,对于老年人有较大难度,垃圾干湿分开可行。在非住宅物业和公共场所有害垃圾投放的容器是需要的。在起步阶段,有无分拣员效果肯定有差异;立法后,政府是否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如果政府没有资金支持,由业主大会决定,自己小区有资金支持分拣员辅助分类。

  孙德麟:垃圾分类要简便,要加强宣传,了解如何进行分类,关键是要进行干湿分类的宣传。建议全市垃圾桶的标识、颜色都应该统一,方便市民投放。市民非常希望通过电视电台、居委会等,对分类桶的配置、标识进行宣传,要发挥网络媒体的宣传作用,分拣员要引导市民如何分拣垃圾。

  汤怡文:分类要与垃圾的回收处理相适应。消费的每种资源要通过各种方式予以重复利用,这点很重要。要强调分拣员进行垃圾分类指导的职责。实现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需要每个人的努力。要在老人、儿童、学生等人群中进行重点宣传。

  于长兴:可回收物建议改成可回收垃圾,从公共卫生的理解来说,湿垃圾是易腐烂的,必须进行特殊处理,容易腐烂发臭,要进行消毒。希望从立法的角度,对湿垃圾桶消毒进行规定。垃圾分拣要依靠的对象是物业、居委会,分拣员只能是作为社区保洁员的补充,只是目前起步阶段的一个措施,因此必须要明确分拣员的岗位职责、奖惩机制。

  查贵根:老小区做到四分,不太现实,最低限度要做到干湿两类。我认为要做好宣传,发挥志愿者作用,要学习大阪、台北的做法。

  张晓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回收物可再分玻璃类、金属类等,分类标准要统一,但是具体执行时,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有所区别。

  郑忠芳:长远看,垃圾分类越细越好!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应当尽可能细化分类标准。当然,在起步阶段,可以简单,以方便大多数市民投放。非住宅物业和公共场所具有特殊性,结合垃圾种类的产生量,减少收集容器类别,是可行合理的。最好不设分拣员,当然在起步阶段有一定必要。

  (二)行业协会代表

  吴仁勇:在小区等场所要设置可回收物和有毒有害物的回收设施。不单独设置不便于垃圾处理,会给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而在全面实行垃圾分类的前几年,设分拣员是需要的,让所有市民马上养成垃圾分类习惯不现实。可回收垃圾不能混合处理,还要进一步分类,需要分拣员进行二次分拣。前期分拣好了,可以减少后期的垃圾处置成本,总体上是划算的。

  (三)企业代表

  孙亮: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居民的接受度,也要考虑垃圾收运、后端的处理。垃圾分类要考虑到垃圾的处理,分类与处理相匹配。不赞成设分拣员辅助分类制度,做好监督比设分拣员效果好。



  (四)专家学者代表

  戴星翼:基本同意四分类法。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公民要参与,是公民的义务;可回收物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政府要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进入这个领域。所以,前三类垃圾与可回收物要分开表述,而且表述要为将来留有分类发展的空间。

  张益:对四分类方法表示赞同,一是较好体现了工作的延续性,二是较好体现了源头分类和填埋厂等末端处理设施的匹配性,三是较好体现了可操作性和可识别性,四是分类在市民当中较易接受,五是较好体现了“三化”原则。跟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是接轨的。而公共场所分两类,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公共场所是开放的空间,分类只是方便了拾荒的人。分拣员要有宣传分类、指导分类的职责,而不能仅仅是辅助分类。

  (五)环保组织代表

  郝利琼:可回收物可以通过市场卖钱,但一般年轻人不在意。可回收物跟其它垃圾混在一起就会受到污染,反不便于回收利用。垃圾分类是培育公民素养、培养居民环保意识的一次机会,我们要从手中的每一张纸开始,培养良好的环境意识。非住宅物业不要再用其他垃圾的称谓,否则容易混淆。在公共场所产生有毒有害的垃圾,应该随身携带。分拣员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取消分拣员。垃圾分类的起步阶段可以通过分拣员对居民进行指导。反对由政府来承担分拣员的薪酬。让居民承担分拣员的薪酬,才能促使居民尽快学会垃圾分类投放。

  (六)居委会代表

  贺丽华:有几项工作非常重要,一是成立垃圾分类领导小组,二是招募垃圾分类指导员,三是做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等等。分拣员二次分拣,一是起到把关的作用,二是起到警示、教育、宣传的作用。垃圾分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而且可以作为评比文明小区的条件之一。

  (七)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

  沈群慧:随着垃圾处置能力的加强,垃圾分类要逐步细分。要因地制宜设桶。在公共场合设置4个桶,实在影响美观,我相信我们的市民有素质能够做到把无法在公共场合投放的垃圾带回家。设置分拣员是目前起步阶段的一种措施,但是必须要规定一个时间段,这个时间是越短越好,不能替代市民自己垃圾分类的责任。关键是立法的本意。这个由谁来做?垃圾分类,应当是全体上海市民的责任,要明确告诉大家,垃圾分类是自己的义务。这样,分拣员制度就好解决了,它只是个临时性的措施。

  凤懋伦:人的行为习惯养成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不适合经常改变。因

此,四分类从长远来说,还需要细化。制度建设是个长期的过程,习惯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制度建设要有长远考虑,具体实施可以分阶段。立法不仅要固化现在的做法,还要将现实和长远结合起来考虑。非住宅物业和公共场所分为干、湿和有害三类。到具体场合到底是放1个、2个、3个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要搞清垃圾分类的目的,根本是为了节约资源,因此分拣员在现阶段还是必要的,但是要有一个时间段,建议明确设分拣员只是现有阶段的一个措施,不能替代市民垃圾分类的责任。

  (八)律师协会代表

  郑绍平:垃圾分类与城市的良好形象有关,应当积极推进。但是,立法有强制力、约束力,立法要慎重,分类方案要进一步充分论证。 

  (九)市绿化市容局代表

  唐家富:3年的试点中,干湿叫法更形象,也容易理解,五分法和四分法也是一致的,原来有玻璃,现在也并不反对这样分。代表很多观点很好,我们会认真研究考虑。垃圾分类是个系统工程,分类与末端处置关系密切,要相互促进。这个规章重点是解决分类减量的问题。

  (作者:本刊编辑部)


  (本文供图/洪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