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容环〔2007〕100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市各区(县)从2004年开始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有利于本市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将《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点击下载)
(联系人:武心静 电话:62473288*1629)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