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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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实施《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索取号
AH2914000-2016-024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16) 157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6-04-15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沪绿容〔2016〕157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为提高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以下简称“电动机具”)的安全技术性能,明确使用和管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的《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安全技术规范》(DB31/T923-2015)(以下简称《规范》)经市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推进《规范》的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购电动机具的要求

  1、“电动机具”的生产企业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资质,其产品应由生产企业委托本市具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规范》进行产品型式检验。销售给本市绿化市容部门和绿化环卫作业公司的“电动机具”,其生产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根据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进行产品一致性检验。受检产品标牌上的编号应同时用钢印制作在机架右侧。

  2、委托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协会)负责“电动机具”登记及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卫协会应根据产品一致性检验报告,按“一机一档”要求建立“电动机具”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标牌中的内容、“电动机具”前侧45度照片以及其它使用管理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发放“电动机具”号牌,号牌应分别安装在“电动机具”的前、后部位。

  二、在用电动机具的管理

  在用“电动机具”每二年检验一次,由市市容环卫协会根据《规范》的要求和登记档案信息,组织开展检验工作,检验记录存入档案。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市市容环卫协会应收回“电动机具”号牌。

  三、《规范》发布前已购机具的处理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和绿化环卫作业公司在《规范》发布前已采购且正在使用的“电动机具”,市市容环卫协会应按《规范》的要求组织进行检验,对外廓长度小于2 700 mm,宽度小于1 300mm,高度(不含遮阳装置)小于1 300 mm,高度(含遮阳装置)小于2 000 mm、且技术安全性能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给予备案登记,并换发“电动机具”号牌。

  四、使用规范

  1、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和绿化环卫作业公司应根据《规范》要求,应在环卫、绿化作业区域内使用“电动机具”开展相关作业,移场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载运人员或与作业无关的货物。

  2、操作人员应持有《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操作证。市市容环卫协会应负责组织“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合格的发放《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操作证。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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