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
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市容环卫行业装备管理,规范装备采购行为,依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实行采购的资金限额要求
本市绿化林业、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装备,其金额达到本市财政部门当年公布的采购限额标准的(《上海市XXXX--XXXX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可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查找),应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施招标采购。不得故意以多批次购买的方式,将购买资金控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以规避采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采购装备,其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亦应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二、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实施条例》第十七至二十条的规定,确定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出现“设定的资格条件、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所采购的装备,国家、行业和本市已有相关标准的,应在采购招标文件中强调并明确,确保所采购的装备达到有关标准。如某种装备同时存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按技术要求高的标准执行。
环卫作业车辆除应达到国家的有关标准,经国家工信部检测通过并被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外,还应达到本市《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DB31/T681),并经本市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通过。
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应达到本市的《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安全技术规范》(DB31/T923),并经本市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通过。
四、强化车辆标志和上牌管理
所采购的环卫作业车辆,应按我局《关于环卫作业车辆启用新型标志的通知》(沪绿容〔2017〕41号)的要求,车身喷涂统一标志色,便于在行驶作业过程中,方便公安交警在执勤时识别。
所采购的环卫作业车辆交货后,应及时登陆《绿化市容车辆管理系统》,注册并申领《上海市环卫专用车辆新增申领牌照联系单》。在完成上牌后,及时将牌照号输入《绿化市容车辆管理系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绿化林业、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装备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绿容办〔2011〕5号)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规范环卫装备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的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2〕31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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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