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我局 2024年 1月 8 日第 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4年 2月 1日公布,自 2024年 3月 1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职责与分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受市绿化市容局委托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项目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按规定报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
第五条(承发包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以选择直接发包。
园林绿化工程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可以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绿化主体工程不得进行分包。
第六条(合同信息报送)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规定办理合同信息报送。施工合同价在 400万元及以上的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价在 100万元及以上的 园林绿化工程,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相应合同信息报送。
施工合同价在 400万元以下的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价在 100万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可以直接办理合同信息报送。
第七条(开工备案)
园林绿化工程在完成项目信息报送、承发包、合同信息报送等相关手续后,按规定要求办理开工备案。其中,含有建筑工程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竣工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处理,达到竣工标准。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应当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园林绿化工程在满足“功能完整、分割合理”的情况下,可依申请办理分期竣工验收。
第九条(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
第十一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
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要求)
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和技术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管理内容)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检疫合格的苗木、检测合格的种植土壤和建筑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未经检疫或检测合格的,不得使用。
非季节栽植苗木时,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严格实施,以保障苗木成活率。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参建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质保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园林绿化工程中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建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检验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监督检验证明。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有针对性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并建档备查。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监管人员管理)
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
本市推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将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责任追究 第四章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追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有违反国家或本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绿化市容局和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五章
第十八条(立体绿化工程)
立体绿化工程参照实施。
第十九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