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林业
绿化林业
信息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索取号
AH2112000-2020-002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规 (2020) 3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0-07-17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并于2020年6月22日经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3日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
适用情形处罚幅度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损坏标志物或者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 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毁坏程度在400元价值以下的或者设施2处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毁坏程度在400元价值以上的或者设施2处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不服从管理和擅自进入保护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保护区管理处的管理或者擅自进入核心区、缓冲区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并可以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并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要求提交成果副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涉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责令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并可以处100元以下3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责令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责令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并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责令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并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砍伐等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保护区管理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但情节较轻的,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造成破坏且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在100元以下,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在5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测算在100至1000元之间者,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测算在50至500元之间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1000至10000元之间者,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500至5000元之间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10000至40000元之间,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5000至20000元之间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40000元以上,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20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擅自携带猎捕、捕捞工具进入保护区,擅自采拾野生动物、占用保护区区域堆物,擅自操控无人航空器具、系留滞空物进入保护区低空区域,或者从事养殖活动《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事养殖等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携带猎捕、捕捞工具进入保护区,擅自采拾野生动物、占用保护区区域堆物,擅自操控无人航空器具、系留滞空物进入保护区低空区域,或者从事养殖活动的,由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保护区管理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且有上述行为的,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且有上述行为的,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且有上述行为的,并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且有上述行为的,并对资源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并可以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1.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2.本市绿化市容(林业)部门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96号)要求执行。


解读:一图读懂《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