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环卫车辆(含后装压缩式垃圾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自装卸式垃圾车、餐厨垃圾车、密闭桶装垃圾车、吸粪车、扫路车、洗扫车、清洗车、路面养护车、抑尘车等)作业水平,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车辆管理要求和报废办法,结合环卫行业作业车辆运行的实际状况,经研究,对本市环卫作业车辆的报废条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已连续使用满8年或累计行驶满30万公里的;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修理费用达购车费用50%以上的;或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尾气排放量或噪音等环保指标超过国家和本市标准,无法调整修复的;
四、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公布报废的车种、车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于1995年印发的《关于下发环卫专用车辆使用年限规定的通知》(〔95〕沪环卫发设字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8 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