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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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林业
信息名称
上海市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林长制检查督导制度》等五项林长制改革配套制度的通知
索取号
AH2312000-2021-074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林长办 (2021) 1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1-10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林长制办公室:

现将《上海市林长制检查督导制度(试行)》《上海市林长制考核评价制度(试行)》《上海市林长制日常巡查制度(试行)》《上海市林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和《上海市林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协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上海市林长制检查督导制度(试行)

      2.上海市林长制考核评价制度(试行)

      3.上海市林长制日常巡查制度(试行)

      4.上海市林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5.上海市林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协作制度(试行)


上海市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1

上海市林长制检查督导制度(试行)

 

为全面、及时掌握各区林长制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检查督导范围

(一)市级总林长对区级总林长、乡镇(街道)级林长,以及各级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市林长办成员单位开展检查督导。

(二)区级总林长、乡镇(街道)级林长参照开展检查督导。

第二条 检查督导形式

定期督查。通过现场、会议和调度等形式和途径,由各级林长对责任区域内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导,统筹推进林长制工作。其中市、区总林长检查督导每年不少于1次,市、区副总林长检查督导每半年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林长检查督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副林长检查督导每月不少于1次。

专项督查。根据中央、市领导批示指示、以及国家组织开展的专项行动、重大突出问题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第三条 检查督导内容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林长制决策部署,以及市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指示等落实情况。

(二)林长制责任体系、实施方案、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及林业绿化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等落实情况。

(三)保护生态资源、推进国土绿化、促进森林经营、加强灾害防控、完善监测体系和强化执法监督等主要任务,以及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领域督察、国家森林督查、新闻媒体曝光等问题整改和落实情况。

(五)日常巡查工作运行情况,以及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处置、整改和落实情况。

(六)各级林长办及市林长办成员单位履职情况。

(七)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检查督导组织

(一)由总林长或委托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专项督查可由总林长或副总林长授权林长办召集组织。

(二)由市林长办制定检查督导方案,拟定检查督导时间、形式、内容、地点、对象和规模等,报送市副总林长、总林长审定后,组织开展检查督导。

(三)受检查督导区、乡镇(街道)林长办,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材料、现场和汇报准备。

第五条 检查督导结果

(一)检查督导结果,包括市总林长、副总林长讲话,以及要求整改事项,由市林长办汇总整理后发至区委、区政府和区林长办。

(二)被督查区、乡镇(街道),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涉及需要整改的事项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市林长办报告整改结果。

(三)对督查整改问题,市林长办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复查,必要时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开展联合督查。

(四)督查整改情况作为下一次检查督导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市林长办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做好文字照片资料和音像视频等汇总档案整理归档。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2

上海市林长制考核评价制度(试行)

 

为全面、客观评价各区林长制工作推进情况,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市级总林长对区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的考核;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具体组织实施。区、乡镇(街道)级参照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以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营造创先争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做到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坚持年终考核,兼顾日常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保护发展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和重点项目建设等重要指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组织推进责任区域内的植树造林、公园绿地建设和生态修复。加强林地、绿地、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等林业绿化资源保护管理,抓好森林与公园绿地防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控、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情况。

(三)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包括林长制组织体系、实施方案、配套制度、基层队伍、舆论宣传和保障措施等日常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方式

每年组织开展考核,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查阅台账及档案资料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依据

(一)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

(二)林业绿化资源年度监测结果报告。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市总林长会议研究审定的年度林长制工作任务,市林长办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标准及评价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组织进行自查。各区每年对照林长职责和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开展自查,11月底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林长办。

(三)开展年度考核。市林长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按照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对各区集中进行综合考核评分。考核综合评分采取百分制,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市林长办汇总,考核结果报市总林长和副总林长批准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市委组织部对各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党政班子年度绩效考评、以及党委和政府年度综合考核。

(二)作为对各区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区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提任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林业绿化相关资金分配、编制核定等参考依据。

第八条 奖惩措施

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级林长对区级林长进行约谈,责成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造成林业绿化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3

上海市林长制日常巡查制度(试行)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巡查主体

(一)乡镇(街道)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专业人员和城运中心网格人员为日常巡查主体;乡镇(街道)必须配足配齐林长办专业人员和城运中心网格人员。

(二)乡镇(街道)城运中心网格人员对林业绿化资源开展日常网格巡查;乡镇(街道)林长办专业人员对造林绿化、林业灾害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工作落实情况专业巡查,并对网格巡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予以处置。

(三)村(居)书记(主任)等村干部纳入乡镇(街道)城运中心网格人员或担任村(居)林长,负责所在村日常网格巡查工作。

第二条 巡查机制

各乡镇(街道)依托城运中心“一网统管”平台,建立网格化巡查问题发现与专业化巡查问题处置相协同的林业绿化资源保护管理巡查机制,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消项式管理。

第三条 巡查任务

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林业绿化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记录整理,并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其中:

(一)专业巡查主要任务是:巡查造林绿化和林业灾害防控等工作落实情况,包括(1)年度造林与林地抚育任务落实;(2)有害生物防控、森林绿地防火、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落实;(3)政策与法规宣传落实;(4)栖息地和湿地修复保护措施落实;(5)其他林业建设项目落实等。

(二)网格巡查主要任务是:发现破坏林业绿化资源行为和管护不到位问题及时报告,必要时及时制止,包括(1)擅自占用林地绿地、滥伐盗伐林木树木等违法行为;(2)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和火情报警;(3)有害生物危害、林木枯死和倒伏情况;(4)林地绿地内倾倒垃圾,以及乱种植、乱搭建等情况;(5)张网捕鸟、积水、恶性杂草蔓延和标志设施损坏情况;(6)湿地或自然保护地人为破坏改变用途性状情况。

第四条 巡查要求

(一)每村(居)、每块林地、绿地每月日常巡查不少于1次,全年12次;在台风、洪涝、干旱期间,开展重点巡查工作。

(二)建立巡查日志,每次巡查做好记录,建好台帐。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巡查行程记录,留下巡查轨迹。

(四)对辖区内各类林业绿化资源,实行全覆盖巡查。

第五条 问题处置

(一)对网格巡查中发现的破坏林业绿化资源行为和管护不到位问题,由巡查人员即时登录到乡镇(街道)城运中心平台,再推送到乡镇(街道)林长办;林长办组织专业人员或监督所在辖区管理部门予以处置,或上报包干区域副林长、林长予以处置;对违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机构予以执法。

(二)对专业巡查中发现的造林绿化和林业灾害防控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由林长办督促相关成员单位予以推进,或上报包干区域副林长、林长予以推进。

(三)对辖区外难以处置的破坏林业绿化资源行为和管护不到位问题,由乡镇(街道)林长、林长办逐级上报上级林长办,或副总林长、总林长。

(四)对巡查发现问题,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抓好组织协调,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对应的林长办。

(五)林长办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并落实支持措施,抓好问题整改。

第六条 考核评价

乡镇(街道)日常巡查工作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4

上海市林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全面、及时掌握林长制工作动态,交流各级林长制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送目的

市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与区林长办,以及市林长办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做好林长制信息交流、沟通和报送,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

第二条 报送要求

(一)及时。工作信息及时收集、定期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与用词规范,文字精炼,分析与数字务求真实,反映情况属实。

(三)典型。重点报送林长制推进过程中好制度、好经验、好做法。

(四)共享。林长制工作信息与各成员单位共享。

第三条 信息内容

(一)贯彻落实总林长、副总林长重要批示与指示、重大决策与部署,以及林长办工作安排等推进情况。

(二)林长制工作机制、进度动态、年度总结、计划、考核、奖惩等情况。

(三)造林绿化、公园绿地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业灾害防控等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四)林长制改革重要举措、亮点成效、创新做法、典型经验等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意见建议等。

(五)林长办对调度、督查、巡查及重点工作落实完成情况。

(六)相关的共享信息数据,以及舆情信息等。

第四条 报送方式

(一)各区林长办要指定1名联络员,承担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编辑信息,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市林长办。

(二)报送渠道包括政务公务平台、一网通办等,对于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三)由市林长办以专刊或简报形式,报市总林长、市副总林长,印发市林长办成员单位、区级总林长和区林长办等相关单位。

(四)涉及中央领导和市总林长、市副总林长、市级林长批示指示、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协调解决等应一事一报,实行专报。

第五条 信息共享

利用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种渠道共享林长制工作信息,包括:林长制工作制度、工作文件(含通知、方案、政策等)、工作简报、林长名单、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等。要加强信息发布的审核,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六条 信息评价

市林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区林长办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5

上海市林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协作制度(试行)

 

为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成员单位依据责任分工,应严格履行职责职能,做到密切联系、相互支持、有机融合、有效协作。

第二条  市林长办成员单位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作为成员,协助市级总林长做好本领域工作;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林长制工作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条  市林长办召开联席会议,由市林长办主任或委托市林长办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市林长办负责同志、市林长办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各区副总林长,以及市林长办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研究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总林长、副总林长的指示批示,以及市总林长、市副总林长检查督导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林草局确定的推行林长制有关工作任务;

(三)研究推行林长制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全面推行林长制重点难点问题;

(四)协调解决市级林长办成员单位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市级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

(六)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林长办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市林长办提出会议方案,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会务由市林长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形成纪要,由市林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由市林长办成员单位和各区按职责分工抓落实;市林长办做好进度跟踪和督办,并及时向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林长办应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及时将林长制工作动态亮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及待解决问题等整理筛选并发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结合推进年度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任务等事项,市林长办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督查、巡查、考核,由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带队,处级联络员参加。

  第八条  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生态安全、国家森林督查等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事项,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水务、应急、农业农村、绿化市容和城管执法等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打击破坏林业绿化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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