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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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林业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招标投标及花卉、苗木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取号
AH2914000-2024-012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4) 263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7-16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相关国有企业、行业协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招标投标及花卉、苗木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2024年第24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

和造林项目招标投标及花卉、苗木采购管理

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和花卉、苗木采购活动,强化行业监管、促进行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造林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现就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招标投标及花卉、苗木采购管理,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一)科学编制招标计划。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要求发布项目招标计划。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方式规避招标。合法合规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同一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必须公开招标。

  (二)合理编制设计文件。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或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扩初设计或作业设计文件,相关文件应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变更或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能执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中应控制大树移栽的比例,改造项目做好原有大树的保护。造林项目使用的乔木胸径原则上不宜超过15cm。

  (三)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原则。招标投标各相关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明招暗定、量身定做,搞虚假招标或者相互串标、围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量。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施工招标中,招标人应结合客观需求,按照设计文件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在定标后,不得随意变更招标工程量,不得指定花卉、苗木采购供应商及其价格。

  二、加强花卉采购管理

  (一)严控花卉质量要求。园林绿化工程中应用的花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主要花坛花卉质量等级》(DB31/T1039-2024)有关要求外,相关质量要求中还应至少包含植物种类、品种、花色、规格、花盆规格和材质数量,以及花卉的栽培基质等。

  (二)合理取定花卉价格。常规花卉品种价格应参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及花卉信息价取定。新优花卉品种价格取定前,应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原则上应选取至少3家以上花卉生产企业询价,综合取定花卉价格,避免出现因价格过高造成资金浪费或因价格过低影响花卉质量等情况。

  (三)规范花卉采购活动。花卉采购应制作规范的采购文件,严禁对花卉生产企业设定指向性条款。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的花卉质量要求实施采购,确保花卉采购质量。

  (四)强化花卉质量验收。采取现场查验、现场签收等方式对花卉质量进行验收。花卉生产企业、采购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共同对现场花卉质量进行验收。对出现质量问题或数量不足等情况,应按要求更换补足符合质量要求的花卉。花卉栽植过程中,采购单位还应实时跟踪花卉现场栽植质量,确保栽植养护科学规范。

  三、进一步加强苗木采购管理

  (一)科学设置苗木质量要求。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设计使用的苗木,必须具体到苗木树种(品种)、规格(其中乔木包含胸径、冠幅、分枝点、苗高等;灌木包含地径、蓬径、苗高等)、苗木类型(裸根苗、容器苗;原冠苗、全冠苗、定干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生态公益林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31/T1038-2017)有关要求,苗木基地需具备《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采购(使用)的苗木必须经检疫合格、具有林木种子标签和符合本市苗木质量规定,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国家认定的适用于上海的林木良种。

  (二)合理设定苗木价格。造林项目预算应参考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苗木价格参考最新苗木信息价设定,由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3人以上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出具相应价格评审意见。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会同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建立林业评审专家库。

  (三)规范苗木采购活动。苗木采购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采购的苗木必须符合苗木树种(品种)、规格、苗木类型,考虑品种在本地的适应性,禁止采购假苗、劣质苗、未经检疫合格苗、没有种子标签苗和不符合本市苗木质量规定的苗木。

  (四)实行质量验收制度。苗木质量实行三级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对苗木质量实行验收自查制度,监理单位对苗木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对苗木质量实行抽查检查制度。对验收自查、监督检查、抽查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苗木,应禁止在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中使用,并按要求更换补足符合质量要求的苗木。一旦发现假苗、劣质苗,应及时向市区两级林业执法部门反映。

 四、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和行风建设

  (一)加强施工现场核查。市、区绿化林业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植物检疫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依法履职,在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申报工程项目合同信息报送、开工备案及安全质量监督时,应当核对施工单位的承包范围、工程量、以及现场实际作业参与各方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等资料与投标书上所列内容及所报人员是否一致。植物检疫部门强化对施工现场的花卉、苗木的检疫工作,确保生态安全。

  (二)强化项目竣工审计。建设单位作为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人,应当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有关部门及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经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建设应当实行财务监理、工程审价、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和项目竣工审计,部分无需审计的造林项目也应履行相关竣工验收程序,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招标投标及花卉、苗木采购管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强化监管、协调推进。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的特点,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工程(项目)的动态巡查、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加强对工程(项目)及花卉、苗木采购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强化对工程(项目)主要环节、现场信息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有关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对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引导和支持其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行业公信力,使其在规范行业行为、实施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自查自纠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五)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市绿化林业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推进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施工现场的标准化建设及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畅通监督举报及投诉渠道,做好跟踪处理、核处回复工作,强化并发挥社会化监督功能及作用。强化林长制约谈机制,对违规违纪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责任落实不力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开展约谈,并视情在全行业内进行典型案例曝光通报,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六)促进勤政廉洁履职。在国家、集体、社会等各类资金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和造林项目招标投标以及花卉、苗木采购工作中,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相关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正确行使权力,依纪依法、勤政廉洁履职,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不得急功近利、铺张浪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或降低管理标准及要求,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及其分包、转包等,为他人承揽工程(项目)、费用给付、花卉和苗木采购等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项目)验收、质量问题处理等打招呼或提供方便。不得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借用钱款、住房、车辆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等。不得要求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为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住房装修、工作安排等提供方便。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承发包及苗木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2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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