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建设交通委、财政局,浦东环保市容局: 为进一步完善公园设施和功能布局,提升公园品质,满
足市民游客休闲、娱乐、健身需求,对老公园继续实施改造工作,并由市区两级财力分担投入。现将《本市老公园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老公园改造名单
市绿化市容局
市建设交通委
市财政局
2013 年 11 月 25 日
本市老公园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公园改造力度、提升公园品质,有序推进 十二五本市老公园改造规划的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 2000 年以前建设但尚未实施整体或专项改造的 58 座老公园(名单附后)。
第三条(职能分工)
各区县绿化市容局是老公园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市绿 化市容局负责行业管理,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各自 职能,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统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改造要求)
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老公园改造工作的通知》(沪绿容〔2011〕269 号)文件精神,老公园改造坚持保护、延续历史风貌,坚持生态、景观与功能并重,坚持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利用原则。重点改造内容包括: 完善规划布局、拓展应急避灾功能;更新基础设施、倡导低碳环保节能;保持公园风貌、提升公园内涵品质;开敞绿色空间、促进与城市的融合。
第五条(补贴标准和内容)
资金投入以区县政府投入为主,市根据各区县财力水平予以差别化补贴。其中虹口、闸北、普陀、杨浦、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县项目市级补贴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 50%;浦东、黄浦、静安、徐汇、长宁、闵行等区项目市级补贴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 40%。市级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 3.8 亿元以内。
补贴内容以老公园改造项目涉及的完善基础设施、无障 碍设施、应急避难等功能以及环保节能技术应用、信息化管 理水平提升、植物配置优化等为主。经营性设施更新、违章建筑拆除等不属于补贴对象。
第六条(项目程序)
(一)方案编制。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公园改造方案设计。改造方案经公开征询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绿化市容局初审。市绿化市容局出具方案审核意见,为项目立项、工可和深化设计提供依据。
(二)项目审批。各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按区县项目立 项管理程序报批。老公园改造如涉及公园布局调整,须在 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将公园布局调整方案报市绿化 市容局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计划管理)
各区县绿化主管部门于每年 7 月底前提出本辖区范围内下一年度老公园改造实施项目和市级资金需求及安排建 议,报市绿化市容局,同时将年度老公园改造项目区县承担 资金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市绿化市容局对区县申报年度老公园改造项目进行审 核排序,在各区县确认实施的基础上,于当年 3 季度内审核并下达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同时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市 财政局。
第八条(资金拨付)
每年 3 月底前,市绿化市容局按照上一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老公园改造 项目市级补贴资金上一年度清算和本年度预拨的申请,市财 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区县财政。
市级补贴资金以审计确认的工程决算为基准,根据各区 补贴比例确定。项目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按初步设计批复的 投资额的 50%资金额度预拨,项目竣工后拨付剩余市级补贴资金,剩余市级补贴资金应根据决算审计以及市绿化市容 局评估意见予以确定。
第九条(项目实施)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方案实施老公园改造项 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以及《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 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财务监理以及具体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由各区县负责。
第十条(成效评估)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市绿化市容局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改造成效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规范程度、 改造方案实施情况、改造实际成效、游客满意程度等。评估实行定量考核,满分为 100 分。得分≥80 分,评定结果为“优良”;80 分>得分≥60 分,评定结果为“合格”;得分<60 分,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评定结果为“不合格”项目,市绿化市容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确定尾款拨付额 度。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不得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各区县政府应加强市级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将对市级补贴资金使用进行抽查。
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市级专项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市级补贴资金, 并按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施行日前)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止。
附件
“十二五”老公园改造名单
序号 |
公园名称 |
区 县 |
1 |
友谊公园 |
宝山区 |
2 |
永清公园 |
宝山区 |
3 |
泗塘公园 |
宝山区 |
4 |
淞南公园 |
宝山区 |
5 |
华山绿地 |
长宁区 |
6 |
中山公园 |
长宁区 |
7 |
华山儿童公园 |
长宁区 |
8 |
凯桥绿地 |
长宁区 |
9 |
虹桥公园 |
长宁区 |
10 |
水霞公园 |
长宁区 |
11 |
天原公园 |
长宁区 |
12 |
岭南公园 |
闸北区 |
13 |
三泉公园 |
闸北区 |
14 |
大宁灵石公园(原广中公园部分) |
闸北区 |
15 |
四川北路公园 |
虹口区 |
16 |
曲阳公园 |
虹口区 |
17 |
鲁迅公园 |
虹口区 |
18 |
爱思儿童公园 |
虹口区 |
19 |
凉城公园 |
虹口区 |
20 |
昆山公园 |
虹口区 |
21 |
霍山公园 |
虹口区 |
22 |
广场公园 |
黄浦区 |
23 |
人民公园 |
黄浦区 |
24 |
古银杏公园 |
嘉定区 |
25 |
金沙公园 |
嘉定区 |
26 |
张堰公园 |
金山区 |
27 |
枫溪公园 |
金山区 |
28 |
亭林公园 |
金山区 |
29 |
古松园 |
金山区 |
30 |
西康公园 |
静安区 |
31 |
静安公园 |
静安区 |
32 |
莘城中央公园 |
闵行区 |
33 |
莘庄公园 |
闵行区 |
34 |
古藤园 |
闵行区 |
35 |
华漕公园 |
闵行区 |
36 |
闵行公园 |
闵行区 |
37 |
陆家嘴中心绿地 |
浦东新区 |
38 |
周浦公园 |
浦东新区 |
39 |
古钟园 |
浦东新区 |
40 |
南浦广场公园 |
浦东新区 |
41 |
泾东公园 |
浦东新区 |
42 |
金桥公园 |
浦东新区 |
43 |
高桥公园 |
浦东新区 |
44 |
滨河文化公园 |
浦东新区 |
45 |
宜川公园 |
普陀区 |
46 |
长寿公园 |
普陀区 |
47 |
祥和公园 |
普陀区 |
48 |
真光公园 |
普陀区 |
49 |
醉白池公园 |
松江区 |
50 |
泗泾公园 |
松江区 |
51 |
新桥公园 |
松江区 |
52 |
泖港公园 |
松江区 |
53 |
衡山公园 |
徐汇区 |
54 |
襄阳公园 |
徐汇区 |
55 |
黄兴公园 |
杨浦区 |
56 |
江浦公园 |
杨浦区 |
57 |
古华园 |
奉贤区 |
58 |
珠溪园 |
青浦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