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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信用信息修复标准(行政处罚)》的通知
索取号
AH2118000-2021-002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1) 67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3-15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沪绿容〔2021〕65号)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信用信息修复标准(行政处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日

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信用信息修复标准(行政处罚)
更新日期:2021.3   
序号 失信信息事项名称 信用信息主体 主体类型
(法人、自然人)
行政处罚信息内容 修复标准内容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情节较严重、
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
信息;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可提起修复的时间 责任单位
1-1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林地使用者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分别或者合计3亩以下的;2.非法占用其他公益林林地面积5亩以下的;3.临时占用各类公益林林地逾期不归还面积达5亩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
2.非法占用其他公益林林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3.临时占用各类公益林林地逾期不归还面积达5亩以上的;
4.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5.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6.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3 对因开垦、采石等活动毁坏林地的行政处罚 毁坏林地者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分别或者合计达到3亩以下;2.毁坏其他公益林林地面积5亩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毁坏其他公益林林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3.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4.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5 对因开垦、采石、放牧等活动毁坏林木的行政处罚 毁坏森林、林木者 法人/自然人 毁坏林木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0株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毁坏林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7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林木采伐者 法人/自然人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8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至2立方米或者幼树50至100株;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9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林木采伐者 法人/自然人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10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至10立方米或者幼树200至500株;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6-11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者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的证件数量2个以上4个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6-1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以上,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的证件数量4个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13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行政处罚 收购、加工、运输木材者 法人/自然人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10立方米以下。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1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15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造林任务承担者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3.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9-16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对象 法人/自然人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9-17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情节严重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9-18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0-19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行政处罚 木材经营者 法人/自然人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数量达5立方米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0-20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数量达5立方米的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1-21 对非法改变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林地林木经营者 法人/自然人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种面积20亩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1-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擅自改变公益林林种面积20亩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2-23 对违反养护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养护责任单位 法人 养护责任单位不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造成林木损坏或死亡株数达100株以下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2-2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正的;
2.养护责任单位不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造成林木损坏或死亡株数达100株以上的;
3.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4.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3-25 对违反林木迁移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法迁移林木者 法人/自然人 未经批准迁移林木1000株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3-2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迁移林木1000株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4-27 对采伐经济林或者临时使用经济林地违反告知规定的行政处罚 采伐及使用经济林者 法人/自然人 违反告知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5-28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自然人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6-29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林木良种证书伪造者 法人/自然人 有违法所得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7-30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经营活动的;
2.有违法所得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8-31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人/自然人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8-32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8-33 被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9-34 对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者 法人/自然人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9-3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36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假冒授权品种者 法人/自然人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37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1-38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种子生产经营者 法人/自然人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2-39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种子生产经营者 法人/自然人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2-40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2-41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3-42 对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种子生产经营者 法人/自然人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3-4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3-44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4-45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种子生产经营者 法人/自然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4-46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5-47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种子生产经营者 法人/自然人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5-48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5-49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6-50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行政处罚 种子销售供应者 法人/自然人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6-5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7-52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 法人/自然人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7-53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8-54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林木良种选育者 法人/自然人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8-5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9-56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林木良种选育者 法人/自然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9-57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0-58 对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进出口林木种子者 法人/自然人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0-59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0-60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1-61 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境内销售种子者 法人/自然人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1-6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1-63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2-64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销售林木种子者 法人/自然人 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货值一万元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2-6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货值一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3-66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销售林木种子者 法人/自然人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3-67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4-68 对涂改标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标签涂改者 法人/自然人 涂改标签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4-69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5-70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种子生产经营者 法人/自然人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5-7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6-72 对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种子生产经营者 法人/自然人 未按规定备案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6-7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7-74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者 法人/自然人 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7-7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8-76 对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规利用种质资源者 法人/自然人 林木种质资源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8-77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林木种质资源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9-78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采种、损坏母树者 法人/自然人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39-79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0-80 对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收购种子者 法人/自然人 违法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政府限制收购的种子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0-8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1-82 对林木种子企业造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生产制造假种子的企业  法人 依照规定不得申请品种审定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2-83 对未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规未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 法人 未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3-84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拒绝、阻挠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种子生产经营者 法人/自然人 当事人不按照执法人员依法要求提供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等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3-8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当事人以关闭生产经营场所、围堵、干涉、闹事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3-86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4-87 对非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病虫害接种试验者 法人/自然人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4-88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又不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5-89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销售林木种子者 法人/自然人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6-90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者 法人/自然人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6-9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拒不整改的或者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造成危险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6-92 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注销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7-93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经批评教育能及时纠正消除火灾隐患的;
2.经督促仍不按要求整改,但未引发火灾,未造成损失。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7-9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引发火灾,造成损失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8-95 对违反森林防火期内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及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者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9-96 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 法人/自然人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49-97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损失的;
3.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4.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0-98 对在森林防火期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者 法人/自然人 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0-99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1-100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收容救护野生动物者 法人/自然人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2-101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者 法人/自然人 因过失或不可抗力,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没有猎获物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2-10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2-103 被吊销特许猎捕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3-104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者 法人/自然人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3-10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3-106 被吊销狩猎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4-107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者 法人/自然人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4-108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5-109 对未经许可、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超许可范围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者 法人/自然人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5-110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5-111 被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6-112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者 法人/自然人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6-1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6-114 被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收回专用标识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7-115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者 法人/自然人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7-1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8-117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用野生动物者 法人/自然人 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8-118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59-119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者 法人/自然人 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60-120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政处罚 外来物种放生者 法人/自然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60-12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61-122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者 法人/自然人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62-123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外国人 自然人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62-12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2.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63-125 对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参与国内借展大熊猫的借出方或者借入方 法人 没有违法所得的,且未对大熊猫造成危害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63-12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2.有违法所得的;
3.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4.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64-127 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法人/自然人 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64-128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65-129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法人/自然人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65-130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66-131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单位和个人 法人/自然人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66-13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67-133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的单位和个人 法人/自然人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40000元以下的;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20000元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67-13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40000元以上的;
2.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20000元以上的;
3.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4.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5.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6.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68-135 对妨碍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法人 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绿化市容局)
69-136 对擅自携带猎捕、捕捞工具进入保护区,擅自采拾野生动物、占用保护区区域堆物,擅自操控无人航空器具、系留滞空物进入保护区低空区域,或者从事养殖活动的行政处罚 擅自携带猎捕、捕捞工具进入保护区,擅自采拾野生动物、占用保护区区域堆物,擅自操控无人航空器具、系留滞空物进入保护区低空区域,或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法人/自然人 擅自携带猎捕、捕捞工具进入保护区,擅自采拾野生动物、占用保护区区域堆物,擅自操控无人航空器具、系留滞空物进入保护区低空区域,或者从事养殖活动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
69-137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
70-138 对在九段沙自然保护区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环境污染时,不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或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环境污染事故、突发事件未按规定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法人/自然人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40000元以下的;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20000元以下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70-139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40000元以上的;
2.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20000元以上的;
3.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4.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5.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6.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71-140 对在九段沙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割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擅自割青的单位和个人 法人/自然人 在九段沙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割青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71-14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72-142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者 法人/自然人 因过失或不可抗力,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2-14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2-144 吊销采集证的。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3-145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者 法人/自然人 因过失或不可抗力,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3-14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2.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累计已满2次的;
3.距离上一次违反同一类失信行为时间不到1年的;
4.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4-147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者 法人/自然人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5-148 对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 自然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6-149 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 法人 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7-150 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 施工单位 法人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7-15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7-15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8-153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的处罚 建设单位 法人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8-154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9-155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的处罚 建设单位 法人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79-156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0-157 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或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设计的处罚 施工单位 法人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被责令改正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0-158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0-159 被责令停业整顿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不可修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1-160 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的处罚 施工单位 法人 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2-161 对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未定期报告施工现场有关情况的处罚 监理单位 法人 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3-162 对园林绿化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处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法人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4-163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的处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法人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测见证;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4-164 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5-165 对园林绿化工程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等的处罚 检测机构 自然人 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张贴、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6-166 对园林绿化工程未使用检测信息系统或者使用检测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 检测机构 法人 未使用检测信息系统或者使用检测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委派未取得检测资格或者未经检测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转让检测业务;未按照规定留置检测试样;检测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未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6-16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7-168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的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法人 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8-169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的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法人 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89-170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的处罚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法人 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90-171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在生产、经营或者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之前,未依法报请规定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未依法报请规定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之前,未依法报请规定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0-17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查处此次违法行为两年内有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2.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指定人员不参加约谈及学习,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1-173 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采用虚构事实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报检,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
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报检,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2-174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松科类植物及其产品除外);
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松科类植物及其产品除外)。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2-17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松科类植物及其产品);
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松科类植物及其产品)。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3-176 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对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按规定隔离试种的情形。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3-177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查处此次违法行为两年内有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2.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指定人员不参加约谈及学习,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4-178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从事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未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的;
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从事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未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的;
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从事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单位未按规定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未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的;
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从事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单位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未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的。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4-179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查处此次违法行为两年内有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2.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指定人员不参加约谈及学习,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5-180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开拆已经检疫的待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情形;
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开拆已经检疫的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情形。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5-181 查处此次违法违规行为两年内有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6-182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调换已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引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形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6-18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查处此次违法行为两年内有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2.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指定人员不参加约谈及学习,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7-184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改变申报调运、引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的规定用途,以及改变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的情形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改变申报调运、引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的规定用途,以及改变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的情形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7-18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查处此次违法行为两年内有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2.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指定人员不参加约谈及学习,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8-186 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研究,以及有关疫区、保护区等的管理规定,引起森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不遵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研究,以及有关疫区、保护区等的管理规定,引起森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违反国外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生产、经营和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有关疫区、保护区等的管理规定,引起森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99-187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植物检疫法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引起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100-188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种子法》规定和植物检疫法规,运输未经过检疫和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
2.违反《种子法》规定和植物检疫法规,邮寄未经过检疫和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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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89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涂改森林植物检疫单证的;
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伪造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买卖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102-190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未造成疫情扩散的情形。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102-19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成疫情扩散的;
2.查处此次违法行为两年内有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3.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4.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指定人员不参加约谈及学习,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103-192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对已发生的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2.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对已发生的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104-193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的处罚 申请植物检疫事项单位/个人 法人/自然人 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隐瞒、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各区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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