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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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
索取号
AH2316000-2022-007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2) 129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8-02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市容局、规划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更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和保护合法规范设置,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沪绿容〔2011〕34号)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沪绿容〔2017〕141号)等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建、构筑物的新(改)建或立面改造(含特殊类装修)需新增的户外广告设施,凡符合各级、各类规划管理要求和现行户外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但未纳入各区和虹桥商务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特定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的,其建筑所有权人可向建、构筑物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提出《单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单项实施方案》)的编制需求。

已纳入相关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的既有建、构筑物,其新增、调整或撤销户外广告点位,仍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沪绿容〔2019〕144号)要求,由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集中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修编申请,由市绿化市容局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审查意见后批复执行。  

二、编制《单项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相关区单元规划、区镇总体规划及地区控规和《阵地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应贯彻体现以下编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对符合《单项实施方案》编制条件的,应依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阵地规划》及其《编制导则》,注重把握整体性、景观性、功能性、安全性、环保性原则,严格遵循《阵地规划》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控制性条款”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单项实施方案》。

2.规范性原则。《单项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编制流程做好方案提交、区级审查、社会公示、市级批复和网上公布等工作。

    3.服务性原则。建筑所有权人提出《单项实施方案》编制需求后,所在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开展甄别和审查,对符合编制条件的,启动编制、审查和发布工作。市、区两级绿化市容、规划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衔接,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响应工作。

三、《单项实施方案》应按以下流程开展编制:

1.提出需求。建筑所有权人应在取得规划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区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后,向建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提出编制《单项实施方案》的需求,同时提交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提供人公章)。

2.方案提交。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经甄别符合编制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建筑所有权人。建筑所有权人完成《单项实施方案》(草案)编制后,应将相关设计材料提交建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

    3.区级审查。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所有材料后,应依据《阵地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开展审查,书面征求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特定区域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4.公示上报。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汇总各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意见后,对《单项实施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依法在区绿化市容局或区政府、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结束后,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组织修改、完善,区绿化市容局并应听取区政府意见后,上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查。

    5.市级审查。市绿化市容局收到《单项实施方案》(报审稿)后,书面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市绿化市容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6.方案批复。市绿化市容局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相关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根据审查意见组织对《单项实施方案》(报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书面说明,并将盖有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公章的最终报审稿上报市绿化市容局,市绿化市容局审核确认后予以行文批复。

   7.网上公布。《单项实施方案》最终报审稿经市绿化市容局审查批复后,市和区绿化市容局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所有《单项实施方案》归并、汇总到区域实施方案中。

四、各区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在及时、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应加强日常监管,对于未经编制《单项实施方案》先行设置的,或者未按行政许可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管理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沪绿容〔2020〕188号)要求,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线索移送后,管理部门应与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并对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查处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掌握查处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户外广告依法规范设置,维护和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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