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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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
信息名称
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
索取号
AH2314000-2024-002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4) 38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2-01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市容局,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为提升本市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行业管理能级,促进市容保障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展示市容保障服务队伍良好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不断优化市容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3〕96号)《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城市容貌规范》(DB31/T 1075-2017)等,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公开择优、诚实信用、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导市容保障服务管理工作向高质量的行业治理、高水平的队伍素养、高效能的服务机制发展,提升社会形象,维护市容环境,建设“整洁、干净、温馨、安全、美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责任分工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行业指导部门,负责明确市容保障服务内容和要求,对各区市容保障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开展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组织与服务、培训与教育、协调与沟通等,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提升市容保障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域范围内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

  购买市容保障服务的责任主体(如区、街镇管理部门)应在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职能,按政府采购规定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四、市容保障服务内容

  (一)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协助属地市容管理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义务进行宣传告知和巡视检查工作。

  (二)劝阻影响市容环境的不良行为。对乱吐痰、乱扔垃圾、乱便溺、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占道、乱设摊、乱搭建、乱晒晾、乱散发、乱堆放,非机动车无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进行提醒劝阻。

 (三)协助市容环境文明建设。协助对沿街商铺、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宣传市容环境管理政策。协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类投放、清理收运,保持投放场所周边环境整洁,倡导垃圾分类等文明好习惯。

  (四)巡视公共设施。对道路设施、公共照明、公共交通设施、人行道各类杆箱、花箱护栏、公共座椅、绿地失管失养、行道树损毁等整洁完好情况进行巡视,将情况及时反馈至管理部门并根据需要协助维护。

  (五)协助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做好建(构)筑物外立面、附属物、高空悬放物、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临时性搭建物等安全巡查。

  (六)定点固守特定区域。固守设摊特色点、疏导点、管控点,对乱设摊取缔后的区域进行长效看管。固守“一江一河”等开放共享的公共空间,确保市容环境良好。

  (七)保障重大活动。在重大活动主会场周边区域、相关道路开展高于平时强度的固守、巡查、整治等市容保障服务工作。在重要节假日和大型体育赛事期间,对主要景观区域以及所涉及的重要道路开展市容保障服务工作。

  (八)响应突发事件。防台防汛、极端天气、突发事件或其他应急情况下对道路、街面等开展高于平时强度的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市容保障队伍可就地转岗,参与非专业要求的城市应急保障工作。

  五、服务要求

  市容保障服务工作应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办法》《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城市容貌规范》等法规标准要求,以宣传告知、提醒劝阻、污染清除、定点看守、情况通报、信息反馈等方式开展工作。有具体服务规范的应按照标准执行。

  六、人员要求

  市容保障服务人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合格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开展工作时应按要求统一规范着装,仪容保持干净整洁,语言礼貌,举止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七、禁止行为

  市容保障服务企业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严守纪律规定,不得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侵占他人利益。人员装备及车辆等不得喷涂国徽、军警及行政管理、执法机构标识和文字,不得安装警灯警笛。

  八、培训要求

  承接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企业是确保人员素质符合行业要求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做好市容保障服人员的业务培训。行业协会可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市容保障服专业培训。

  九、监督管理

  按照“市、区、街镇”三级管理体制要求和“谁购买、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市容保障服务购买主体是监管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加强对过程跟踪和成果验收,并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用市容保障服务队伍的部门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市容服务保障工作巡查检查,对发生违反规定、不作为等行为,应开具工作整改通知发送至相关区和街镇,督促整改,并将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市容管理考核。对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日常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舆情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

  十、考核评价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级年终考核。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承接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企业的人员进行应知应会内容考核抽查,抽查结果定期通报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区、街镇应建立市容保障服务分级分类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开展评议工作,将人员培训、专业水平、日常工作、行为规范、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统一纳入考核,不断强化结果导向。

  十一、行业建设

  各单位要关心、关爱市容保障服务人员,加强社会宣传和工作交流,开展专业培训、岗位练兵、优秀案例、先进事迹等选树活动,表彰好人好事。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定期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查,通过行业诚信自律和信用管理,建立“企业健康档案”,培育发展优秀的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创新市容保障服务现代化工作模式,全面掌握行业发展动态,统计发布行业数据,推动政府管理部门规范要求落地落实,不断提升管理能级、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二、诚信建设

  承接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的企业,应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工作,认真组织服务项目实施,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打造诚信服务。各级购买主体和职能部门应积极推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承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根据《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绿容规〔2023〕2号),被纳入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失信企业信息,自记录行业信用数据库上公开之日算起,保留三年。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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