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现将《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明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要求,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绿容规〔2026〕1号)《关于优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6〕3号),制定本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单位
(一)征收单位应为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隶属机构,该隶属机构是指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征收单位应按照主体唯一性原则设置,确保征收主体明确、权责清晰。
(二)对于管理事权下放至属地街镇的区,征收单位可自行实施征收工作,也可组织属地街镇具体实施征收工作,但应要求属地部门将征收款项归集缴入征收单位对公账户,强化统一管理,避免截留资金、坐收坐支,征收单位需制定配套监管制度。
(三)收费业务与生活垃圾收运服务独立要求,不得指定生活垃圾收运服务企业作为征收单位实施征收工作。在不影响征收主体独立性的前提下,可委托生活垃圾收运服务企业开展告知提醒、材料传递等协助工作,委托事项与权责需通过细则予以明确规范。
二、征收对象
(一)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均应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于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产业园区等集中交付生活垃圾的办公经营场所,征收对象可委托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作为统一缴纳主体,代为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依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而定,指业主或经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统一缴纳主体不得以征收单位的名义开展收费活动。统一缴纳主体应向征收对象明确告知收费项目组成,区分物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与政府收取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退费事项的,统一缴纳主体应配合征收单位畅通退费渠道。
(四)征收单位与统一缴纳主体签订的合同应附件清单,明确各征收对象的详细代缴费用。
三、收费标准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量收费、分类收费,现行收费标准依据《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3〕10号),主要区分为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弃油脂)、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两类。其中餐厨垃圾定义依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而定,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湿垃圾不属于餐厨垃圾,应参照生活垃圾最高40元/240升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支持各区设置240升、120升、60升、10升等不同容积的垃圾桶(袋)进行计量核算,非标准垃圾桶收费价格按容积与标准桶容积的同比例折算。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有条件的区试点开展计重收费,计重收费标准由该区根据生活垃圾的单位体积重量进行换算,计重收费标准应对社会公开。鼓励实行按体积收费的区使用经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称重设备,辅助核验体积计量数据,提高计费准确性。
四、核缴周期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以自然年为核缴周期,实施年度核量缴费。由征收单位依据征收对象本年度申报的垃圾产生量和上一年度实际产生量核定缴费额。根据征收对象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可调整按季度缴费。
(二)针对微型企业、沿街商铺等生活垃圾产生量少的征收对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征收单位宜按其实际产生量核定缴费额,核缴周期由征收单位与征收对象协商调整确定,提供“先收运、后缴费”等定制化服务,以征收对象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准计量收费,确保量价匹配。
五、缴费方式
(一)支持全面实施线上缴费服务,征收单位应使用对公账户,提供收款码、银行转账等线上缴费渠道,推行接入“随申办”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便捷缴费。
(二)征收单位应因地制宜设立线下缴费公共服务窗口,对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的缴费对象,提供上门便民服务,辅助征收对象将费用缴至对公账户。
六、征收规范
(一)征收单位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增值税发票。鼓励实行专户管理,收支分离,并纳入同级财政监管。
(二)征收对象应使用符合环卫标准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按照“谁权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洁和维护,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征收对象需将生活垃圾定时定点交投至划定区域,或由上门收集单位清运至集中交付点。
(三)生活垃圾收运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收运作业规范,做到干垃圾定期收运,湿垃圾每日定时收运,并如实记录经征收对象确认的垃圾实际产生量,根据征收实际需求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七、征收减免
对于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经民政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公益性较强的征收对象,按规定免征费用。具体名单由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八、智慧赋能
(一)鼓励各区开通线上申报缴费渠道,提供垃圾量申报、合同网签、数据查询、费用缴费等功能,方便征收对象申报缴费,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二)鼓励各区建设单位生活垃圾收费管理系统,实现基本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收运与收费数据对比、缴费支付管理、退费减免管理等全流程数据监管,并与市级平台数据互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费管理系统是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平台的运行维护是为服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的必要保障。各区可使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信息化系统建设、系统运行维护以及迭代升级。
九、激励机制
(一)市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激励机制统一框架和要求,各区可在市级框架内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鼓励实行差别化收费,对垃圾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采取适当减免形式予以激励,强化垃圾分类实效,优化营商环境。
(二)激励机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宏观政策导向,实效评估应广泛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属地部门、收运单位及社会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十、退费机制
(一)各区征收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费机制,制定并公布具体退费实施细则,明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受理窗口等信息,畅通退费申请渠道,保障征收对象合法权益。
(二)对因停业停产等原因未实际发生收运服务的,征收对象可向征收单位提交退费申请,并提供缴费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征收单位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办理。
(三)对因政策调整需按规定办理退费的,征收单位应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征收对象,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程序,确保政策执行精准覆盖。
十一、违法行为处罚
(一)对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申报餐厨垃圾产生量的,依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罚;对于新设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对于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代缴行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的行政措施的,依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处罚。
(二)各区征收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开展警示教育,强化监督机制,对收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综合监管
(一)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加强行业指导与监督,通过组织行业检查、数据监测、实地走访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健全联动机制,强化综合监管。
(二)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建立长效监管督查机制,定期监督检查征收管理工作,利用诉件线索,开展暗查回访,防范廉政风险。
(三)各区应建立健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专项审计监督制度,鼓励征收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应报送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四)每年5月31日前,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线上平台等渠道公示上年度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的汇总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征收总费用、征收对象总户数、征收对象申报总量、上年度垃圾实际收运总量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征收对象可通过线上平台查询其自身的具体数据。涉及其他征收对象的具体数据,可依信息公开规定向管理部门申请获取。
十三、附则
各区可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本指引组织实施,工作流程可参照附件。
本指引由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如市政府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要求执行。
附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流程
附件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流程
一、常规情况
对于垃圾产生量较大、有独立地址的征收对象,各区可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1.政策告知: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向辖区内的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发放《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告知书》,告知政策依据、征收主体、征收范围、收费标准、收运计量方式、信息化申报查询缴费渠道等。
2.征收对象申报基本信息:征收对象依法向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提供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以线上申报为主。
3.征收单位核定征收金额:征收单位比对上年度实际产生量,以征收对象垃圾申报量为依据,确定征收金额。新设立单位的垃圾申报量可由征收部门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如当年度垃圾申报量和上年度实际收运量差距明显的,由征收单位通过线下复核确定征收金额。
4.征收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征收双方签订《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征收单位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5.征收对象缴费:征收对象根据合同约定,可一次性预缴全年费用,或按约定周期支付费用。
6.征收单位委托环卫作业服务:征收单位向环卫业务部门及时告知合同相关信息,委托环卫业务部门安排生活垃圾收运企业开展收运作业服务。
7.收运企业开展垃圾收运作业:收运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或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单,制定收运作业计划,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开展生活垃圾收运作业。
8.收运企业实际垃圾收运量统计:收运企业应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台账,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数据及时上传至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大型车辆收集的,倡导通过车载称重计量、自动化计桶等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采用小型车辆收集的,推广使用大、中、小型垃圾桶(袋)计量,收运工作人员及时上传收运数据。
9.征收对象查询收运数据:完善信息化系统建设,通过线上平台,征收对象可查询并确认实际垃圾收运量,对有较大异议的数据及时向收运企业、征收单位反馈,各方根据事实合理调整收费额。
10.征收单位校核缴费额:在计费周期期满后,征收单位要统计征收对象的实际收运量,并与申报量进行比对,其差异情况纳入下轮计费周期调整。
11.征收对象申请退费:由于停业停产等原因,征收对象可向征收单位申请退费,征收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解决。
12.执行激励机制(如有):在市级整体框架要求下,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可制定激励细则,在计费结算过程中,对征收对象执行激励机制。
13.公示收费情况: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的汇总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征收总费用、征收对象总户数、征收对象申报总量、上年度垃圾实际收运总量等信息。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主动公布监督电话,及时解决社会反馈的问题。
14.部门内控复核: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加强内控制度和制衡机制建设,定期复核收费、收运数据,完善服务合同管理、收费行为检查考核、收费人员岗位交流、收费人员责任追究等制度。
15.违法行为移交: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将征收对象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移送各区城管执法部门。
16.综合监管: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长效监管督查机制,协同区级横向部门,通过定期例会、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综合监管。
二、定制情况
针对微型企业、沿街商铺等生活垃圾产生量少的征收对象,以及其他无法预估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特殊情况,可申请缩短核缴周期,经征收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季度等频次,根据实际产生量征收结算,实施定制化服务。工作流程如下:
1.政策告知:与常规情况一致。
2.征收对象申报基本信息:与常规情况一致。
3.征收对象申请缩短核量缴费周期:征收对象向征收单位提出缩短核量缴费周期申请,征收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4.征收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签订定制化服务合同,确定收运地点、收运频率、合同期限、缴费核量周期等。合同应明确约定,垃圾处理费不设预缴金额,最终费用按每个核量周期内的实际垃圾收运量,依据收费标准据实结算。
5.征收单位委托环卫作业服务:与常规情况一致。
6.收运企业开展垃圾收运作业:与常规情况一致。
7.收运企业实际垃圾收运量统计:与常规情况一致。
8.征收对象查询收运数据:与常规情况一致。
9.征收单位按期征收:征收单位告知征收对象当期应缴费金额、缴费支付期限等。
10.执行激励机制:与常规情况一致。
11.公示收费情况:与常规情况一致。
12.部门内控复核:与常规情况一致。
13.违法行为移交:与常规情况一致。
14.综合监管:与常规情况一致。
三、集中缴费情况
对于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产业园区等集中交付生活垃圾的办公经营场所,业主或经业主委托的服务企业可作为统一缴纳主体代为缴纳费用。
1.政策告知:征收单位应向各征收对象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告知收费政策要求,应告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物业收取的物业服务卫生保洁费为不同收费项目,可要求统一缴纳主体协助开展政策宣传告知。
2.征收对象申报基本信息:与常规情况一致,征收单位可要求统一缴纳主体协助开展申报信息汇总,并问询征收对象选择直接与征收单位签约或由统一缴纳主体代为签约。
3.征收单位核定征收金额:征收单位依据申报信息,汇总核定总体征收金额。
4.征收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征收单位与统一缴纳主体签订定服务合同,合同附件应详细列明各方委托缴费明细。
5.征收单位委托环卫作业服务:与常规情况一致。
6.收运企业开展垃圾收运作业:与常规情况一致。
7.收运企业实际垃圾收运量统计:与常规情况一致。
8.征收对象查询收运数据:与常规情况一致。
9.执行激励机制:与常规情况一致。
10.公示收费情况:与常规情况一致。
11.部门内控复核:与常规情况一致。
12.违法行为移交:与常规情况一致。
13.综合监管:与常规情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