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改造规划与设计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5日       来源: 绿色上海        【字体:
  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市民休闲、健身、娱乐和文化生活的重要场所。公园作为城市的一个窗口,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社会进步程度。
  一、 指导思想
  从完善公园的规划布局、共享公园绿色空间、改造公园基础设施、丰富植物群落,提升公园文化内涵,恢复和营造公园特色等方面着手,结合公园免费开放,重点改造与市民生活、城市景观密切相关的影响较大的公园,将改造好的公园以崭新的形象呈现给广大市民游客。
  二、遵循的原则
  1、 坚持遵循相关条例与规范的原则
  改造规划与设计必须遵循现行《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和《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等相关条例与规范。规划设计中涉及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经营服务性建筑设置等内容必须按条例和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
  2、 坚持保持公园历史风貌的原则
  改造规划与设计要要尊重历史,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保持公园原有文化特色、风格和基本格局。对于历史名园、保护性公园、特色专类园及重要历史景点等要保护为主,做到尊重历史,慎重修复,恢复特色。一般性公园的改造要注重公园风格整体协调与统一,做到保留在先,适当调整,提升特色。
  3、坚持遵循生态与景观并重的原则
  以尊重原生态环境为前提,保护原有较好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营造丰富的生境,达到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坚持以生态学原则为指导进行植物造景,保护现有的树木、植被资源,修复或塑造公园富有特色的生态和植物景观风貌,调整原有不合理的植物配置。
  种植设计上,要选用地带性植物和自然化设计。
  4、坚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
  改造规划应根据区域规划和功能定位及公园免费开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园的功能布局。以市民需求为基准点,布局调整要尊重和满足游客休闲、健身、娱乐和文化生活等功能要求,公园设计要尊重人的使用习惯和行为特征,园路设计和设施设置等要注重公园免费开放后,由于游客、人流发生的变化出现功能性的变化和调整。
  提倡公众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
5、 坚持遵循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改造是重点提高和完善与市民游客关系密切的基础设施,增加游客需求的健身休闲的活动场地、园椅、照明、厕所、无障碍设施等人性化设施。研究和完善老公园的排污、排水系统建设。研究和探索公园水体、水质的修复与维护措施和技术。
  公园改造要遵循有利于今后的日常管理和低成本维护。
  三、规划设计导则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和《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等是公园规划设计和改造的主要依据,本导则根据上海公园改造规划的具体要求,在条例和规范的指导下,对实际改造中碰到的主要问题,重申条例和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公园改造的特点,设定控制性要求。
  1、 现状调查与评价
  规划设计前要对公园范围内原有地形、水体、建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调查后,作出科学合理评价和分析,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园内原有古树名木、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充分保护、保留和利用,并在现状图上标明。
  园内原有的文物和有纪念性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以保护并结合到园内景观之中。
  设计前要对公园现有的游人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并作为改造方案计算各种设施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2、 主要用地比例的控制
  公园内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按《公园设计规范》中表2.3.1的规定进行控制。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依据各公园实际游人活动特点和游人量状况,按表2.3.1的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控制在公园总面积的8%以内。
  公园内改建和新建建筑物,要按表2.3.1的规定严格控制园内的建筑用地。管理建筑(Ⅱ)和游览、休息、服务、公用建筑(Ⅲ)按规定分类计算。
  3、 布局
  优化公园的总体布局,保留公园原有良好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公园功能或布局的调整,应根据公园性质、现状条件和游人特点,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合理增加市民休闲活动空间,满足人们对健身、娱乐、休憩等基本需求。
  综合性公园要充分考虑为区域服务的功能,内容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健身活动、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居住区公园要结合区域特点,要照顾老人的游憩、健身需要和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管理办公等建筑不得设置在公园游览区域内。
  4、 植被修复与种植设计
  种植设计调整应尊重原有公园植物布局和组群类型。保留和复壮公园的大树,保护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稀有树木资源,修复公园原有特色的生态景观和景点。
  对保留的植物群落、树木等要制定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在保留的植物群落、树木等范围内,不得损坏或改变原有土层和地表高程。
  丰富公园植被,新增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的当地适生种类;
  (2)选用能体现公园特色或主题树种。
  5、 园路与活动场地
  公园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主要园路、出入口要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
  铺装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作出不同设计。安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隔离。
  场地铺装和结构层要采用透水、透气、防滑和无污染材料,减少铺装对原有树木、土壤和水体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6、 建筑物
  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以一层为宜。
  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建筑,要满足游人使用或赏景的要求。
  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的附属设施,其体量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管理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二层。
  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
  7、 本导则中没有提到的项目和内容,按《公园设计规范》中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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