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林罚决字[2021]第211号)
被处罚人:尚晨
处罚名称: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罚类别:1.没收野生动物;2.罚款。
处罚事由:被处罚人未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以人民币1700元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尚鹦鹉1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1.没收活体和尚鹦鹉壹只(与尚寅共有);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处罚日期:2021-11-29
处罚机关:上海市林业局
公示期限:2021-12-29至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