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经2020年12月15日市绿化市容局第4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2020 年12 月16 日
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目的依据)
为规范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市容(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是指市、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为“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
(全过程记录定义)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完整记录并对记录内容进行整理和归档的活动。
(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由执法单位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凭证、清单、证明材料、元数据等形成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由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照相、录像、录音、视频监控、数据采集等手段获得工作图像、视音频、音频文件。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时,可以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同时进行的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记录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规范的原则。
(记录要求)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按时录入林业行政执法、固体废物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信息系统。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范的文书格式制作行政执法相关文件。
(记录主体)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执法单位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音像记录。
(记录设备)
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执法记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录像机、数据管理终端、监控采集系统等软硬件和数据传输、存储等辅助管理设备。加强执法功能区建设,在受理接待、调查询问等场所设置、完善视频监控、电话录音等硬件设施、设备。
执法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环境和工作内容,加强执法专用设备配置,提高记录精准性和高效性。
所配备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依申请行为程序启动的记录)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执法单位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在行政许可线上办理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依申请行为记录内容)
在实施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规范、准确、清晰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
(五)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依职权行为记录内容)
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规范、准确、清晰记录:
(一)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听证会情况;
(十二)专家论证咨询情况;
(十三)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四)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五)法制审核情况;
(十六)集体讨论情况;
(十七)审批决定情况;
(十八)送达情况;
(十九)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二十)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二十一)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二十二)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的情形)
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检查;
(二)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四)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五)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七)需要全程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全程音像记录一般采用视音频记录。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处置投诉举报;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
(三)抽样取证;
(四)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五)举行听证;
(六)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文书;
(七)需要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音像记录包括照片、音频和视音频记录等。对于涉及易燃易爆、无菌等高风险现场(场所),可以不作视音频记录。
(音像记录重点内容)
采取音像记录的,应当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一)执法现场位置信息和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树木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音像记录告知)
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音像记录故障处理)
音像记录过程中,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者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不足、储存空间不足、现场有关人员阻挠、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书面记录原因并由现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后,向所属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
(野生动植物活体状态记录)
先行登记保存野生动植物活体的,野生动植物活体尚未移交前,应当动态记录野生动植物的状态、数量、所处环境等情况。野生动植物活体移交时,应当记录收容救护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接受移交的情况,并向收容救护单位出具收容救护证明或者向有关单位出具移交证明。
(不得限制当事人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记录资料归档要求)
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记录资料进行管理。
(音像记录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数据管理终端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和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至数据管理终端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保存,不得自行保管。
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对于以下情形的音像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记录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档案保存期限一致:
(一)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执法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音像记录调取)
执法单位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上级机关及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记录保密要求)
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音像记录完整性要求)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传播音像记录。
(监督管理)
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稽查、执法案卷评查、系统数据调取等方式,对系统内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
(违纪处理)
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未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传播音像记录的。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