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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4年上海市绿化养护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和《2024年上海市环卫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取号
AH2914000-2024-013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4) 339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9-24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绿化市容局、行业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行业集体协商为载体,不断提高行业职工收入和福利待遇,保障行业职工权益,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本市绿化市容行业高质量发展。市绿化市容行业工会在充分调研分析、听取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征求了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分别与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召开了行业集体协商会议,提出了《2024年上海市绿化养护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和《2024年上海市环卫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现将两个《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抓紧做好落实工作,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各区行业主管部门思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沪府办〔2016〕26号和沪绿容〔2016〕506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各区绿化环卫行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推进工作小组和联席会议的作用,研究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与区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在作业经费保障方面得到支持,持续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使用《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和《上海市环境卫生作业养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6版)》,同时,要加强对《作业养护服务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管,要求作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执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

  三、确保落实,加强检查。各级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养护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执行行业集体协商内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集体协商内容得到认真落实。同时,指导督促本市绿化养护和环卫企业不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优化作业流程,落实安全生产规定,保障一线作业职工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年上海市绿化养护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

  2.《2024年上海市环卫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1

2024年上海市绿化养护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

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26号)和《关于深化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的实施办法》(沪绿容〔2016〕506号)文件要求,持续开展本市绿化养护行业集体协商工作。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工会和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于2024年9月3日召开了本市绿化养护行业集体协商会议,就绿化养护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体系建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交制度、一线绿化养护从业人员劳动用工保障机制、行业集体协商内容落实、绿化养护行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机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集体协商,签订了《2024年上海市绿化养护行业集体协商协议书》,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绿化养护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本市2024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故2024年绿化养护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作调整,即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执行3500元。

  二、明确绿化养护行业一线职工收入增长指导线

  绿化养护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的平均增长水平确定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增长幅度,其中,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企业经营者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一线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普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也不宜增长。

  对于一线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2023年度上海市社平工资的绿化养护企业,2024年绿化养护一线职工工资的增长指导线不低于2%;对于一线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23年度上海市社平工资的绿化养护企业,2024年绿化养护一线职工工资的增长指导线不低于5%。

  三、鼓励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自主评价体系建设

  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技能评价体系建设,对本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技能等级进行自主评价。同时,建立企业技能等级与职工薪酬关联配套的激励机制,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获得感、荣誉感。

  四、建立绿化养护行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交制度

  绿化养护行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按照本市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一线绿化养护从业人员劳动用工保障机制

  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要关心关爱绿化养护一线职工,建立健全行业内部沟通、申诉渠道和争议解决机制,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科学合理规范作业工作服装,做到应配尽配,规范管理,切实增强一线职工的荣誉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六、积极落实行业集体协商内容

  各级绿化市容局工会(行业工会)要积极推进历年本市绿化养护行业集体协商内容的落实,并列入考核内容。各绿化养护企业要按照行业集体协商要求,落实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岗位津贴、技能等级津贴、高温补贴、工龄补贴、公积金缴交、绩效考核奖等制度以及职工健康体检、疗休养、互助保障等福利待遇。原则上,已落实的待遇不取消,标准不下降,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七、建立绿化养护行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机制

  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做好定期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定期安排妇科检查、组织女职工参加特种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或者商业保险等关心关爱工作。综合采取减轻劳动量、调换岗位、改善工作环境等措施,做好对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安全保障服务。

  八、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为从事公园养护、公共绿地养护、行道树养护等政府购买作业服务的企业、各区绿化市容主管部门采购服务的绿化养护作业服务企业、市局直属公园从事绿化养护作业的转制企业。其他绿化养护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2

2024年上海市环卫行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26号)和《关于深化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的实施办法》(沪绿容〔2016〕506号)文件要求,持续开展本市环卫行业集体协商工作。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工会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本市环卫行业集体协商会议,就环卫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体系建设、一线环卫从业人员劳动用工保障机制、行业集体协商内容落实、环卫行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机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集体协商,签订了《2024年上海市环卫行业集体协商协议书》,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环卫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本市2024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故2024年环卫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作调整,即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执行3500元。

  二、建立环卫一线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环卫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的平均增长水平确定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增长幅度,其中,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企业经营者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一线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普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也不宜增长。

  对于一线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2023年度上海市社平工资的环卫企业,2024年环卫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不低于2%;对于一线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23年度上海市社平工资的环卫企业,2024年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不低于5%。

  三、鼓励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自主评价体系建设

  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技能评价体系建设,对本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进行自主评价。同时,建立企业技能等级与职工薪酬关联配套的激励机制,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获得感、荣誉感。

  四、建立一线环卫从业人员劳动用工保障机制

  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要关心关爱环卫一线职工,建立健全行业内部沟通、申诉渠道和争议解决机制,并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照《上海市环卫职工工间休息室建设服务标准》,积极推进一线职工工间休息室建设和改造,进一步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科学合理规范作业工作服装,做到应配尽配,规范管理,切实增强一线环卫职工的荣誉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深入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内容的落实

  各级绿化市容局工会(行业工会)要积极推进历年本市环卫行业集体协商内容的落实,并列入考核内容。各环卫企业要按照行业集体协商要求,落实行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岗位津贴、早晚班津贴、技能等级津贴、低温补贴、高温补贴、工龄补贴、公积金缴交、绩效考核奖等制度以及职工健康体检、疗休养、互助保障等福利待遇。原则上,已落实的待遇不取消,标准不下降,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六、建立环卫行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机制

  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做好定期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定期安排妇科检查、组织女职工参加特种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或者商业保险等关心关爱工作。综合采取减轻劳动量、调换岗位、改善工作环境等措施,做好对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安全保障服务。

  七、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为从事道路保洁、水域保洁、公厕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政府购买作业服务的企业、各区绿化市容主管部门采购服务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及上海城投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其它环卫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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