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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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环境卫生作业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
AE5102005-2004-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环卫发管 (98) 067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04-10-22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各区环卫局、浦东新区城建局、各县建设局、周属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推进 “环卫作业走向市场”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环卫作业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试行)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改革试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可及时函告市环卫局“环卫作业走向市场”改革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武进路577号4楼    邮编:200085
联系电话:63076547    
联 系 人: 韩荣屿  张荣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2、上海市环境卫生作业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试行)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廿一日
 
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推进本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工作,加强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管理,促进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发包由政府财政拨款的道路清扫、生活废弃物清运、环卫公共设施保洁服务等环境卫生作业任务的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机关,主要任务是:
(一)  负责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负责审核招标工作小组的资格;
(四)审核招标文件及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决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决标结果;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四条  (管理制度)
    政府财政拨款的环境卫生作业任务招标前,招标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局办理登记。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本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方式)
    本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经营服务能力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指定招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项目,经市环卫局同意,招标单位可以指定投标单位。
 
第七条  (招标单位权利)
    招栋单位有权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活动,根据规定的条件选择、确定投标单位,依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编制标底,选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招标单位条件)
    有关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必须有政府财政拨款的环境卫生作业任务;
(二)有一定的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的能力。
 
第九条  (招标程序)
    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招标申请书,向市环卫局办理招标登记;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经市环卫局核准,发布招标信息;
(四)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
(五)向具备资质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六)解答招标文件,
(七)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八)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与中标单位签订经营服务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工作小组条件)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要有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对标书进行评审的能力。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项目名称、作业地址、项目内容、项目性质、服务量、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时间要求、招标方式等;
(二)上级部门批准项目招标文件的复印件;
(三)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决标原则,
(四)项目图纸、技术资料;
(五)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六)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要求交纳投标保证全的额度(数额视项目规模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O元);
(八)招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经有关部门核准,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变更或增加其内容。确需变更或增加的,应当经市环卫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期限)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为20天。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
 
第十三条  (标    底)
    经营服务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包括经营服务项目标价、定额、标准、规范、所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数量和能力要求等项内容。
编制标底应当根据环卫作业标准定额确定经营服务工作量、项且标价,同时考虑人工、设备等价格变动因素,力求与市场实际相吻合。
 
第十四条   (审批期限)
    市环卫局应当在接到招标单位过交的招标文件7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权利)
    凡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许可的单位,均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参加本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义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招投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单位简历、自有资金、职工人数、技术力量和主要设备装备情况;
(三)近年来承担服务项目的质量状况。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主要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项且标价,
(三)服务的方案和选用的主要设备;
(四)保证项目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对合同主要条款要求的确认。
    投标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不得启封。
 
第十八条  (标书的无效条件)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决标)
    开标、评标、决标应当在市环卫局监督下,由招标单位招标小组主持进行。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当众宣布评标、决标原则,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单位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等组成。
    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可采取评分、投票等方式。
    开标自决标的时间起,一般不超过七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义务)
    招标单位应当在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两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经营服务合同。合同价等于中标价,同时退还投标保证全。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填写综合报告的报表,报市环卫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为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该单位和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环境卫生作业经营服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试  行)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更好地推行环卫作业走上市场,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质量,从而规范作业服务经营单位的事业服务标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做到文明、卫生和规范有序,特制定《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具体细则如下:
 
一、道站清扫作业规范方面:
1、道路清扫作业规范方面:
    人工清扫必须做到:遵章守纪讲安全,掌握气候顺风扫,路边阴井绕道扫;规范着装整齐。
    机扫工必须做到:遵章守纪讲安全,认真保养设备好,定线作业不漏扫,车容车貌整洁。
 
2、道路保洁质量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
果  皮
(片/1000M 2)
纸屑塑膜
(片/1000M 2)
烟  蒂
(个/1000M 2)
痰  迹
(处/1000M 2)
污  水
(M 2/1000M 2)
其  它
(处/1000M 2)
特一级
<4
<4
<4
<4
二级
<6
<6
<8
<8
<0.5
<2
三级
<8
<10
<10
<10
<1.5
<6
四级
<10
<12
<15
<15
<2
<8
 
3、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零度以下不必冲洗。
 
4、每日的第一遍清扫作业应的清晨前结束(早晨7时),人行道、路面、沟底、下水口等应整沽·
 
5、特一级道路保沽质量要求: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地段,应全天候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道路冲洗每日应不少于一次,气温30℃以上时,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
 
6、二、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木色;道路冲洗每日一次;气温30℃以上时,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
 
7、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应定时保洁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冲洒水次数。
 
8、人行天桥、地道、整洁桥等地面保洁质量与相应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9、废物箱应美观、整洁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落、存留垃圾。
 
1O、道路保洁应实行新型操作法。
(1)道路实行机械化清扫和水冲洗作业,机扫率为100%(特、一级道路每天机扫每班保洁不少于2遍);冲洗率为100%(特;一级道路每班冲洗不少于2遍。气温零度以下除外)。
(2)白天不见大扫帚,时同规定为:5月1日至1O月31日内每天7时19时;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每天7时至18时。
(3)环卫操作工人服装按市局标准统一,着装规范,且符合环卫工作规定要求。
(4)道路清扫垃圾必须实行垃圾袋装化(除修枝和大面积污染的垃圾),清道垃圾必须倒入专用容器内并要定时收运。
(5)道路两侧环卫设施完好率为98%以上,且整洁卫生、新型美观。
(6)车容车貌整洁美观,工况良好,操作工具先进,方便。
 
二、生活垃圾清运(车运)
(一)车辆运输:
1、垃圾清运作业规范
跟车工必须做到遵章守纪讲安全,生活垃圾每天清。垃圾容器应复位,装完确保场地清。
驾驶员必须做到遵章守纪讲安全,装载适量不散落,定线作业不遗漏,车容车貌保整洁。
2、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
3、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构筑物内外墙不得有明显的积灰、污物。
4、对接受委托保洁管理的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目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
5、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将可移动式或垃圾容器复位,车走场地净。
6、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批输途中垃圾不暴露,无散落飞扬、拖挂,装载适量,车容整洁。
 
(二)船舶运输:
1、垃圾运输操作规范。
必须做到遵章守纪讲安全,装载适量不散落,生活垃圾每天清,船容船貌保整洁。·
2、船舶运输垃圾。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权舱之间应有隔离装量。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
 
三、粪便清运
(一)车辆运输
1、粪便清运作业规范
跟车工必须做到遵章守纪讲安全,定期清除不满溢,放好粪池盖无粪迹,整洁环境讲信誉。
驾驶员必须做到遵章守纪讲安全,运输途中不滴漏,定线作业无遗漏,车客车貌保持整洁。
2、严格掌握四定制度,即定车、定点、定期、定量,建档立卡,做好动态记录,清运及时,不得外溢。
3、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洒落在地面。
4、装载容器应密闭完好,运输中应无滴漏。
5、装载足量,及时卸清,车容车貌整洁,车体无粪迹。
6、坑盖冲洗、盖好无缺损,坑口、地评无粪迹,粪管刷清。
7、粪便不满溢。
 
(二)船舶运输粪便。
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
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
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外泄。
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
 
四、厕所、倒粪站(小便池)保洁
1、公共厕所、倒粪站(小便池)保洁规范。
公共厕所保洁工必须遵章守纪讲文明,内外环境勤打扫,各类设施要齐全,礼貌服务“四公开”。
倒粪站(小便池)保洁工必须遵章守纪讲文明,内外环境勤打扫,各类设施要齐全,堵塞满溢快疏通。
2、公共厕所保洁内无明显臭味,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扳无积灰、污迹、无乱涂乱画,地面无积水;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类,洁净见底;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沟眼管道畅通。
3、公共厕所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物。
4、厕外环境应整洁,元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5、蚊蝇孳生,有效控制在目视范围内应少于2只。
6、倒粪站、小便池设施齐全有效,且无蛛网、污垢、污迹、垃圾杂物、招贴等。粪便不满溢,基本无蝇(目视范围内应少子2只)。
7、公厨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项目
高、一级
二  级
三  级
纸片(块)
<1
<2
烟蒂(个)
<1
<2
粪迹(处)
痰迹(处)
<1
<2
窗格积灰
臭味(级)
<0
<1
<2
苍蝇(只)
<3
蛛   网
 
五、考核办法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其考核由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检查考核,即实行三级考核,即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每月组织2次检查,以暗查为主;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每月组织1次检查,以暗查为主,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每月组织1次检查,以暗查为主。每项每次考核满分为100分,检查有一小项不合格扣0.5分,各作业服务经营单位综合得分要保持在95分以上,方可具有作业服务的资质,检查一次不合格,发整改通知,二次以上总分低于95分应取消其作业服务的资质。
 
六、参考考核标准的资料
1、《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
2、《上海市环卫四清工种质量标准》,沪环卫发业字(86)第204号文。
3、环卫四清工种操作规范。

4、《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一九九四年九月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