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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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信息名称
关于成立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索取号
AH2113000-2023-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绿容 (2023) 363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3-10-07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各区绿化市容局:

2023年6月20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本市建立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为有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名录制定和调整、保护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风险防控等提供咨询意见”。为做好该项工作,经有关单位推荐、我局组织选聘,并报市领导同意,形成了首届市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章程(名单和章程见附件1、2),聘期至2028年9月22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

   2.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章程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附件1:

第一届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

(按姓氏笔划排序)

 

主任委员:王小明  上海科技馆,教授

副主任委员:马志军  复旦大学,教授

      达良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庄  平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

委    员:王  放 复旦大学,研究员

    王正寰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李云凯 上海海洋大学,教授

    李必成 上海科技馆(上海自然博物馆),副研究员

    李晨虹 上海海洋大学,教授

    何桂梅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员

    陈  珉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陈锦辉 上海市水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研究

    郑跃平 上海市水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高工

    钮栋梁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工程师

    郭陶然 城市荒野工作室,负责人

    唐思贤 华东师范大学,高工

    蒋  勇 深圳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高工

    潘桂平 上海市水产研究所,高工

    薛  程 上海市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地研究中心,高工

秘书长:金惠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

副秘书长:杨储丰  上海市林业总站,站长


附件2:

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综合咨询决策顾问机构,依据《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为有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名录制定和调整、保护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风险防控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任 务

第二条 对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市级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制定和调整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条 对国内外野生动物保护行业发展趋势和动向、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战略研究,对专业技术发展提出咨询建议。

第四条 参加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案编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技术论证、审查等工作;参加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收容救护、科学防护等相关重要事件、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咨询、论证、审议工作;参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遗传资源保护等专业性、前瞻性工作的技术指导;参加行业相关技术规范等的审议工作。

第五条 对行业体制机制、人才教育培养、科普教育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推动有关方面创造条件。

第六条 本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重要专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体制

第七条 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3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林业总站。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管理日常运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实施具体工作。

第九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党、国家和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参加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在相关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备10年以上的行业管理经验及决策咨询经验。

(五)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任外省市和海(境)外专家为委员。委员每届聘期为5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由上任专家委员或秘书处办公室提名推荐,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后,不再担任职务: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职务的;

(二) 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 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职务的。

第四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活动包括专题调研、科技交流、专题会议、技术讲座、业务咨询等。活动主要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委托的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开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研究工作并布置任务。

第十五条 秘书处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和各单位(部门)实际需求,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专题会议、科技交流及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十六条 由专家委员会承担的调查研究、咨询评议等意见,需以书面形式出具。

第五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权利:

(一) 获得行业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 就专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 就专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八条  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部门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各单位、各部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 专家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参加非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咨询活动,其发表的意见只代表个人。委员在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咨询、审议活动时,若与项目实施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应实行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秘书处办公室申报,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批准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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