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方便、收运及时、收费规范的管理体系,有利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有利于保障广大市民切身利益。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方便市民投放、维护环境整洁为导向,通过垃圾投放和收运的有序衔接,减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在居住区的停留时间;通过价格明示公开、全程信息管理,实现装修垃圾、大件垃圾规范收费。
二、明确投放方式
装修垃圾投放方式可以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投放至装修垃圾固定堆放场所,二是投放至业主、使用人预约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回收箱内,三是投放至临时交付点直接交付给收运企业。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面积和方案、装修垃圾投放方式等信息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装修相关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并在与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方式、投放位置、投放时间和收运企业等内容。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可与装修垃圾同步告知并投放,日常生活中单独进行大件垃圾投放的,按照可供选择的投放方式进行投放。
三、袋装捆扎处理
装修时产生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的,应按照“宜装袋则装袋、宜捆扎则捆扎”要求,进行袋装或者捆扎处理。其中,装修垃圾袋一般为75cm*45cm左右;捆扎尺寸一般长度≤100cm,直径≤40cm。大件垃圾方便拆解的,按照装修垃圾进行袋装或者捆扎处理,不便拆解的,可整件投放。
四、定时定点投放对于采用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固定堆放场所投放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明确的开放时间和要求进行投放。
对于采用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专用回收箱投放的,根据需要进行投放,但应尽量减少晚间投放作业,避免作业扰民。
对于采用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临时交付点直接投放的,投放时间和预约收集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五、预约到点收集
收运企业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到点收集。采用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固定堆放场所投放方式的,收运预约主要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采用专用回收箱、临时交付点投放方式的,收运预约主要由业主、使用人负责。在收运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做好区域内的道路清障、车辆引导、收运车辆临时进出停放等保障工作。对于非《协议》中明确的收运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物业区域作业。收运企业须将收集到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运至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六、无尘密闭运输
收运企业应采用符合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收运规范的回收箱和运输车辆,并根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收运装备标准逐步升级要求,及时更新收运装备。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车容车貌良好,减少车辆“跑冒滴漏”,杜绝垃圾外露拖挂,努力实现运输“无尘化、密闭化”。
七、规范处理收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推行按袋、按箱、按车、按件计价,实行按量收费、按实结算。由业主、使用人直接和收运企业预约的,预约时确定计价方式,收运企业按实际投放量计价收费,并开具发票。由物业服务企业和收运企业预约的,预约时确定计价方式,收运企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统计的不同业主、使用人的实际投放量,与业主、使用人分别计价收费,开具相应发票。物业服务企业受收运企业委托提供代办服务的,不向业主、使用人另外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八、全程信息管理
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运用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预约信息平台,推进投放和收运有序衔接,收运和收费全程可溯,运力和运能合理配置,实现业主、使用人投放更方便、收运服务更精细、居住环境更整洁。
九、加强监督管理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部门,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投放、收运、收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区域内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方便投放,及时清运,收费合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负责会同市物业管理、装修装饰行业协会,采集并定期公布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清运、处置价格信息。
十、跟踪评估效果
市、区两级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全面推进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密切跟踪投放和收运模式优化,预约信息平台运行,收运装备研究推广等情况,及时掌握动态、评估效果、完善措施、解决问题,实现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定时定点投放、预约到点收集和无尘密闭运输。
十一、其他
1、装修垃圾主要指房屋装修过程中废弃的砖石砌块、石膏磁砖、卫浴台盆、木质板材等废弃物。大件垃圾主要指居民废弃的沙发、床垫、桌椅板凳等体积较大物品,其中,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2、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做好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4、与建筑工地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装修项目产生的装修垃圾,纳入主体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同步处理。
5、本通知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