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专家 |
论证意见 |
备注 |
1 |
李莉 上海市风景园林学会专家 |
1.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依现有法律不是审批事项,在表述上要注意。涉及减少绿地的,补建应当在所在居住区,而不是周边。 2. 赞同补充垂直绿化作为绿量补偿的方法,建议折算比例应当区别对待,分量考虑,这部分应当归列技术规范中。 3. 从趋势来说,居住区绿化调整未来还涉及社区花园的营造,涉及可能的绿地打开、开放、共享空间等,这一块要研究。 4. 程序上要有对“无迁移价值、确认死亡、严重病虫害、回缩修剪”等较专业的东西的认定主体和程序。 5. 建议尽快配套修订“技术规范”。 |
采纳建议 |
2 |
顾玉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专家 |
1.建议对居住区绿化实施的征询对象范围和流程应该具体表达,因为此关系到整个事件的有序开展。 2.建议对第十三条中的程序的难易度进行调整,符合条件进行对调。 3.建议第十四条中第四款“树木确认死亡”的,无需办理行政审批,应当补种。 |
采纳建议 |
3 |
方国庆 闵行区绿化园林管理所科长 |
本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制定及时,结构合理,符合绿化绿地调整布局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居住区管理各部门管理职责,是有操作性、程序性、监管性相关相连,互为依托,具有指导居住区绿化调整的作用。 建议: 1.强化完善各调整环节的逻辑性递进。 2.在概念性的表述与应用上应一致明确。 |
采纳建议 |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组织开展征询意见,对收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征询意见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意见反馈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公众在线提交反馈4条意见建议,主要针对绿地面积折算、迁移条件和征询范围等内容。
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序号 |
意见与建议 |
是否采纳 |
1 |
对于确定严重影响到居民采光,通风,距离墙面太近(2米)长期有可能潜在影响到住房墙面和地基安全的,除了现有迁移或砍伐程序(居民向业委会申请,经过业主同意后);应对增加一个若居民愿意自主承担资金,可直接向政府绿化等主管部门发起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选择符合资格的实施单位实施 |
未采纳 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已明确迁移所需的条件和程序。资金不是唯一的条件。 |
2 |
原来的程序中需要业主同意,应该修改范围,只需要征询到该绿化树木影响范围内的业主签名同意即可。 |
采纳 |
3 |
(一)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因加装电梯而占用绿地,补建的绿地面积可以适当少于占用的绿地面积。 |
未采纳 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 |
4 |
(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可结合居住区实际,通过增加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建成绿地上所建的棚架绿化不纳入折算)、垂直绿化形式以平衡绿化总量,其面积的70%可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可以按更高的技术标准建设,比如屋顶绿化可以作为安全的活动场所、棚架绿化和垂直绿化按更高的质和量实施,如果无法达到,则按35%折算面积)。增加的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与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同步完成。 |
部分采纳 相比原《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已增加垂直绿化的面积折算。面积总量与绿化的品质无关。 |
三、其他形式征询意见情况
1.2022年8月5日,以线上会议的形式征询浦东、静安、杨浦、松江、闵行五个区绿化管理部门意见。
2.2022年9月23日至10月8日,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网站和“绿色上海”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3.2022年10月19日,以座谈会的形式征询松江、静安、浦东、闵行、宝山五个区绿化管理部门、部分城管、小区物业、居委会、居民代表和彭沉雷副市长接访的建议人赵敏勇、胡喜喜的意见。
4.2022年10月21日,以座谈会的形式征询市房管局意见。
当前,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深入人心,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指导思想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且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容规〔2017〕4号)自发布以来,为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爱绿护绿意识的提高,出现了诸多新的情况,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现今居住区绿化调整的需求。为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的需求,有必要对现有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原种植的树木一般不得随意迁移和砍伐,确需绿化调整的,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居民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市、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支持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实施主体
业主委员会为实施主体,由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相应居民委员会代履行,下同)负责居住区绿化调整方案征集、公示,业主意见征询、公告以及办理审批申请手续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绿化养护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实施居住区绿化调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费来源
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由全体业主承担。
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可按照以下办法筹集:
(一)市级有关部门补贴的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街镇及区级有关部门补贴的资金;
(三)业主承担的资金。
第七条 调整原则
居住区绿化调整应当遵循“业主自愿、依法依规、专业指导、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
绿化调整应以保证房屋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小区的绿化面貌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迁移的措施;能采取迁移(抽稀)树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第二章 调整条件
第八条 修剪的条件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技术措施及要求实施,文明作业。
前款规定常规修剪不能解决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对树木进行回缩修剪。
第九条 树木迁移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树木迁移的申请:
(一)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
(二)树木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或其它设施安全的;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第十条 树木砍伐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树木砍伐的申请:
(一)符合第九条所列情形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第十一条 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条件
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不合理,无法满足居民生活和居住安全正常需求的,可提出调整申请。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可结合居住区实际,通过增加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建成绿地上所建的棚架绿化不纳入折算)、垂直绿化形式以平衡绿化总量,其面积的35%可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增加的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与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同步完成。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修剪的程序
常规修剪由小区绿化养护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直接实施。
前款以外需要进行回缩修剪的,经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绿化养护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拟订回缩修剪方案,业主委员会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后适时组织回缩修剪。
第十三条 树木迁移或砍伐的程序
符合第九条条件的树木迁移、符合第十条第(一)项条件的树木砍伐,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迁移或砍伐方案拟订:业主委员会可在属地绿化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绿化养护企业等拟订小区绿化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明确迁移、砍伐的理由、数量和补偿措施以及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
2、迁移或砍伐方案公示:拟订的调整方案应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3、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就调整方案依法征求业主意见。
4、结果公告: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应在小区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天。
5、审批:业主委员会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向区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树木迁移、砍伐审批手续。
符合第十条第(二)项条件的树木砍伐,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绿化养护企业向区绿化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树木死亡的处置程序
树木死亡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确认死亡的,告知业主后实施处置。
第十五条 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程序
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调整方案拟订:业主委员会可在区绿化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绿化养护企业等拟订小区绿化调整方案。拟定方案需明确调整理由、调整后的各项技术指标、调整资金来源以及可能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内容。
2、调整方案公示:拟订的调整方案应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3、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就调整方案依法征求业主意见。
4、结果公告: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应在小区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天。
5、审批: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平衡方案中涉及树木迁移、砍伐的,按第十三条程序操作。
第十六条 树木迁移或砍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实施
树木迁移或砍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绿化养护企业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告示相关许可批复、设立施工告示牌,向社会告示。
迁移、补植树木等应在种植季节进行实施,确保迁移、补种的成活率,同时接受属地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紧急情况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时,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应及时对树木采取扶正、固定等保护性措施,对影响居民生命、房屋及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可以采取其它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向所在区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0月8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联系人。若有疑问也可与联系人沟通反映。
联系人:朱琳
联系电话/传真:52567531
电子邮箱:shlb1601@126.com
通信地址:上海市胶州路768号202室(邮编2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