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的公众代表参与决策及结果
2024年1月8日下午,市绿化市容局召开第2次局长办公会,邀请公众代表共同审议《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他们分别是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副院长王冬冬,上海陆家嘴市政绿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强,上海园鼎园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想。
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副院长王冬冬认为,合规性方面,办法充分遵循并引用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确保了合规性和法律依据;合理性方面,办法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和程序做出了详尽规定,涵盖了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环节,符合建设工程实际运作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保障了环境绿化的效果和安全性;可行性方面,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程序和责任分工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较高,符合工程建设的常规实践,并为各方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需要在实际执行中逐步调整和完善,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解读和细化,以确保实施过程中的顺利进行和合理操作。
上海陆家嘴市政绿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强认为,合规性方面,办法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符合行业管理的内在逻辑、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合理性方面,办法兼顾了政府管理和市场运作的需要、注重参建各方责任落实、突出了质量和安全的核心地位,同时明确了立体绿化工程参照执行,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行性方面,办法的条款设置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办法与上海园林行业实际相结合,办法建立了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
上海园鼎园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想认为,随着本市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讯速发展,投入资金越来越多,绿化工程作为配套工程附属项目,长期游离于建筑项目的边缘非正常的现象,非但背离了资金投入的初衷,也不符合景观效果、价值规律;职责不明确,边界不清晰,施工非专业,管控不到位。本办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明确:项目信息公开、投标管理公平、质量管控公正。政府有专门机构负责,中途有专职人员监督,施工有专业队伍实施,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各尽其职,专业单位、专业人员管控。责、权、利清晰,安全、质量有保障, 资料能追溯,追责有落实。真正做到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去做。相信本办法的实施,必将对上海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起到积极的作用。
会议要求,根据公众代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以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名义正式印发。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的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 序号 | 办法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建议内容 | 提出单位或个人 | 建议理由 | 意见处理 |
| 1 | 第二条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
适用范围增加“修缮工程” | 园林集团 | 采纳,适用范围中改建的工程实际包含了修缮工程。 | |
| 2 | 第三条 | 第三条(职责与分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受市绿化市容局委托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开展项目信息报送、承发包管理、合同信息报送、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本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和部门,统称为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具体开展的工作中建议增加“竣工验收”。 | 园林集团 | 采纳 | |
| 3 | 第十条 | 第十条(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并上传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不建议上传结算文件 | 松江区 | 不采纳,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实施细则》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30日内,发包方应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进行网上备案。 | |
| 4 | 第八条 | 第八条(竣工验收) 第四款 园林绿化工程在满足“功能完整、分割合理”的情况下,可依申请办理分期竣工验收。 |
园林工程中包含建筑工程内容的,由客观因素影响,可先对园林分阶段验收。 | 园林集团 | 采纳,目前已在项目上试行分阶段竣工验收,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分阶段竣工验收的操作细则。 | |
| 分阶段验收建议增加:在承发包合同中双方有分阶段验收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分阶段验收。 | 绿建 | 采纳,目前已在项目上试行分阶段竣工验收,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分阶段竣工验收的操作细则。 | ||||
| 5 | 第九条 | 第九条(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议100万元以下单独立项的项目可不实行竣工验收备案。 | 浦东建管 | 不采纳,《上海市公共绿地、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绿容(2019)159号)第二条(实施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立项的公共绿地、立体绿化建设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
| 6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要求) 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和技术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公共绿地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园林绿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建议增加建设单位执业资格要求 | 园林集团 | 不采纳,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等,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质量责任,但是并无相关上位法对建设单位人员执业做相关要求。 | |
| 建议公共绿地总监理工程师不强制要求具有园林绿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久盛监理 | 采纳,在目前的监理实践中,公共绿地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较少,可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加以弥补总监的不足。 |
关于《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示稿)》 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升景观品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我局起草形成了《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示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市绿化市容局于2015年10月发布了《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两个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是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201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取消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住建部随后发布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要求从事前审批转向以人员、信用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持续推进。自2018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以来,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项办理历经了多轮精简和优化,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市场监管、现场监督等受理事项基本实现了全过程网上办理。三是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原《两个管理办法》已经过期,且存在较多重叠交叉内容,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中精简文件数量的要求,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综上,原《两个管理办法》存在与上位法规规定不符,无法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等问题,为了确保法制统一,满足建设管理要求,亟待废旧立新,制定新的管理制度。
二、起草过程
在相关单位/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我局起草形成了《办法》,以主题教育调查研究工作为契机,召开了多次意见征询会及管理部门座谈会,对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展开调查,实地走访调研8次,点对点征求四十余家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29条。通过召开讨论会,听取局规划发展处、法规处的起草意见并研究吸纳,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全面落实上位法规规章,优化管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适用范围,明确管理对象(第二条、第十八条)。
一是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将适用的绿地类型做了拓展和延伸,明确园林绿化工程全覆盖;二是兼顾本市绿化工程向立体空间纵深发展需求和管理要求,将立体绿化纳入参照管理的范围。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工作(第三条)。一是明确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站负责开展具体工作的实施;二是明确市区两级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三)优化建设程序,改善营商环境(第四条—第十条)。
经过近几年“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推进,形成了目前现行的园林绿化工程七大建设程序。一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优化调整事项办理环节,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原项目报建调整为项目信息报送,原竣工备案调整为综合竣工验收备案。二是优化完善了两项措施,为规范国有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为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满足参建单位和广大市民的需求,增加分期竣工验收机制。
(四)强化安全质量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一是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义务,规范设置对从业人员、建设材料、施工机械的管理内容。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管理,对上岗作业、岗位证书等做了要求。三是加强监督人员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现就《办法》征求社会意见,下一步,将根据反馈意见认真修改落实,并严格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发文程序推进落实本办法的制定工作。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职责与分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受市绿化市容局委托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开展项目信息报送、承发包管理、合同信息报送、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本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和部门,统称为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四条(项目信息报送)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办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报送手续,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承发包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选择直接发包。
园林绿化工程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绿化主体工程不得进行分包。
第六条(合同信息报送)
园林绿化工程应按规定办理合同信息报送。施工合同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相应合同信息报送。
施工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可直接办理合同信息报送。
第七条(开工备案)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完成项目信息报送、承发包、合同信息报送等相关手续且建设资金到位后,按规定要求申请开工备案,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其中,含有建筑工程的应按规定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应当报送开工信息。
第八条(竣工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处理,达到竣工标准。
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园林绿化工程在满足“功能完整、分割合理”的情况下,可依申请办理分期竣工验收。
第九条(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第三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
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要求)
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和技术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管理内容)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检疫合格的苗木、检测合格的种植土壤和建筑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未经检疫或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
非季节栽植苗木时,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严格实施,以保障苗木成活率。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参建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质保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园林绿化工程中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检验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监督检验证明。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有针对性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监管人员管理)
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
本市推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将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追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有违反国家或本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绿化市容局和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立体绿化工程)
立体绿化工程参照实施。
第十九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对《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示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升景观品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我们制定《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示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如有意见,请将意见通过电话、传真或者邮件形式反馈。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21-51586912
传真:021-63126320
邮箱:357987376@qq.com